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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历史阴影中的隐秘交易

澎湃新闻 2023-09-22 04:38:13

【编者按】

在《走私:历史阴影中的隐秘交易》一书中,作者艾伦·卡拉斯追溯了世界各地走私的历史,并探索研究了走私这一普遍和持久的违法活动的方方面面。他将走私定义为“秘密和非法的货物跨越法律边界以逃避纳税”,并明确了走私者的规避行为和其犯罪表亲海盗的暴力活动之间的区别,解释了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差异。本文摘自该书,由澎湃新闻经中国工人出版社授权发布。

随着现代世界的发展(一般认为,1500年是现代世界的起点),各国不断扩张领土、强化对本国民众的控制。尽管此类活动为各国创造了新的财富来源,但同时也需要更多财政收入作为其后盾。为了彰显权威,这些开疆辟土的新国家大肆征税。有些国家征收人头税,有些国家则征收所得税或生产税,还有些国家征收进出口商品消费税。那些增加税收额或征收新税种的政府清楚,要取得民众支持,征税必不可少,这是不会危及政府的权力、权威和合法性的做法。然而,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选择交税还是避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能否在某一显而易见的方面获益。

历史上逃税的方式五花八门,而本书只探讨其中一种方式:走私。本书不仅要论证走私在现代世界国家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还要证明那些规制走私活动的人往往是这项活动的受益者。此外,本书坚持一个观点:虽然世界各国宣扬自由贸易,但同时也限制了自由贸易的发展;那些违反贸易限制的人很少受到惩罚,他们背后的合法政权也因此得以持续存在,甚至愈发强大。

走私者及其客户是本书所探讨的走私“帝国”的主体,他们拒绝遵守贸易限制。虽然这些人经常违反法规,但他们往往不像典型的罪犯,认为暴力才能解决问题或者直接诉诸暴力手段。

简言之,虽然他们的逃税行为损害国家财政基础,但其犯罪行为又在国家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大部分走私者认为,国家才是他们最强大的保护伞。

本书将分几个部分来阐述论点。此外,本书还引用了现代世界各个时期的例子,以证明同样的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出现。所以,传统的历史叙事法在此作用不大,因为这一方法认为时间所带来的变化是历史叙事的主要驱动力。

深入研究1700年后有关诸多社会形态的历史资料,可以发现大众对于走私活动或其他非法经济活动普遍持有怨言。准确地说出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非法贸易占某个特定国家商业交易总额的比例,这是我们完全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但很多对“走私”这一话题感兴趣的人,往往希望研究走私的学者去推测其涉及的规模和范围。

本书不会对全球走私活动的经济规模作出断言,因为我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通过建立经济模型来推断过去发生的事。这种做法很不明智,因为只要出现新的证据,任何“创造”出来的数字都很容易被证伪。了解走私货物的品类和其成因相当容易,不过以现有历史资料来看,我们根本不可能探查到以往走私活动的具体规模。20世纪初,一名睿智的印度海关官员曾说过:

人们很容易对大麻走私问题持激进观点,而用合理论点来支持这些观点亦易如反掌。但要列举出能够证明这些观点的论证,那就几乎不可能了。众所周知,数据是不可靠的,而关于大麻的数据往往极具误导性。因此,人们一直以来都尽量不以数据作为争论的基础。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官僚机构或政治机构会系统性地记录其公民或臣民非法跨越国界时携带的产品数量,任何试图量化违禁商品或非法贸易的做法都只能得出错误结论,而且我们永远无法找到足够的论据论明其合理性。因此在我来看,这种量化的方法是完全错误的。

各国政府根本无法知道,也确实不知道究竟有多少种货物跨越了它们漏洞百出的边境。可以说,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这种情况。数据记录是不完美的,因为记录数据的人要么故意忽略眼皮底下发生的走私活动,要么对此一无所知。一个国家或帝国内部各区域之间存在地理分隔,比如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由于远隔重洋而造成地理分隔,这便导致货物检查和核实工作难以进行,或至少无法以合理成本做到这点。最初,我通过思考18世纪和19世纪加勒比与大西洋周边国家的情况而得出这一结论,但从大西洋盆地以外的大多数国家得出相同结论并不困难,尤其是那些在19世纪和20世纪致力于跨越印度洋进行贸易的国家。

换一种更实际的说法是,走私活动肯定在大部分历史时期持续存在,更重要的是去思考走私活动在近代国家或帝国(因为帝国的行为方式与近代国家类似)建设中扮演的角色和意义。通过审视历史资料中保留的具体例子,确认它们以何种形式存在于关联性日益增强的世界,就有可能收集到一些重要信息,了解这些发展中的政体与那些生活在其权力之下的人与人的关系。历史记录虽不完整,但它们形式多样,很容易挖掘并进行案例研究,构建论点和进行深入分析。历史记录大多是定性的,但有些记录为本书提供了少量可用于定量分析的数据,有助于本书就某一特定地点的走私规模提出一两个观点。

如前文所述,故事和故事片段有助于读者发现一些有趣的模式;与此同时,它们也提出一些令人信服的论点,阐明近代国家、传统帝国及受其统治的民众之间不断变化的关系,而这正是我所希望的。本书主张读者研究走私行为后,可以了解被特定政府统治下的个人和集体如何理解该政权在他们日常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些人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法规和法令,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也应该被视为一种控诉方式。他们告诉那些当权者,包括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收等政府行为不受民众欢迎、不必要甚至不可取。人们用实际行动来选择自己反抗国家的方式,其中包括违法行为。

即使记录在案的走私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也不一定就能凭此推断走私活动也有所增加,正如因入店行窃而被捕或被起诉者数量的增加不一定意味着有更多人入店行窃。人们对走私活动的抱怨与日俱增,但至少就目前而言,这或许仅仅意味着更多人在违法时被抓了现行,或许政府在特定时期行使执法权以控制那些生活在其权力下的民众,或许出于其他原因而必须这样做。政府存在多重需要强化守法行为的理由,也许是要坚持立场增强在公众心中的合法性;或许这样做只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通过研究一段时间内政府打击走私活动的执法模式可能发现:在各国决定是否对本国和他国国民的走私贸易活动采取行动时,战争与和平的博弈发挥着重要作用。

可以断言,至少在近代世界,有些政府通过扩大其先前的公认权力来发动战争。人们越来越期望政府能保护他们不断积累的大量财产,而这些财产往往是他们通过扩大商业贸易网络积累下来的。这些不断扩大的贸易网络跨越海洋与大陆,无论个人或集体都可以用更多样化的形式获取更多财产。货船驶过区域边界,运送人员、商品和奢侈品。为保护这种资源转移活动,欧洲国家把公海控制权攥得越来越紧,把自己的领土边界推得越来越远,超出纯粹的物理和地理边界,建立了全球性的法律制度。欧洲法律制度的转移(或扩散)纯粹为宗主国服务,终将取代现有的本土政策和做法。在欧洲人到达并殖民他们的领土之前,大部分本土政策和做法早已完全适应了其情况和内部发展趋势。当我们谈论殖民开拓或帝国主义时,还必须认识到这一点—欧洲商业和法律理念在世界各地传播,深刻地改变了当地人对商人和商业的原有理解。

新的法律制度不但限制了当地居民和土着居民的商机和获取财物的机会,同时还保护了欧洲商人的市场,赋予他们大量获利和积累财富的机会,这绝非偶然。鉴于这些事实,人们或许乐于看到土着居民进行广泛的走私活动,以此反抗欧洲殖民统治者。无可否认,反抗运动一点都不少,但这绝非事实的全部。稍后我将提到,其实在任何社会体制中,三教九流都在进行走私活动,甚至包括那些贸易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人。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他们创造利润的能力,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他们的竞争对手数量。

因此,有些法律表面上是为了保护本国商人,其实是为了确保欧洲人在商业事务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可这些法律却经常遭到那些本应从中受益的商人践踏——顺便说一句,他们一直是这些法律的主要拥护者之一。不过,与那些想鱼与熊掌兼得的商人相比,这个现象更为普遍。用一位19世纪历史学家的话说:

然而,我们还没有与这一庞大的走私群体断绝关系,因为它不断扩大自己……几乎深入社会的每一个阶层。每个商人都从事走私活动或买卖走私货物,每个酒吧都有走私者供货,而他们也投桃报李,尽可能给予走私者一切便利。每一名乡绅……都会涉足这种有趣的非法交易,大多数地方官员都要瓜分走私产生的收益或部分走私商品。

作者认为,走私这个问题存在阶级(或社会经济)利益一致性,负责执法的治安官可能会被更廉价的货物所诱惑,或者通过弄虚作假从政府财政部获得部分收益,大行贪污腐败之事。此外,前面已经提到过,那些声称需要对商业加以保护和管控的人也违背了他们参与制订的规则。例如,18世纪的商人就以这种方式削弱了国家的权威,而他们赋予国家这种权威恰恰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企业。因此,亚当·斯密(Adam Smith)认为,人类“以物易物”的倾向似乎超过了政府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明确需求。

简而言之,走私成了当地各色人等将全球化(或国际化)视野与本土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事实上,他们比当地政府更具有全球化思维。宗主国的法律以及创造和扞卫它们的法律制度位于千里之外,尽管运输技术的改进使距离看起来不再遥远,所需时间也明显缩短,但由于殖民化程度的加深,物理空间的分隔反而有所扩大。

反过来,这种扩大后的分隔为处于每一个地理位置的个人提供了相当广泛的行动自由,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哪些法律可以被接受、哪些法律可以被忽略。即便了解一个殖民地、国家或帝国等任何特定地方的法律,也绝对无法保证人们会遵守或采用这些成文的法规。

《走私:历史阴影中的隐秘交易》,[美]艾伦·卡拉斯着,李文远译,中国工人出版社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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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贩卖毒品罪主体。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
4、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电视剧里有"扎果"跟"四哥"的反映在金三角走私的电视剧名是什么呀

片名:生死卧底(又名《卧底警察》)
地区:大陆
片长:二十五集
摄制年份:2002
导演:江海洋、傅东育
编剧:施建中、陈洁
○演员表
王洛勇 饰 朱阳光
陆玲 饰 丁雅黎
马睿 饰 韩 芳
何赛飞 饰 江曼云
陶泽如 饰 昆 茂
林栋甫 饰 昆 龙
朱雷 饰 刘云富
韦力 饰 吴海牛
○故事梗概
潜伏在贩毒集团内部,外号“老四”的公安干警朱阳光在一次缉毒行动中,“掩护”了外号“小B”的贩毒同伙吴海牛。吴是贩毒集团内部掌握交易关系的关键人物,公安部门屡次缉毒都因破获不了这层隐秘网络而事事处于被动。朱阳光“负伤被捕”后,按照上级指令佯装逃脱,以要回贩毒赃款为由,不顾吴海牛的猜疑和威胁,与吴一起开始向西南方的境外毒穴逃窜。
在逃亡途中,吴海牛极为狡猾、小心,他既要利用朱阳光保护自己不遭追杀者的袭击,又想最适合的时机把朱甩掉,他俩一出滨海市就失去了踪影。当保护朱阳光的警员丁雅黎得到朱的消息时,朱、吴已在贵州取得了贩毒赃款,又一路逃往中缅边境。
在南疆,朱无意中听说“三把锁”的名字,他断定这极有可能就是公安部门立志要破获的那个隐秘的黑社会贩毒关系网。正当丁雅黎急赴南疆向朱传达不得出境的上级指示时,杀手老金紧追其后,与另一路不知卧底实情的公安人马直追边境,朱、吴只得仓促“外逃”。
境外毒贩杨家贵也想从吴口中掏出“三把锁”的秘密,而大毒枭昆茂得知朱、吴已出境,也专程派出心腹扎果向杨要人。正当扎果与杨为了朱、吴的去留拉拉扯扯之际,杀手老金突然赶到打死了吴海牛,吴似乎要对朱说些什么,已来不及了。
昆茂为了钳制兄弟昆龙,必须 找到“三把锁”亲自与之交易。他把赌注下到朱阳光身上,而朱也被迫陷入毒犯间的矛盾火并之中。昆龙设计了一真一假两次贩毒交易,试探朱的虚实。而朱 在几次较量之后,也证实了“三把锁”确实存在。终于,他啊等来将“三把锁”一网打尽的机会,精心设计全盘计划,不料却被急于求战的南疆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云富的突击行动搅乱。幸亏朱随机应变,自己的身份和任务才未露出破绽。
昆龙与昆茂终于反目,昆龙打死昆茂,坐上第一把交椅。经过多次联手,朱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受到昆龙青睐。此时,神秘的江曼云出现了。她出没于公安机关和贩毒集团,为了考察这个昆龙究竟是怎样的人。
情况越来越复杂,昆茂的女儿伊莲突然出现,朱阳光一方面与她虚以委蛇,另一方面设法和昆龙联系。不料,昆龙已被杨家贵除掉,朱以昆龙私藏的大批毒品为条件与伊莲合作,目的要把最大的 人物“三把锁”江曼云引出现身。
最大规模的走毒行动开始了,丁雅黎为了掩护朱阳光不幸牺牲。当江曼云知道一切已成泡影,她劫持了朱 的母亲,而母亲也知道儿子的真实身份和光荣使命,她死而无憾。就在江对朱将下毒手之际,刘云富将江击毙。“三把锁”集团彻底覆灭。朱阳光被授予功勋章,但为了在这斗争中牺牲的人们,他心中的悲痛久久不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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