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一、养老问题存在哪些二、农村养老模式包括哪些三、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养老问题存在哪些1、养老问题存在哪些
各省市情况不同,开始实行养老统筹的背景不同,存在的问题也不同。人口众多,在外工作人员多,在家老人也多的省份,缴费少,支付对基金压力很大,基金缺口主要依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其次,因为基金压力,所以无力形成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待遇水平多年增长缓慢,甚至不增长。
2、养老的方式
2.1、 养儿防老
养儿防老曾经是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但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人口倒三角趋势的形成,从“养儿防老”逐渐变成了“啃老”的社会现象真是让人心酸。换个角度,为人父母的总希望孩子好,大多不想成为孩子的负担。
2.2、以房养老
“以房养老”是最近比较火的概念。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就是住房倒按揭,即房屋产权拥有者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在综合评估后,定期给房主发放固定资金。房主去世后,其房产出售,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
3、到养老院养老的好处
3.1、是能让老人过上有规律的生活。
每天按时起居的生活有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而在养老院里的生活是十分有规律的,一日三餐十分准时,且实行营养搭配。另外,活动和休息时间也有人掌握和调节,使得老年人在养老院里能够吃得香、睡得好,精神也十分好。
3.2、是能让老人容易找到志趣相同的伙伴。
老人与子女之间相处,代沟是一大问题。而老人在养老院里,由于几乎都是同龄人,基本上不存在代沟问题。正由于是同龄人,他们在聊天时,对过往时代中,许多相似的经历及共同的追忆,很容易让彼此找到共同的话题、形成相似的见解而成为知心的朋友。
3.3、是能让老人与子女间感情更融洽。
如老人与子女同住,由于阅历、为人、对小孩教育方式等诸多的不同,彼此间容易产生磨擦。而让老人独住,子女们又不放心老人的身体等。而让老人住到养老院里,基本解除后顾之忧。
农村养老模式包括哪些1、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2、土地养老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调查显示,由于受子女、祖辈、孙辈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依靠子女养老的基础薄弱,第一代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问题由于普遍存在而演变为社会问题,成为上海老龄化社会中的突出问题之一。而目前整体上社会养老模式还不够成熟,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首当其冲成为“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型过渡的典型,面临和承受着双重压力和矛盾。
专家分析认为,随着上海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将趋于高龄化,其中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者会越来越多,对社会养老的依赖程度也将因此而越来越高。然而,目前社会上尚未形成关心关注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的普遍共识,再加上社会养老资源有限,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处于“半真空”状态。
法律主观:
购买养老保险,是否有年龄限制?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才可领取?届时领取的养老金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吗?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就去世的,家属是否可继承其养老金等五个问题一一为你解答:一问:购买养老保险,是否有年龄限制?如有,是多少?答:凡不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者,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因此,大家应该及早参加养老保险,参保时间越长、缴费越多,将来退休后领的养老金就越多。二问: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才可领取?届时领取的养老金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吗?答:参保人员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如果不中断缴费,当然可以维持。三问: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就去世的,家属是否可继承其养老金?答:家属可继承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四问:养老保险缴满15年后还不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请问还要继续缴吗?多缴部分领取时怎么处理?答:按照新计发办法,这种情况的参保人员还必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继续缴纳部分每多缴1年增发基础养老金1%。五问:按照新计发办法,中断的养老保险费不能补缴。那么,以前缴纳的保险费会作废吗?如不作废,怎样处理?答:新计发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故中途中断缴费的,其中断期间不能补缴,以后可以继续缴费。其中断缴费前所缴保险费不会作废,社保机构已作封存,中断缴费前后所缴养老保险费可合并计算。
法律客观: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自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新办法实施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是企业参保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甘肃省政府在近日制定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中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强调,职工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离退休、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居住地的社区管理机构或生前所在企业应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从死亡次月起停止领取基本养老金。5年内退休:新老办法对比算2006年1月1日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2006年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100%)逐年递增补发;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退休但缴费不满15年:不发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15年。缴费满15年:退职按月领取养老金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按月发给其6元的过渡性补贴。缴费不满15年者,其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企业破产:计发养老金不再扣减2006年1月1日起,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执行2005年下半年的标准,待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80%超过此标准时再按新标准执行。凡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国有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2%的政策。
综述
中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是社会保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发展历程
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制度结构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环节,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称作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中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5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4)1995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年3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年4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年至今)四个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82年,全国11个省市3547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年3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4];1991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此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1)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2)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
1994—199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顿方案: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在此基础上,针对进城农民工、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标准不同、可互相转变的养老保险办法。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为:(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2)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比例较小,保险水平偏低;政府没有补贴农村养老保险费;养老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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