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制度
晚清和北洋政府时代,聘娶婚制仍是当时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唯一合法婚制。清末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中,明确规定男女须“依礼聘嫁”,与《大清律》的规定一般无二,不同者只是晚清刑律对违法者多以较轻的罚金刑代替明清时代的杖刑。
北洋政府承袭晚清法制,同样实行“结婚须由父母允许”(《中华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第1338条)的包办强迫的聘娶婚制,同时附条又说如果继母或嫡母故意不允许结合,子女可以经亲属会的同意而结婚;另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结婚而父母强迫的,则婚姻无效(同上,第1341条);因欺诈或胁迫而结婚的,只有当事人可以撤销婚姻(同上,第1345条)。以上条文,从字面上看,反映了婚制在由旧式向新式过渡中的矛盾现象。
较之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时代在实行旧式婚姻制度上出现了松动的迹象。1930年12月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在一些条款上体现了婚姻契约的原则,其中“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第972条),肯定了男女双方可以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但该《民法》又说:“未成年之男女,订立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74条),在解释中又声称:“习惯上之买卖婚姻如经双方合意”,得“认为有效”,事实上就是为在当时实际生活中居统治地位的封建聘娶婚制辩护。至于订婚以“婚书和聘财”为形式要件的规定,则无异于公开倡行买卖婚姻。
聘娶婚制对高官豪富之家是一次借机敛财和炫耀家财的机会,对贫民百姓,则无异于一场劫难:“凡娶一妻,均先讲一猪仔价,至少聘金三四百大元,且有私加其原订价至近千元,其余酒食费、媒妁费二三百元,其婚姻费用浩大可见一斑矣。”(国民党内政部:《改良婚姻制度令》,1928年)
小丈夫
正因为聘娶婚要花费大笔资财,一般穷苦百姓难以承当,所以在晚清至民国年间,已经流行数百年的典雇妻女陋习在民间仍难绝迹,政府虽颁法令禁止,收效也很微弱。在江南一带农村,还残存着元明以来流行的养媳制,养媳的男方家庭通常是因家贫娶不起媳妇,于是只好先从其他同样是穷苦人的家里领养女孩。倘领养来的女孩子年龄小于男,这个女孩就被称为“童养媳”;年龄大于男,则被称为“等郎媳”。无论是“童养媳”,还是“等郎媳”,年龄很多与男方存在不小差距,她们择吉过门时,一般只拜天地、祖先,男女同拜的完婚仪式则要等男女双方长大成人后再进行。安徽等地流传过这样的民谣,来形容这种不相匹配的婚姻:
十八岁大姐周岁郎,半夜三更要奶尝,是你妻子不是你娘,如何向我要奶尝?不看亲娘待我好,刷头刷脑几巴掌。(舒城)
井里开花不露头,妻大郎小夜夜愁,等到日后郎长大,奴家已经白了头。亲妈哟,俺心的日月哪天过到头?(颖上)
另外,在浙江等地,直至民国,还残存着抢亲习俗。抢亲的直接原因多为男家穷,婚姻虽然已聘定,但出不起财礼,办不起酒席,难以堂而皇之迎娶。男家在这种情况下便只能趁女方在家时,驾一叶小舟或雇一乘小轿,由媒人带班,至女家附近隐蔽,再伺机将姑娘抢进船舱或轿内,到男家后草草拜堂成亲。
2000多年来贯穿历朝历代始终的封建聘娶婚制,以其特有的包办强迫性在人间演出了一幕又一幕的悲剧。在江南农村,晚清至民国年间,最不人道且具影响的是一种名为“霍亲”的婚姻。所谓“霍亲”,从字义上理解,意为完姻于仓卒之间。“霍亲”的原因,大致有三:一因男子本人或其父母病危,医治无效,男家纯粹出于封建迷信观念,以为让男子和已聘定的女子突击结婚,喜神会驱逐病魔,病人便能霍然而愈。这种“霍亲”又叫“冲喜”。“冲喜”当时在我国北方一带农村也是流行的。“冲喜”的女子通常会因丈夫病殁而成为封建礼教“从一而终”的牺牲品。二因男家主妇病重,但家里无合适的女性对病人护理,以及病人一旦病故后家务缺少主妇操持,男家为使家中主妇有继而“霍亲”。三因男家的父或母暴卒,而按封建丧制,男子三年内不得背礼结婚,于是只好匿丧不报,并赶在入殓前“霍亲”。
凡“霍亲”,也须遵守礼制。但又考虑到此种婚姻系男家发生特殊情况所引致的,择日迎娶为时间所不允许,男家便须央请媒人向女家说明情形,以取得女家的谅解和支持。一旦花轿到家,虽也须花烛交拜,但一切礼仪从简。从女家来说,也可以猝不及备为由少送许多陪嫁物品,所以一般也都不反对女儿去“霍亲”。
如果说“霍亲”体现了聘娶婚制的野蛮性与包办买卖性,那么,直至清末民国在广东仍流行的“以鸡代婿”婚陋俗,则还应加上“荒唐至极”四字:按彼地习俗,如遇男子聘定某女为妻,后因出门贸易,长期不返,不能行合卺礼,但又考虑到不能让未婚妻在娘家终老,夫家就以一尾雄鸡代替新郎,与迎娶过来的新娘拜堂。“成亲”之后,新妇就将侍奉翁姑终生。
以鸡代婿
封建聘娶婚制下中国妇女有着怎样的悲惨命运,已无需多加置评了!
(2)家庭关系
晚清至民国的100余年,随着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家庭关系也经历了深刻的变化。从政府方面来说,清末和北洋时代,固然仍把封建性的《大清现行刑律》作为家庭关系的基础,以后编定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以及《中华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也都充满浓重的家族主义、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等封建气味。例如,《大清民律草案》关于“家制”规定,“家长以一家中之最尊长者为之”(第八条),“家政统于家长”(第11条);关于婚姻效力的立法,先是规定“妻于寻常家事视为夫之代理人”(第39条),接着又说:“前项妻之代理权,夫得限制之”(第39条);还规定对妻子的财产,丈夫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42条)等等。在《中华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中,还把妻子与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相提并论(第九条),并规定,妻子如果需要从事不属于日常家务的行为,必须经过丈夫的允许(第六条、第七条)。然而,从另一面看,这些法令条例,较之前代,在夫妻权利、夫妻关系、家长和子女权力分配等方面多少有了些许调整。例如,关于子孙别立户籍,过去历代法律对此都限制较严,但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仅规定为“父母在,欲别立户籍者,须经父母允许”(第七条),并没有说父母不允可告官惩治的话。又如立法多以夫妻互为关系的一方订立条文,较之前代完全以夫为中心规范妻子的行为毕竟已有所区别。
晚清时仍长期实行“出妻”、“义绝”的法律,直至民国初年,这种对妇女极其不公的强制离异制度仍为北洋政府的判例所沿用。后来,北洋政府依《大清民律草案》规定:“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婚者,得行离婚”(第43条),但紧接着又说:“前条之离婚,如男未及三十岁,或女未及二十五岁者,须经父母允许”(第44条),这就在实际上限制了男女两愿离婚的离婚权利。法律同时还规定妻子也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异,并订立了九条准允夫妻中任一方提出离婚的“情事”。当然,所谓准允提出离婚请求的九条“情事”,无一不偏于男方,如第一点“重婚者”(法律既允纳妾,何来重婚);第二点“妻与人通奸者(只提妻而不提夫,何来公平);第三点“夫因奸非罪被判刑者”(所谓奸非罪,指夫与有夫之妇通奸而被本夫告发才论的罪,若本夫不告,官府就不究)等等,均偏袒男方。更何况,北洋政府在上述九条“情事”之外还附加了许多偏袒和保护丈夫及其家族利益、不利于妇女提出离婚的种种限制,加上民众法律观念和知识的极端缺乏,而执法者事实上仍是站在传统卫道士立场,维护宗法利益和夫权主义的。尽管如此,从历史发展的目光看,北洋政府的“离婚”规定,相对于周秦以来只有男子可以抛弃妻子,而无所谓男女双方两相离异,自然也是一种进步。
国民党时代的《民法·亲属编》从法律上对“一夫一妻”制和夫妻平等地位给予了肯定,这较北洋政府时代自然是进步了。与此同时,在家庭关系方面,它在维护夫权和族权统治的趋向上又十分明显,与丈夫相比,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十分低下。如,作为妻子,没有姓名权:“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第1000条);没有居住权:“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第1002条);缺少教育子女权:“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于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第1089条)。此外,为维护封建家长制统治,还规定“家置家长”(第1123条),家长“以家中之最尊辈者为之”(第1124条),而家务、子女特有财产均由家长管理(第1124、1088条)。民法还以“亲属会议”的形式,加强族权统治。
国民党时代的民法将离婚分为两愿离婚和由法院判决离婚两种不同方式。民法未对两愿离婚后男女双方生活问题作规定,事实上这就大大限制了当时社会中那些生活无来源的妇女的离婚权利。
在判决离婚方面,对夫妻中任何一方规定了10项可请求离婚的理由:
1)重婚者;
2)与人通奸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妻对于夫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恶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处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第1052条)。
从形式上看,上述法律条文似乎于男女双方都同等对待,但所举判例和释例却歧视妇女,加之男女双方在社会和家庭地位上的不同,故实际执行起来往往只是有利于男方而不利于女方。以妇女受虐待来说,国民党大理院的解释是:妇女受到婆家虐待,但如果不至手脚折断,造成残废,就不能申请离婚;而且即使手脚残废,但如果仅仅是婆婆所致,丈夫并未参与,也构不成请求离婚的理由。法律偏护哪一方,已不言自明。
总的看来,肇始于北洋政府而南京国民政府又有所发展的“离婚”说,是政府迫于社会进步所做的有限让步。所以,尽管当时“离婚”刚刚开禁,而且国家政策事实上也尽可能设法限制离婚,但一些受革命思潮影响较深的地方,离婚事件仍频有发生。如浙江镇海,“离婚之案,自民国以来,数见不鲜”,浙江鄞〔yin寅〕县,“迩来则离婚之风渐行”;河北雄县,“离婚之诉,日有所闻”。在离婚后费用的分担上,“大抵离婚出自男子则予妇赡养费用;出自女子者,女须偿还聘金。”(《中华风俗志》下篇卷三)
受社会进步思潮和社会风气变革的影响,民国时代的家庭,主要是文化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镇家庭,慢慢接受起“自由”、“平等”、“婚姻自主”等新观念。维系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数千年之久的根基封建礼教开始动摇,礼教革命在一些家庭中开始悄悄进行。部分思想较开明的家长在婚姻问题上尊重起儿女的选择。在夫妻关系中,“三从四德”首当其冲地遭到抨击,妇女们特别反对“从夫”一项,开始不甘心受丈夫和公婆对自己的摆布和奴役,夫妻关系在部分家庭中得到了改良。不仅一些具有新思想和人权观念的丈夫对自己妻子表示尊重,而且在一般普通的市民中,也开始稍具夫妻关系平等、应善待儿女婚姻的意识。饶有意味的是,此时期具一定教育水准的妇女,虽知道男女平等、保障妇女人权等概念,但她们中多数并不特别反对传统式的夫妻关系。她们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丈夫对自己尊重和爱护,家庭中应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当然也不应受公婆和家庭其他亲属的欺凌。在此前提下,她们非但不与丈夫分庭抗礼,还愿尊丈夫为首,服从其领导。并非以爱情为婚姻基础的传统的中国家庭所以稳固,和这种态度直接相关。
民国以后,中国的家庭在规模上也经历了由大到小的变化。直至民国初年,中国仍多大家庭。书香门第及豪富之家,尤以多代同居共炊为荣,儿辈提出“分家”,非但会受到法律的非难,也会遭到公众舆论的谴责,会被斥为“不孝”,受亲友邻里的唾骂。“五四”运动以后,中国一些地方的大家庭逐渐解体,经济独立的小家庭日见增多。以浙江省萧山县为例,1911年,全县平均每户规模为5.03人,到1948年,已降为4.48人。(《萧山县志》)
(3)继承
晚清和北洋政府承袭了前代宗祧嫡长子继承制,“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还规定了嫡庶子与非婚生子承继财产的差别:“嫡庶子男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所生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份,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份。”同前代一样,法律也根本无视妇女对财产的继承权:“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国民党时代民法参照欧美、日本等国将夫妻财产制定为法定和约定两种制度。法定制为联合财产制。约定制分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民法规定夫妻于婚前或婚后若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的,可就约定财产制之中选择其中一制为其夫妻财产制。倘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的,则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以上规定由过去的完全以夫为中心的财产制转为夫妻财产制,给予妻子法定的地位,自然是进步了许多,但在具体立法时它又处处露骨地维护男子的权益,其结果自然是妻子财产权的削弱甚至丧失。例如,在最通行的法定财产制中,第1017条规定:“由妻之原有财产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权归属于夫。”第1018条把联合财产管理权交给了夫,接着又说:“夫对于妻之原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第1019条)。在共同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按国民党时代的民法,夫妻财产实际上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丈夫握有对夫妻财产的管理、收益和大部的处置之权。
清末以前男婚女嫁,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而且繁文褥节、讲究排场,带有浓厚封建迷信色彩,自由婚姻百不得一。古礼嫁娶要经过六礼行聘:送礼求婚(纳采),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问名),脱鞋样、送日子订婚(纳吉),送聘礼(纳征)、议定婚期(请期),亲迎(新郎亲自迎娶)。民国以后,婚礼略有简化改革,但大体还是要经过问婚、送庚、定亲,行聘、迎嫁等程序。苏维埃时期,苏区政府于民国20年(1931年)12月1日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禁止抱童养媳,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3年中有上千对离、结婚男女到区、乡苏维埃政府登记领证,抱养和虐待童养媳的减少,寡妇再嫁的也较普遍,违反《条例》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受到游乡示众的处罚。但在红军北上抗日以后,封建婚娶的一套旧礼俗又回潮。城区在定亲之后,由女家给亲友散发订婚饼,还分别送近亲长辈定婚礼,费用全由男家负担,男方、女方及其亲友先后被邀请前往对方家中谓之“上门”,即算订婚定夺,主家至亲应备红包给上门女婿、媳妇作见面礼(俗称“见佩”)。结婚前一日,女家请起嫁酒。一早,新郎和亲友到女家接嫁妆。而才溪,中都是在结婚当天新娘出门二三小时后由女家派人送嫁妆。古田、蚊洋则是嫁妆与新娘同行。嫁妆多少视家庭经济和男方的聘礼而定,但是少不了澡盆马桶(子孙桶),筷子、小订婚饼,还分别送近亲长辈定婚礼,费用全由男家负担,男方、女方及其亲友先后被邀请前往对方家中谓之“上门”,即算订婚定夺,主家至亲应备红包给上门女婿、媳妇作见面礼俗
称“见佩”)。结婚前一日,女家请起嫁酒。一早,新郎和亲友到女家接嫁妆。而才溪,中都是在结婚当天新娘出门二三小时后由女家派人送嫁妆。古田、蚊洋则是嫁妆与新娘同行。嫁
妆多少视家庭经济和男方的聘礼而定,但是少不了澡盆马桶(子孙桶),筷子、小红绳、布带之类生活用品,谐早生快生、带于带孙之意。新娘出(娘家)门、入(夫家)门必须严格遵照择定的时辰,一般都在凌晨出门清早入门,接亲要带上猪头、鱼、肉等三牲祭品,先祭拜女家祖先,并分别发给有关人员红包礼,途中忌遇出丧、怀孕妇女,如遇上另一接嫁队伍,有新娘互换手帕的习俗,古旧礼俗,新娘要坐花轿,富户人家还雇吹鼓手迎送。古田赤坑和蛟洋邹坑接亲,至今仍保留背新娘的习俗。新娘入门时,屋内能看见的竹杈、木马、木梯、笼、磨都要移开,生肖相冲以及寡妇、再婚妇女、三四十岁以上未生育的妇女都要回避。新娘入门后,由新郎引入洞房,新郎新娘有食酒泡红蛋的礼俗,但新娘只有再婚的才食红蛋。当日,主家请结婚酒,中午女客,晚上男宾,而农村一般都在中午请客,晚上只请至亲好友,晚宴之后还有“闹房”。县城夫妻有共食小母鸡的习俗。新郎新娘婚后三五日回门探望父母。解放后,人民政府颁布新婚姻法,废除包办婚姻、一夫多妻、抱童养媳、寡妇不能再嫁等旧习。土地改革时,童养媳自主寻择配偶,许多包办婚姻亦纷纷解除,男女婚姻自由选,双方到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就结成为夫妻。不讲钱财,婚礼从简,也不铺张浪费,有的由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主持举行集体婚礼,有的到外地旅行结婚。60~70年代,城乡婚嫁都比较俭朴。 80年代以后,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提高,一度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婚嫁攀比之风日盛,部分农村出现买卖婚姻回潮。
近年婚事大操大办之风盛行,铺张浪费严重,操办一场婚事少则五七千元,多的上万元。由于置办嫁妆请客送礼互相攀比,费用越来越高,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上杭境内还出现男到女家、招郎入赘,以及登报征婚、提倡晚婚的新风。男女自找对象,恋爱成熟才登记结婚,或以茶会形式举行婚礼,或旅行结婚,提倡文明、健康,节约办婚事,举行集体婚礼已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和向往。绳、布带之类生活用品,谐早生快生、带于带孙之意。新娘出(娘家)门、入(夫家)门必须严格遵照择定的时辰,一般都在凌晨出门清早入门,接亲要带上猪头、鱼、肉等三牲祭品,先祭拜女家祖先,并分别发给有关人员红包礼,途中忌遇出丧、怀孕妇女,如遇上另一接嫁队伍,有新娘互换手帕的习俗,古旧礼俗,新娘要坐花轿,富户人家还雇吹鼓手迎送。古田赤坑和蛟洋邹坑接亲,至今仍保留背新娘的习俗。新娘入门时,屋内能看见的竹杈、木马、木梯、笼、磨都要移开,生肖相冲以及寡妇、再婚妇女、三四十岁以上未生育的妇女都要回避。新娘入门后,由新郎引入洞房,新郎新娘有食酒泡红蛋的礼俗,但新娘只有再婚的才食红蛋。当日,主家请结婚酒,中午女客,晚上男宾,而农村一般都在中午请客,晚上只请至亲好友,晚宴之后还有“闹房”。县城夫妻有共食小母鸡的习俗。新郎新娘婚后三五日回门探望父母。解放后,人民政府颁布新婚姻法,废除包办婚姻、一夫多妻、抱童养媳、寡妇不能再嫁等旧习。土地改革时,童养媳自主寻择配偶,许多包办婚姻亦纷纷解除,男女婚姻自由选择,双方到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就结成为夫妻。不讲钱财,婚礼从简,也不铺张浪费,有的由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主持举行集体婚礼,有的到外地旅行结婚。60~70年代,城乡婚嫁都比较俭朴。 80年代以后,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提高,一度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婚嫁攀比之风日盛,部分农村出现买卖婚姻回潮。
近年婚事大操大办之风盛行,铺张浪费严重,操办一场婚事少则五七千元,多的上万元。由于置办嫁妆请客送礼互相攀比,费用越来越高,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上杭境内还出现男到女家、招郎入赘,以及登报征婚、提倡晚婚的新风。男女自找对象,恋爱成熟才登记结婚,或以茶会形式举行婚礼,或旅行结婚,提倡文明、健康,节约办婚事,举行集体婚礼已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和向往。
清末民初是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动时期,社会的变动引起了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婚姻主权的变动,婚姻礼仪的删繁趋简,封建家庭及其伦理观念的淡化,则是这一时期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的主要表现。
民国时期是指1912(民国元年)—1949年,这段时间,是一个承前启后的历史发展时期,各种社会因素都在向近代化方向发展。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结束、民国建立,政治制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剧变,社会经济相应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变化,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这些冲击着城市传统社会结构,传统婚姻制度也受到挑战并开始出现了变动。本文试图对民国时期婚姻制度的变迁,从而揭示民国社会的变迁。
在经历了清末维新、辛亥革命到民国成立等长期社会演变之后,民国社会恰好处在“破坏告成,建设伊始”的时间段。
众所周知,中国的传统婚姻是附于家庭的,婚姻纯粹是为家庭和宗族传宗接代的需要而存在,“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因此,婚姻带有宗族主义色彩。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按照封建礼法的规定,婚姻缔结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①主婚权操与父母、祖父母等尊长手中,实际上是由男性家长行使的。青年男女结婚之前很多都没有见过面,结婚之后才开始培养感情。有的夫妻之间长年累月没有产生感情,却也因为受到封建但由于受封家长制、孝道等伦理观念的支配,两千年来人们无法摆脱而只能牺牲自我,以维系家族,根本不可能期待从婚姻中得到爱和快乐。这是一种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家庭和家族利益的婚姻制度,它和传统封建家庭制度共同维护着宗法一体化的封建统治。
此时的婚姻是公开的一夫一妻制、男尊女卑、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此时的婚姻弊端重重,使青年男女没有婚姻的自由,更谈不上自由恋爱。
人类自古至今,所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是以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社会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②
中国传统的家庭与中国的小农社会是密不可分的。在封建社会,小农经济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很少。而到了19世纪20年代,中国近代化进程加快,人们的活动空间不断扩展。人们离开土地,进入工厂,经济开始独立,使青年男女脱离了父母的支配,此时人们之间的接触,为自由恋爱提供了条件。传统的父母包办婚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经济的发展,是青年男女更为独立,使婚姻的变革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政治上的宗族理论思想的束缚也是一方面。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封建专制政体崩解,传统社会关系开始松动,旧式婚姻家庭制度也受到影响,尤其是民国新法律的制定,加速了传统婚姻制度的解体。新《民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男女经济地位平等、离婚自由,传统婚姻制度正逐步失却以往的政治基础与法律保障。这给了传统婚姻制度一个重大的打击。
此外此时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不仅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口号,而且提出了“废除婚制”、“婚姻革命”的主张;婚姻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纳妾制受到猛烈批判,一夫一妻制逐渐成为主要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婚姻日益自由,包办婚姻逐渐减少,自主婚姻增多,离婚更加自由,离婚案件增多。
这段时间又有许多青年奋起开始思想大解放。梁启超猛烈抨击封建婚姻制度,主张婚恋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纳妾;③谭嗣同则以自己的婚姻生活实践一夫一妻制原则。二十世纪留学生知识分子群体形成,他们有西方社会生活体验,更加痛恨传统婚姻制度,对其批判更为彻底。1920年,上海《民国日报》曾开展“关于废除婚制问题”讨论,不少人主张废除婚姻制度,我们要有“自由的人格”,而“自由结婚,是一种彼此相互专利的结婚,是不合于‘自由的人格’的,所以我们要反对之。”④无政府主义者易家钺曾借“社会主义”的标签攻击一夫一妻制,鼓吹“无家”、“无婚姻”;⑤还有一些人把“爱情自由”与“通奸自由”、“性的解放”、“肉欲的解放”混为一谈,造成旧道德的否定与道德的虚无主义之间的混沌与朦胧。1926年自命激进的长虹发表《论杂交》一文,否认一切婚姻制度,侈谈“性”自由。⑥这些过于激进的改革主张否定了一切社会伦理道德,缺乏足够的现实感和严密的科学性,无法正确指导婚姻变革。
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纳妾制度,使女性的地位处于被掌控的地位,女性永远只能听从男性的指挥。在爱情上,由于丈夫的多妻,使的这些妻也好妾也罢,都得不到一份唯一的真爱。即使有爱,也不能使唯一的专属与自己,这是对女性爱情的不公平和践踏。多少妻妾,为了争宠,发生明争暗斗,搞得家庭生活不和睦,有的家庭甚至因此而家破人亡。这些负面影响不在少数。
民国建立后社会舆论和妇女团体均发出强烈呼吁,“禁止蓄婢纳妾”,“纳妾者以重婚罪论”坚决要求取消一夫多妻制,传统婚姻的一夫多妻制遭到社会的普遍反对。此时的妇女也不再永远处于受压迫地位,他们会为自己的权利而战。妇女已经开绐觉醒,她们已向不平等的一夫多妻制发起冲击,畸形的婚姻形态正受到人们的挑战。社会上的婚姻也开始提倡一夫一妻制度,使得夫妻之间的感情更加融洽,家庭和睦。同时,这种观念也受到了社会的支持。这样更加有利于家庭的稳定,感情的牢固。
同样,这一时期,父母对儿女婚姻的主动权渐渐消失。离开土地,进入工厂;离开家庭,进入学校等等,以及西方自由平等的思想的传入,使得青年的经济地位独立了,不再要依靠家里的支持,能够主导自己的一切。与此同时,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种种条件,使得青年开始交流频繁。男女结婚不再建立在相亲或者父母的要求,青年男女之间又了更多的选择空间。结婚的基础从互不相识,到此时的自由恋爱,相爱而结为夫妇。父母的强求也减少,婚姻的自主权增强。家庭的成立不仅是为了传宗接代,同时也是为了维系爱情,因此,夫妻关系也日趋平等,传统婚姻中夫为妻纲的观念已在淡化,越来越多的人追求正常的夫妻爱情生活,夫妻感情日臻浓厚。
传统婚姻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侍奉父母,而民国时期的青年男女的婚姻目的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此时的知识青年更多是我了浪漫,希望彼此一起生活,走过人生的日子。与此同时,离婚率也提高了。这时男女双方不再为了家族、为了礼教等束缚自己。男女双方认为没有感情或者失去了在一起生活的意义,就会选择和平地离婚。这也是一种告别彼此痛苦的方法。
在这个社会变迁的时期,婚姻制度在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大程度上来说,从婚姻制度的变迁折射出了民国时期社会的巨大变迁,这一时期,人们在思想、生活习惯、处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变革从根本上否定封建家长制和男尊女卑、妇女节烈等传统纲常伦理,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现代化,间接导致传统统治基础的初步削弱与分解,推助了民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1950年。
清朝灭亡后,中华民国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废除了纳妾制度,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不过在那个战火纷飞的年代,很多地区根本不受这个法律的管制,再加上民间依旧纳妾,这个法律实际上也就是名存实亡了。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颁布法律正式废除了纳妾制度,不过由于当时香港地区还属于英国管辖,情况比较复杂,所以依旧存在着不少纳妾现象。直到香港在1971年颁布法律才废除了纳妾制度。
如今的社会,婚姻制度已经焕发出新的光彩,男女平等成为婚姻的基本原则。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理解和支持成为了共识。纳妾制度的废除,为婚姻注入了新的活力和价值观,使夫妻双方能够从容地面对彼此,并共同构建幸福的家庭。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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