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一、孤寡老人政策二、孤寡老人现状三、孤寡老人面临的问题孤寡老人政策1、孤寡老人从社会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辅助政策
《老年人享受有待服务的规定》第二条也提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应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例如《老年人享受有待服务的规定》第七条提到对老年人乘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飞机)等优待。候车(船、飞机)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第八条提到,孤寡老人凭《孤寡老人优待证》免费乘坐湛江市市区内(不含郊区镇)的编码线路公共汽车。
2、国家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自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实施以来,社区坚持健全服务档案,定期对辖区内的老年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老年人群的基本情况。做到死亡对象及时取消,符合条件的人群及时纳入服务范围;坚持就近服务,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就近挑选合适的服务人员,每四名老人配备一个服务人员,做到随叫随到;坚持定期回访,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及心声,加大对服务商服务的监督力度,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切实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3、推动社区服务,保障孤寡老人生活
区居家养老互助会已经多次义务为居住在社区的60岁以上的孤、寡、特困、残疾和空巢老人服务。居家养老互助会下设了六支服务队,包括谈心交流队、购物队、理发队、卫生协理队、衣物拆洗队、就医陪护队,每支队伍分别由十余人到数十人不等的志愿志组成,分别为地区60岁以上的老人们提供谈心交流、购物、理发、卫生保洁、衣物拆洗、看病陪护等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后,为确保居家养老互助会规范而持续运行,社区“两委”在街道的支持下,相继建立起一系列规范居家养老互助会运行的管理措施。志愿者们的志愿服务很好的解决了北京西洼地社区孤寡老人生活困难、无人照顾的问题。
孤寡老人面临的问题1、大部分老人面临生活自理困难的问题
大部分老人饮食起居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部分老人当自己身体不适时难以自理,而靠亲戚、邻里、宗亲等帮忙,其帮忙者常因自家忙而忽略了孤寡老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因此,不仅存在家庭生活用品:如棉被、床铺、生活用品陈旧,严重破损,无法及时更新影响生活质量等问题,而且有的老人因年大或病残而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导致住宅卫生、个人卫生、病疾治疗、煮饭吃饭等等都难以自理,平时卫生经常没人搞,指甲长了没人剪,生病了无人照顾,有时连吃饭都有困难。
2、寡老人多数面临精神生活的问题
由于老人多数独居,孤寡老人多数都有不愉快的经历或有因遭遇灾难而伤心、痛苦的往事,他们多数都因有这些原因而变得自卑,失落,变得内向,不太愿意与人交流。也因独居而少与人交流,他们精神空虚,又无合适对象交流、倾诉,多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精神生活问题,造成心理上的压抑。
孤寡老人如何养老1、孤寡老人可申请入住国办敬老院
据介绍,申请入住国办敬老院的“三无”老人,需要由社区对其进行是否无子女赡养、是否无生活自理能力、是否无基本生活经济来源三方面的验证核实,并申报到街道,再由街道向区级管理部门申报,符合相关条件后,便可申请入住国办敬老院,并由国家出资赡养。通常国办敬老院分为市级和区级两个级别,如果“三无”老人所在区的敬老院能够解决其养老的便入住区敬老院,区敬老院无能力安置的可申请入住市级敬老院。
2、孤寡老人有双重的选择
据介绍,孤寡老人是一些没有子女赡养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老人。他们在晚年生活中大多会感觉孤独,此外在一个人的晚年生活中也面临着随时发生病患无法及时救护的危险,这些老人在养老方式上可选择居家养老和入住敬老院养老。但从目前孤寡老人的养老现状来看,他们大多选择居家养老。其中,对于选择居家养老的孤寡老人,中国大部分街道社区都能够做到定期到老人家走访慰问,为老人义务进行家务劳动,组织老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旅游等。
1、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另外的,对供养内容、供养形式和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孤寡老人政策补助有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孤寡老人国家的措施有:
1、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2、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处理
1、当老年人与亲属发生纠纷赡养及抚养又或是经济纠纷时,可以向负责调解部门进行申诉,再由调解委会负责与家庭成员沟通,达成和解解决问题的目的;
2、当老年人因婚恋原因与家人产生纠纷家人拒绝老年人黄昏恋的、拒绝抚养赡养老人的,有关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严厉批评,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治安责任和行政处罚;
3、老年人申请索要赡养费抚养费的,法院会先执行子女支付赡养费;
4、老年人因国家公职人员的失误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利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严重者失职人员给予撤职以及刑事责任;
5、老年人家属对老年人财产有诈骗、盗窃、恶意占有以及故意损坏的情况下,视情节轻重处以治安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6、侮辱恶意中伤诽谤老年人的。处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7、老年人专用设施设备不合格,导致老年人受伤的,管理负责人没尽到监管责任。有部门负责人择其令改,进行民事赔偿,严重者刑事处罚;
8、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对老年人人身财产有违法伤害行为的,严重者处以刑事处罚;工作人员未对老人进到护理责任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严重者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9、养老机构必须具备资质,不具备资格并且不达标的养老机构,有权依法取缔的;符合标准证件不齐的需要补办相关手续才可以继续经营;
10、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责人行政处分,造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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