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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的丧葬费如何分配

生活小常识 2023-07-14 03:32:11

孤寡老人的丧葬费如何分配?

1、孤寡、失独老人退休前作为单位职工,作为参保人,与其他单位职工一样,都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已经尽到与其他职工同样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但承担相同义务的孤寡、失独老人故世后居然不能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抚恤待遇,这就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有悖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有悖社会公平。

2、孤寡、失独老人故世后,办理后事所需基本费用,与其他人无疑是相同的。但是现行政策不仅没有照顾,反而在他们故世后只发600元丧葬费,造成“苦命低价”,连更衣入殓、火化费都不够,骨灰盒就没有钱了,更谈不上告别仪式、寄放费等费用了。得知身后如此待遇的孤寡、失独老人聚在一起议论,明白了一个道理:如要活着有人管,死了有钱烧,生前必须省吃俭用筹集三笔专款专用的费用:①更衣入殓、火化费;②骨灰盒费、寄放费(死后歌功颂德的告别仪式或追悼会就免了);③给生前给予帮助的兄弟姐妹、近亲属或者相关人员的象征性的酬谢心意(即自备的象征性的抚恤金)。否则,连最起码的生、死尊严都无法实现,活着于心不安,死了难以瞑目。

3、孤寡、失独老人的生老病死是社会面临的大问题,他们晚年生活已经是“独自凄凉无人问”,他们中很多是由兄弟姐妹、近亲属、甚至朋友、邻居照顾生活和办理后事的。这不仅能让老人安享晚年,也缓解了社会矛盾。

在老人生前,兄弟姐妹、近亲属或者相关人员(朋友、邻居等)愿意代替政府、社会分担照顾老人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了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体现了中国社会的亲情、人情和温情,是当前应当大力提倡的核心价值观,是敬老尊老、互帮互助的正能量,理应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和保护,那么因遗赠人死亡而产生的丧葬抚恤费用由其享有也是合情合理的,这符合人们的一般预期,也易于被普通大众所接受。

孤寡、失独老人出于报答或者感谢,他们通常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帮助照顾他们的人,这通过公证或法院即可办理。然而,从法律上讲,丧葬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参照沪民优发【1998】20号文的附件3《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规定》,他们并不能取得老人的丧葬抚恤费。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不仅是对孤寡老人权利的侵犯,而且严重伤害了中国道德,伤害了敬老尊老、互帮互助的社会公序良俗。

孤寡老人的国家政策:

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农村五保户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1、条件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农村五保供养,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2、办理程序

2.1、由本人或村小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委会和本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

2.2、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县民政局。    

2.3、 县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及时调查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发给《农村五保户供养证书》。

关于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规定: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死亡赔偿金家属分配比例

1、原则上是平均分配。妻子、儿女、父母均是平等获得。

2、但是对于:小孩才1岁,可以适当分得多一点,为其以后更多的抚养、教育留下必要充足的保障。

3、父母的话:也可以适当调整多一点。

工伤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相关规定的待遇。

孤寡老人的丧葬费如何分配

处理好孤寡老人的问题一直是政府重要问题之一。其中,孤寡老人的丧葬费如何分配呢?下面我带你一一了解!

孤寡老人的丧葬费如何分配 1、孤寡、失独老人退休前作为单位职工,作为参保人,与其他单位职工一样,都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已经尽到与其他职工同样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但承担相同义务的孤寡、失独老人故世后居然不能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抚恤待遇,这就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有悖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有悖社会公平。

2、孤寡、失独老人故世后,办理后事所需基本费用,与其他人无疑是相同的。但是现行政策不仅没有照顾,反而在他们故世后只发600元丧葬费,造成?苦命低价?,连更衣入殓、火化费都不够,骨灰盒就没有钱了,更谈不上告别仪式、寄放费等费用了。得知身后如此待遇的孤寡、失独老人聚在一起议论,明白了一个道理:如要活着有人管,死了有钱烧,生前必须省吃俭用筹集三笔专款专用的费用:①更衣入殓、火化费;②骨灰盒费、寄放费(死后歌功颂德的告别仪式或追悼会就免了);③给生前给予帮助的兄弟姐妹、近亲属或者相关人员的象征性的酬谢心意(即自备的象征性的抚恤金)。否则,连最起码的生、死尊严都无法实现,活着于心不安,死了难以瞑目。

3、孤寡、失独老人的生老病死是社会面临的大问题,他们晚年生活已经是?独自凄凉无人问?,他们中很多是由兄弟姐妹、近亲属、甚至朋友、邻居照顾生活和办理后事的。这不仅能让老人安享晚年,也缓解了社会矛盾。

在老人生前,兄弟姐妹、近亲属或者相关人员(朋友、邻居等)愿意代替政府、社会分担照顾老人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了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体现了中国社会的亲情、人情和温情,是当前应当大力提倡的核心价值观,是敬老尊老、互帮互助的正能量,理应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和保护,那么因遗赠人死亡而产生的丧葬抚恤费用由其享有也是合情合理的,这符合人们的一般预期,也易于被普通大众所接受。

孤寡、失独老人出于报答或者感谢,他们通常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帮助照顾他们的人,这通过公证或法院即可办理。然而,从法律上讲,丧葬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参照沪民优发【1998】20号文的附件3《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规定》,他们并不能取得老人的丧葬抚恤费。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不仅是对孤寡老人权利的侵犯,而且严重伤害了中国道德,伤害了敬老尊老、互帮互助的社会公序良俗。

孤寡老人的国家政策 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农村五保户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1、条件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农村五保供养,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2、办理程序

2.1、由本人或村小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委会和本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

2.2、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县民政局。

2.3、 县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及时调查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发给《农村五保户供养证书》。

关于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规定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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