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不到游击队,就杀十个平民。
这是很多朋友们所知道的苏德战争发生的事。
在德军与游击队的战斗中,双方的报复之心都越来越重,游击队越来越频繁的袭击德军,而德军杀掉了越来越多的平民……
当德军被神出鬼没的游击队袭击,却抓不到人的时候,他们就会拿百姓出气。
死一个士兵,杀十个平民。
死两个士兵,杀二十个平民。
……
这样做对不对呢?
(游击队老照片)
《德意志的另一行泪 二战德国老兵寻访录》的作者朱维毅与老兵施泰因观点完全不同。
在朱维毅看来,被侵略国家的人,为保卫祖国,是可以用各种办法打击敌人的。
施泰因却认为,战争需要有一定章法,是男人与男人之间的较量,是面对面的公开战斗。因此,国际法上才要求军人都穿制服对阵。否则,我们如何识别谁是百姓谁是游击队?我们如何保护自己?苏联的游击战,是违反国际法的。德军处死抓到的游击队员和人质,也是有国际法依据的……
他说,参军的时候,上级就告诉他们,国际法规定,如果一名军人被不具备交战资格的人杀死,军队就可以在出事地附近抓10个平民人质予以处死。
他认为,国防军犯了很多罪,但罪名不是以这种方式处死了平民,而是处死了10个以上的平民。
他的说法让朱维毅很吃惊,竟然有这样的国际法?允许杀死平民以震慑游击队?
两人观点差异很大,当场未能形成共识,但又都是较真的人,后来还书信来往,又找到了一些资料,却令事情更加扑朔迷离。
施泰因从联邦国防军军史研究局得知:
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非战斗人员有接受战俘待遇的权利。一命抵十命是明文禁止的。
但,国防军总司令部凯特尔在1941年9月28日签署了命令,在东线,游击队杀死一个德军,可杀100个平民,伤一个德军,可杀50个平民。
(游击队)
施泰因当时就泄气了,原来,根本没有杀一抵十的国际法,他们的上司,就是骗子。
而且,德军的内部规定,还是十倍于他所听到的。
也就是说,实际上,战地指挥官们,是把那道命令缩小十倍来执行的。
大概他们觉得,杀十个,已够吓唬游击队了……
当施泰因把这消息告诉朱维毅,后者却也有消息要告诉他。
他说,1935年《国际法》A集2册里提到:
战争中的一方可以使用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违法的战争手段来还击另一方,以迫使另一方公民和军队结束其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并在以后遵守战争法。
也就是说,凯特尔的命令,是符合这部《国际法》的——
哪怕他要杀10000个平民抵一个,也合法。
因为《国际法》这部书里,并没有对“一般情况下属于违法的战争手段”做出具体说明。
如此一来,事情就复杂了。
(游击队)
连国防军军史局都不知道有这条规定,却被朱维毅找到了。
是否他找到的,只是当时资料的汇编,包含着当时一些学者的个人见解,并非被各方认可、签署的呢?
不管如何,就算凯特尔在下这命令时,知道有这条,但他显然是有意将之扩张了。
因为殴打平民也是违法,虐待战俘也是违法,一命抵一抵,也是违法,以百命抵一命,五十命抵一伤,肯定是超出必要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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