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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养十条是哪十条

生活小常识 2023-07-14 03:52:57

文章目录一、居家养老养十条是哪十条二、居家养老的意义三、居家养老的含义居家养老养十条是哪十条1、“养”:2020年实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全覆盖

在北京市即将出台《北京市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中,将明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标准和保障措施。规划建设一批具有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满足居家养老的基本服务需求。

2、“保”:政府为困难老年人养老“兜底”,确保人人老有所养

在“养十条”中规定,各区政府自主确定对经济困难、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和劳动年龄段无业无稳定收入残疾人等困境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扶持的政策。

3、“住”:今年将对5000户经济困难老人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

覆盖全部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并将设立标准,引导其他有需求的社会家庭自主进行改造,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品质,给老年人创建宜居的居家生活环境。同时,将支持社会力量研发、生产和销售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建设老年用品展示中心,作为老年产品用品集中展销、体验和适配的场所。

4、“用”:今年完成600至1000个“幸福彩虹”社区特供店

“养十条”中,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建设“幸福彩虹”社区特供店,为周边居家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的特供产品和配送服务,方便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消费。

5、“餐”:加快打造养老餐桌升级版

北京市将出台《老年餐饮服务体系建设办法》,支持餐饮企业、养老机构(含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专业送餐机构和单位内部食堂,通过开设老年餐桌、“中央厨房+社区配送”等方式,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的餐饮服务。

6、“医”: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综合服务。开展中医健康养老社区建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开辟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专区,培养中医养老技术服务人员。

7、“药”:不出社区享受慢性病的长处方便利

“养十条”规定,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和基层用药制度,促进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衔接,逐步通过“一个平台、上下联动”统一大医院与社区的药品采购目录,将老年人常见病医保范围各类药品纳入社区药品目录,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

8、“救”:免费配发***个防走失手环

北京市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有需求的失智老年人免费配备防走失手环,保障失智老年人出行安全,2016年免费配发***个。

9、“补”:补足农村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短板

“养十条”明确要求,发展基层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农村乡镇敬老院的职能定位,分批分期依规完善现有机构特别是农村乡镇敬老院的建设审批手续,由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资金给予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支持和完善功能支持,全面改善农村乡镇敬老院的硬件设施、服务环境,提高社会化运营能力,辐射周边城乡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更好满足农村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10、“享”:实施北京养老品牌战略,发放北京养老服务指南

北京市将发布“北京养老”品牌,鼓励并支持全市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养老服务设施统一使用推广。将养老服务政策、辖区为老服务网点、服务项目等内容整理汇编成北京养老服务指南,向城六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免费发放,真正把北京养老的信息装进百姓口袋,方便查询和使用,实现养老政策和服务与老年人的无缝对接、精准落地。

居家养老的意义1、符合党和国家发展老龄事业、关注民生的方针和政策,是一项重要的为民办实事工程。

2、项目符合民政部门发展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实际情况,投资较小、启动迅速,老年人受益面大,是服务老年群体、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3、项目符合民政部门发展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实际情况,投资较小、启动迅速,老年人受益面大,是服务老年群体、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4、通过建立完善的老年人信息档案和社区服务管理系统,可为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制定居家养老相关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居家养老事业的开展提供信息化的管理手段。

居家养老的含义居家养老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的,服务对象只限于“三无”老人等较小的范围,其费用主要由政府负担。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服务相比,具有成本较低、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等诸多优点,它可以用较小的成本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居家养老由大连市首创,它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社会养老机构不足的困难,将大龄下岗女职工和缺乏生活照顾、需要居家看护的孤老这两个困难群体的需要相结合,调动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出资建立家庭养老院,成为老人、养护员、政府和多方受益的良好模式。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

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就近便利、科技支撑的原则。第五条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支持和保障制度,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健康促进与医疗保障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广旅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管理、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协、工商联、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等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协调、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建设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进专业机构实施运营,发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四)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自治功能,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二)管理、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助政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评议等工作;
(三)组织定期走访探视八十周岁以上和独居、特困老年人;
(四)引导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
(五)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布局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明确各片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布点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按照城乡一体、因岛制宜、就近可及、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专项规划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场所同步规划、整合配套,并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和海岛实际,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新建单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
各行政村根据居家老年人实际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国家居家养老政策

法律主观:
我国的国家养老政策一般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方面进行组成,同时提倡子女养老。《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代办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用药指导、家庭病床、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和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五)法律咨询、识骗防骗教育等服务;

(六)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第四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关心老年人。

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等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二)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监督、考核制度;

(五)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七)做好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推动医养康养结合。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五)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需求,收集处理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二)向村(居)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三)定期探访高龄、独居、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帮助解决问题并做好探访记录;

(四)组织开展适合居家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引导、教育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协助调处养老纠纷;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或者协助办理等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或者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或者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

养老有几种模式

法律分析:我国的传统养老模式主要有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三种。1、居家养老:按字面意思,就是选择居住在家庭中,安度晚年生活的传统养老方式。2、社区养老:老年人在家庭居住与社会化上门服务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弥补了家庭养老的不足,但社区养老功能不全、服务能力不强的现象也普遍存在。3、机构养老: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举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集中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一种养老服务模式,包括养老院、养老公寓等多种类型。机构养老将是未来养老的一大主体方式,适合比较喜欢热闹的单身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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