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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死亡最低补偿20万,明确补偿责任方(疫苗管理法补偿标准)

佚名 2023-07-27 11:19:51

广东出台新方,正常接种出现异常反应可申请补偿

按正常程序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死亡,怎么办?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政府网站获悉,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这种双方无过错的事件,受种者可获得基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补偿,其中死亡抚恤金为20万元。

明确补偿责任方

健康人群接种疫苗后致残,甚至死亡的事件近年来零星见诸报端,然而此前只要鉴定机构调查发现疫苗本身及接种程序没有问题,受种者只能“自认倒霉”。一些地方政府给予的人道主义补偿也没有统一标准。而近日由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食药监联合发布的《办法》则针对此类情况作了规范。

据内文显示,该《办法》所指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补偿费在省财政设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中列支;如果是二类疫苗引起的,就由疫苗生产企业补偿。

走程序不超半年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郑慧贞介绍,若接种疫苗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受种者怀疑与疫苗相关,可立即向接种单位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若经专家组鉴定与疫苗相关,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按照《办法》,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90日内,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等,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并填写《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递交申请书后,需经过县级、地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最终由省财政拨款,一次性补偿,整个程序不得超过105个工作日,即半年内可办妥。

根据《办法》,补偿金额按七个项目计算,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伤残鉴定费、死亡抚恤金(20万元)、交通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因接种疫苗死亡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上限是上一年度省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5倍。若出现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则上限为30倍。

《办法》详解

潜伏期接种出事不补 治疗不包原发病费用

新快报讯《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然而,专业术语让市民难以明白。为此,新快报记者采访了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郑慧贞。

郑慧贞强调,依据该《办法》补偿的前提是相关各方均无过错,包括疫苗质量本身没有问题。“如果疫苗质量有问题,则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如果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则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处理。”

而接种后发热、局部红肿、硬结,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则不属于异常反应。

另外,若受种者本身处于某种疾病潜伏期,接种后出现偶合反应,也不补偿。“如一个人正处于甲流潜伏期,接种乙肝疫苗后,出现甲流症状。属于偶合反应,不在补偿范围。”郑慧贞表示,这种情况需经专家组鉴定。

若受种者因接种出现问题后,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导致治疗费用很高如何处理?郑慧贞解释,该《办法》所补偿的医疗费为基本医疗费,确诊因疫苗接种而引起的异常反应才能补偿,不包括原发病的治疗费用。

6种情形不属补偿范围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集中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疫苗管理法补偿标准

对国家预防接种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适用国家赔偿制度。接种疫苗后出现意外事故的人(或监护人),准备赔偿申请手续之后,可以到住所管辖地政府申请赔偿。疾病管理厅接受赔偿申请后,经预防接种受害赔偿专门委员会的赔偿审核,在120日之内由决定赔偿的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疫苗安全工作、购买免疫规划疫苗和预防接种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给予补助。
国家根据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疫苗赔偿标准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国家疫苗伤害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属于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2020年版)的通知》的情形。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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