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二年,老皇帝已然年近七十。对于一个近七十岁的老人来说,眼花耳聋无法避免。但也许是他的操劳引发了上苍垂怜,肉体磨损并未放慢他的思路,在处理繁杂公务的时候他依然能得心应手。而相比于青年时期,岁月的洗礼让他更能洞察藏在臣子背后的心机。在同大臣的交流中,往往一个眼神和一句话就能了然事情原委。
按照惯例,每逢地方官回京述职,皇帝都会在户部的引荐下接见其中的能臣贤吏。这种接见对皇帝和朝廷来说往往只是一种礼仪, 无益于中央和地方的联系。地方官的执政得失早已被无数封秘密奏折送达御览,该知道的皇帝早已经知道,不该说的地方官也绝对不会在这种场合走漏风声。但是它背后的象征作用却又没有其他方法能够替代,非如此不能显示皇恩浩荡,非如此无法让多如牛毛的地方官相信当朝天子密切的注视着自己一举一动。
但是对于被户部引荐的地方官来说,这种接见却是实实在在的殊荣,而这种殊荣又十分容易成为升迁路上的垫脚石。为了能够博得圣上欢心,他们无不做万全之备,生怕哪一句话不能让圣上满意,断送了大好前程。
这种礼仪性的接见多是在皇帝的寒暄中开场,在臣子的表忠心后结束。古往今来,象征性的仪式都以预想的结局收场,但乾隆四十二年的这场君臣之会却不怎么如人所愿,还差点让接受召见的地方官深陷囹圄。
此次接受召见的是外放绍兴的六品通判张廷泰。在得知自己将要面圣之后,张廷泰做足了功课,设想过每一个乾隆爷会提到的问题,从执政得失,到对中央政策的看法,哪怕是官府吃喝用度的细枝末节他也思考再三。
对于一个六品通判来说,能够一睹天颜十分不易。通判一官在清朝时又名“分府”,工作内容为辅佐知府行政。通判的工作地一般在知府无法亲自管理的偏远边陲。
但是张廷泰与一众通判不同,他的工作地在浙江绍兴。绍兴比邻杭州,非但不属于偏远边陲,还十分富庶。在这里设通判官,是因为江浙一带过于富有,政务太繁忙所致。通判之间官位无高低,但职缺有好坏。在绍兴任通判,必然是众多其中的佼佼者。现在又得到圣上召见,日后必会官运亨通。
绍兴通判张廷泰一睹天尊后开始汇报自己履历,他刚说完自己是顺天府(今北京)人,乾隆皇帝就面漏愠色。原来乾隆皇帝听出了他的江浙口音。唐诗中说“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催”,除了少数具备极佳语言天赋的人能在几种地方口音之间转换外,平常人一辈子都无法改掉自己牙牙学语时候养成的家乡话。
听出张廷泰的江浙口音之后,乾隆立刻询问他一个北京人为何能说出地道的绍兴话。虽然张廷泰做足了功课,但是如何也想不到自己的口音会引得圣上发怒。已然哆嗦成筛糠的他只好低头辩解:自己年幼时候随父亲旅居绍兴,所以才学得绍兴口音。这个解释自然不能让乾隆皇帝满意,君臣此次会面不欢而散。
不久之后乾隆皇帝下谕:张廷泰年幼旅居绍兴,属于大清典制中寄籍一项,现在绍兴任职违反了回避制度。虽然通判官微人轻,但是回避制度严肃不可违反。现将张廷泰调往福建任通判,以示惩罚。同时各省官员立刻查明自己辖区内有无类似情况,如果发现立刻同邻省对调。再经发现,严惩不贷。
原来乾隆皇帝对张廷泰这个人到底来自绍兴还是顺天府并不在乎,他关心的是自己祖父康熙皇帝题准的回避制度是否得到遵守。
中国古代十分重视人事回避制度,简单来说回避制度就是某一职位不允许满足特定条件的人担当。
我国古代回避制度以地域回避为典型,确立于两汉,完备于明清。在康熙时期,清朝的回避制度就已经形成明文。
清朝的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特殊机构回避、地域回避和亲族回避。
特殊机构回避是指军机处、都察院等机构针对特定人员制定的回避制度。
其中广为人知的是军机处的亲王回避制度。出于限制皇族权力的需要,军机处在设立之后的一百二十多年里都不允许亲王担任军机大臣,这种回避制度直到咸丰年间才被打破。除此之外,户部还不许任用江浙一带的人,因为这里是大清粮食的主产区,举国所食仰赖于此,为了防止户部官员同地方勾结,所以回避。特殊机构的回避制度属于回避制度中的特事特办,最重要的还是地域回避和亲族回避制度。
地域回避就是异地为官。
从汉朝开始中央政府就有目的的实行地域回避。清朝从顺治年间开始,总督和巡抚以下的地方官就不允许在籍贯省任职。康熙四十二年定例,官员任职地需要同自己籍贯省相距五百里。地域回避制度各朝各代都严格执行。它之所以格外受到重视,是中央集权的特殊性决定的。
现在人们在谈论古代中央集权的时候总会说一句话,叫做“皇权不下县”,为什么“皇权”无法下县呢?这是因为皇帝的权力必须依靠地方官代理行使,而官员的多寡受人口、经济、土地等多种因素影响,人数不可能多到深入基层。同时政府层级越多,官员同皇帝的距离越远,受中央的控制就越小。所以皇帝的权威往往只能同政府机构一同止于县级。
县以下,实际上是一个个不怎么受朝廷管理,各自独立的宗族组织。也就是说,古代中国实际上由两个系统构成,上部是以皇帝为中心,地方官为触手的政府系统,下部是无数个独立的地方宗族。政府系统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宗族负责基层自治。两个系统虽然信奉同样的儒家思想,但多数时候平行发展,只在税收、征兵、基建、赈灾等时候产生交集。
这种情况下皇帝最怕什么?当然是害怕代自己行使权力的地方官同地方势力联合起来蒙蔽自己。为了切断基层官员同地方势力的联系,地域回避应运而生。在实行回避制度的同时,清政府还严格规定了地方官的任期。以往人们有三年一任知县的说法,但在实际上,知县的平均任期还不到一年。
清朝的地域回避包括原籍(祖籍)回避和寄籍回避。在宗族组织没有解体的时候,原籍并不是指一个人的出生地或成长地,也不是父母的出生地和成长地,而是宗族所在地,也就是常说的祖籍。社会学家费孝通说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一大特点是人员流动性小。在乡土社会中,土地和血缘往往是绑定的,宗族在固定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只有人口膨胀或者天灾人祸的时候才有部分人离开故土。
而乡土社会的另一个特点是血缘关组成了一个人的大部分关系网。一个人可能离开故土几十年,但是有朝一日回到老家依然能轻易的重拾关系网。在现代社会也有不少数代之前离乡的人回祖籍寻祖。
寄籍就是一个人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一个人在寄籍地生活久了自然会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一旦于当地为官,难免同地方势力勾结。无论祖籍、寄籍,都是籍贯省。
知道了大清的地域回避制度之后就不难理解乾隆皇帝为什么对张廷泰的籍贯问题发怒了,张廷泰既然能够说一口流利的绍兴话,自然是幼年时期在绍兴生活过许多年。无论如何都同典制中的寄籍情况相去不远,这就违反了地域回避制度。而除张廷泰外,可能还有更多地方官违反回避制度。按照《大清会典》,违反回避制度最轻也要降级任用。但是张廷泰只是平调异地,可能是张廷泰确实在绍兴居住时间不长,但更可能的是六品及以下官员的回避制度已经快要废弛,张廷泰没有隐瞒籍贯,重责他有点说不过去。他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充当了乾隆整顿基层的导火索。
亲族回避
在清朝,一个候补官员能不能就任职缺,除了要离自己的籍贯地五百里之外,还要看上司里有没有自己的同族,这就是亲族回避。
清会典中载,康熙三年题准:外任官员现在上司中有系同族者皆令回避。但是宗族系统庞杂,许多宗族在数代繁衍之后会发展出许多分支,如果一概而论,亲族回避很难实现。于是康熙十年又下令,五服之外,籍贯不同,散居于不同省府的同姓宗族可以免于回避。
回避制度,特别是回避制度中的地域回避制度几乎贯穿了中国封建社会始终,远远比另一项伟大发明科举制要长。回避制度避免了基层政权同地方势力勾结,有利于皇权对地方实现控制。
但回避制度也有缺陷,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文化和经济差异巨大,异地赴任的地方官人生地不熟,如何施政只能凭衙门胥吏协助。《红楼梦》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一节详细描写了这种地方官赴任之初耳聋眼瞎的情况。如果没有门子的帮助,贾雨村如何断得清冯薛两家的葫芦案?而一旦地方官摸清底细后,又马上要到任离职。代表国家权力的地方官无法有效、合理施政,反过来会限制地方文化和经济发展。
雍正七年,为了防止地方胥吏胡作非为,朝廷下令“凡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诸处,府州县以下官员得本省之缺,不在本籍巡抚统辖之内者,不必令其回避。其相隔在五百里之内者,仍照隔省回避之例,一体遵行。”
说来说去,回避制度的诞生源于皇权专制的需要,在权力自上而下授予的情况下十分必要,哪怕回避制度对地方行政和社会发展造成阻碍,也只能在大框架下微调,而绝无废除的可能。至于乾隆四十二年那个倒霉的通判张廷泰,史书上再无记载,如果不是沾了地域回避的边,他或许也能官运亨通名留清史吧。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 代理 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回避”的意思:
1、避忌,顾忌。
出自《汉书·赵广汉传》:“见事风生,无所回避。”
2、避让;躲开。
出自韩偓《即目》诗:“宦途弃掷须甘分,回避红尘是所长。”
3、特指避离尘世。
出自《文选·范晔》:“或隐居以求其志,或回避以全其道。”李善注引《论语》:“贤者避世,其次避地。”
4、特指封建礼教规定:非至亲男女避不见面。
出自《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忽报故人叶涛特来问疾,夫人回避。”
5、特指封建等级制度规定:遇尊长,须避开以示恭敬。
出自刘元卿《贤奕编·方正》:“魏文靖公骥,直道自持,正统初任吏部侍郎。时王振怙宠,每出,虽部堂尊官亦歛舆回避。”
6、避讳。
出自岳珂《愧郯录·旧讳训名》:“太宗旧讳自大中祥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中外文字有与二字相连及音同者,并令回避。”
7、古代防止官员徇私的制度。一般规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任职者,则职位低者应予改调。
出自曾巩《明州奏乞回避朱明之状》:“伏为本路提点刑狱朱明之,是臣母之亲堂弟,牒明州检到勑条,窃虑合该回避。”
8、清代科举考试时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乡试、会试,主考官亲属弟子,不许入试。
出自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七:“道光丁未会试,山东孔庆瑚为同考官,孔氏宗族应回避者数十人。”
9、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某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检察、审判等活动。
根据回避事由或回避主体的不同,中国古代司法回避主要分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故旧回避、司法官之间的回避以及非审判官吏回避等种类。古代司法回避制度具有中华法系的特质,也回避不了其固有的历史局限性。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三年开设进士科,用考试办法来选取进士。进士一词初见于《礼记·王制》篇,其本义为可以进受爵禄之义。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论文,叫试策。这种分科取士,以试策取士的办法,在当时虽是草创时期,并不形成制度,但把读书、应考和作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中国选举史上新的一页。唐玄宗时礼部尚书沈既济对这个历史性的变化有过中肯的评价:“前代选用,皆州郡察举……至于齐隋,不胜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权而归于吏部。自隋罢外选,招天下之人,聚于京师春还秋住,乌聚云合。”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完备
推翻隋朝的统治后,唐王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在唐代,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进士及第称“登龙门”,第一名曰状元或状头。同榜人要凑钱举行庆贺活动,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园探采名花,称探花使。要集体到杏园参加宴会,叫探花宴。宴会以后,同到慈恩寺的雁塔下题名以显其荣耀,所以把又把中进士称为“雁塔题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后》诗:“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朝看遍长安花。”所以,春风得意又成为进士及第的代称。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唐代大家柳宗元进士及第后,以博学宏词,被即刻授予“集贤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试落选,只能到节度使那儿去当幕僚,再争取得到国家正式委任的官职。韩愈在考中进士后,三次选试都未通过,不得不去担任节度使的幕僚,才踏进官场。
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确实使有才能的人显露头角,如诗人白居易向顾况投诗《赋得原上草》受到老诗人的极力称赞。但是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也不乏其人。
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我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
在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 审判人员回避制度
所谓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审判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早在唐代,法律就有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如主审法官与被告有“亲属、仇嫌”需要换主审官,以使审判符合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办理案件,有效地防止司法人员因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见等因素的影响而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宋承唐制,法律不仅规定了审判人员回避的制度,而且在唐朝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使宋代审判人员回避的制度更加具体,更加严密。依据宋朝有关法令的规定,宋代回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鞫狱官(审判人员)与被鞫人有亲属关系,包括内亲在五服者,外亲在大功以上者。如果鞫狱官(审判人员)与被鞫人(被告)有亲属关系,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发生偏袒被鞫人的现象。所以这种情况应当回避。
二是鞫狱官与被鞫人有故旧关系。包括授业师、原长官和原部属以及同年同科及第的官员,必须回避。如《宋刑统》中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并授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皆须听换。”
三是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仇隙。审判人员与被讯人员有某种仇恨或关系不睦者,应当回避。《宋刑统》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
四是籍贯回避。审判人员不得到原籍所在地审理案件。
五是按发起诉人和缉捕人也应回避。宋朝规定,凡是按发的犯罪案,按发官必须申报上级机关另外选差与按发官同级的其他机构的官员审理,而按发官本人必须回避。六是司法官内部回避。为防止审判活动中官官相护的弊端,宋朝还规定了司法官之间的回避制度:第一,上下级之间的回避,如诸职事相干或统摄有亲戚者,并回避;第二,同级之间的回避,如录问、检法与鞫狱,若检法与录问官吏有亲嫌者准此;第三,犯人翻异,须别推时后审法官与前审法官有亲嫌关系者也必须回避。
宋朝法官回避制度之严密和具体,是历朝都没有的。这对防止舞弊,减少冤案起到了积极作用。某些方面的规定对当今的诉讼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元代开始,蒙古人统治中原,科举考试进入中落时期,但以四书试士,却是元代所开的先例。
元朝灭亡后,明王朝建立,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
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监生可以直接做官。特别是明初,以监生而出任中央和地方大员的多不胜举。明成祖以后,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越来越少,却可以直接参加乡试,通过科举做官。
参加乡试的,除监生外,还有科举生员。只有进入学校,成为生员,才有可能入监学习或成为科举生员。明代的府学、州学、县学、称作郡学或儒学。凡经过本省各级考试进入府、州、县学的,通称生员,俗称秀才。取得生员资格的入学考试叫童试,也叫小考、小试。童生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学政又名提督学院,故称这级考试为院试。院试合格者称生员,然后分别分往府、州、县学学习。生员分三等,有廪生、增生、附生。由官府供给膳食的称廪膳生员,简称廪生;定员以外增加的称增广生员,科称增生;于廪生、增生外再增名额,附于诸生之末,称为附学生员,科称附生。考取生员,是功名的起点。一方面、各府、州、县学中的生员选拔出来为贡生,可以直接进入国子监成为监生。一方面,由各省提学官举行岁考、科考两级考试,按成绩分为六等。科考列一、二等者,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称科举生员。因此,进入学校是科举阶梯的第一级。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它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唐伯虎乡试第一,故称唐解元。乡试中举叫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时,正值桂花飘香,故又称桂榜。放榜后,由巡抚主持鹿鸣宴。席间唱《鹿鸣》诗,跳魁星舞。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会试也分三场,分别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举行。由于会试是较高一级的考试,同考官的人数比乡试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调等官,都由较高级的官员担任。主考官称总裁,又称座主或座师。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在会师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经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试由皇帝新自主持,只考时务策一道。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放榜。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连中三元,是科举场中的佳话。明代连中三元者仅洪武年间的许观和正统年间的商辂二人而已。
殿试之后,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其余进士经过考试合格者,叫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考试合格者,分别授予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出身的人升迁很快,英宗以后,朝廷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即所谓代圣贤立言。格式也很死。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对偶。八股文也称制义、制艺、时文、时艺、八比文、四书文。八股文即用八个排偶组成的文章,一般分为六段。以首句破题,两句承题,然后阐述为什么,谓之起源。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段落,每个段落各有两段。篇末用大结,称复收大结。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经义演变而成。八股文的危害极大,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是维护封建专制治的工具,同进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愤慨地说:“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而二十一史废‘。又说:”愚以为八股之害,甚于焚书。“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lishitanjiu/49008.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602607956@qq.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