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节选自《最后的皇族:清代宫廷社会史》,略作删节
【美】罗友枝 着,周卫平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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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在关于宫廷条例的谕旨中清楚地看到最高统治者特别关注和忧虑之事,他们在谕旨中强调最多的是控制问题和宫廷安全问题。
1760年6月15日,金水桥附近的护城河中发现了一具无名尸体,这为我们观察奴仆的地下社会提供了另外一个案例。调查结果表明,溺水身亡者是平民李三。一个平民在皇城做什么呢?
侍卫和负责准备茶水的苏拉的证词表明,李三不但很有名,而且是违背宫规以给太和门的侍卫准备茶水为生的四个平民之一。李三的父亲“已在太和门服务七年”,所以,这种风俗是由来已久的。他不仅在宫禁重地做事,而且在侍卫的仆人住的宿舍里睡觉。
当负责调查的官员询问:“你是平民百姓,竟敢在宫里当差!肯定是有人雇你非法替代(旗人)。”他们得到的回答是,“这种做法起源于康熙朝,不知具体是哪一年。没有人雇我们,只是因为我们为侍卫提供的服务比官方提供的服务更精心、更便宜和更负责。”
受雇于宫里的好处也讲了出来,“侍卫每日都把吃剩的食物给我们;每逢节日都送我们礼物,我们以此业谋生,不是雇来的替代者。”
对总结此案的内务府大臣而言,不应该在宫里当差的平民无忧无虑、不受任何限制地出入宫禁,实在“骇人听闻”。
这些长期存在的非法安排的曝光,促使皇帝下令让内务府的所有部门检查雇员名单,以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
平民百姓必须被解雇,并由苏拉代替。所有的住所必须予以检查以确保闲杂人等远离皇宫。闲杂人等包括太监的“儿子们”。
因李三溺水身亡而曝光的非法安排是一个警示,因为这凸显了一个问题:皇帝的意志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违背或忽视。
其他的发现与盗取国家财产有更直接的关系。1820年7月25日,一名值夜班的军官在宫廷不允许放养动物的区域看到了一群羊。他的报告促使有关方面展开调查,看看是官家的肉被御膳房的太监非法贪污了,抑或仅仅是太监们犯了玩忽职守罪。对第一种可能性的怀疑(以前的事例强化了这种怀疑)正是促使皇帝要求对这些表面上似乎无害的事件详加审查的因素。
追溯皇帝对宫廷安全的关心把我们引导进了詹姆斯·C.斯科特所说的“隐性的”领域。
档案中保存的关于宫规的上谕和关于犯罪案件的报告,可使我们直接看到皇帝对破坏正常秩序的行为的反应。与官方的理想截然相反(最高统治者可能觉得很沮丧),奴仆对主子的指示和命令并不是怀着感激的心情全盘接受,而是随自己的意愿创造了一个属于他们的社会—最高统治者只是偶尔关注一下它。
奴仆们发生争吵大声互骂的时候,内廷的庄严和宁静以及主子的安宁都被破坏了。出于显而易见的理由,有专门的律条禁止奴仆在与宫廷的其他人员争吵时动用武器。
太医院笔帖式刘天光因自己的职务分配而与人发生了小小的口角,他非常恼怒,威胁要自杀。对刘天光而言很不幸的是,有个侍卫在夺下他挥舞着的刀时受了伤,刘天光因“在宫里吵架”而受到了惩罚。
不太明显的是,惩罚自残行为的律条也是吵架促成的。
自杀事件会受到非常彻底的调查,以免有隐瞒诈骗、偷盗和谋杀的可能性。当一个怒火中烧的奴仆杀死另一个奴仆,不但犯罪者会受到严惩,他名义上的管领者也会受到惩戒。1798年,一个年轻的太监被同事所杀。杀人者被判绞立决,管领者被判笞刑,敬事房总管和一名副总管被免职并受笞刑,首领太监被罚款。
奴仆激起的暴力行为是不可容忍的,敲诈勒索同样不可容忍。未得允许,太监不能离开主子的家,目的就是为了不给他们提供自由前往平民社会谋求利益的机会。
从名义上说,太监的社会地位很低,但就社会现实言之却非如此。
在上述案例中,这种差异是很明显的,其原因在于,作为执行皇帝旨意的奴仆,太监有权拒绝宫里任何人提出的违背宫规的要求。1778年,首领太监王成向向皇帝奏报,明贵人要求王成向给她兄长家派一名太监,而王成向拒绝了她的要求。
皇帝表示支持他的做法。
太监必须确保他们的主子遵守皇室的有关规定,且不生是非。即使是皇帝的母亲在紫禁城外采取任何行动,也要事先征得皇帝的同意。1736年,弘历登基不久即斥责他母亲的两名太监没有奏报她修缮顺天府东岳庙的计划。他指出:
宫闱以内事务,一切仰承懿旨,岂有以顺从盖庙修寺为尽孝之礼?设外间声扬皇太后各处修理庙宇,致僧道人等借缘簿疏头为由,不时乞求恩准,相率成风,断乎不可......倘后来或遇年幼之君,并值不知外间事务,主母不能断制,俾若辈自谓得计,殊于国体有伤。今此一事顺从皇太后,仍传朕旨修盖。嗣后如遇此等事务,陈福等不行奏止,轻易举动,多生事端,朕断不轻恕。
弘历试图控制关于重大计划的所有决定的愿望最具有启示意义。弘历以事亲至孝和喜欢修缮庙宇而闻名。问题不在于赞助的是不是民间宗教:正如本书第六、七和八章指出的,大清皇帝支持各种各样的宗教。弘历只是在为自己的统治确定基调。“宫中一切事务,仰承朕旨”的意义正在于此。
任何人,甚至他敬爱的母亲都不例外。因此,太监们必须竭诚服侍主子,同时也被告知可借助皇帝的权威否决主子的违规行为。皇帝的权威使他们在宫外拥有一定的权力,有些人就试图利用这些权力来谋取私利。
刘福是一位没有爵位的皇室宗亲家里的太监。他带领一些随从,乘轿子回到自己家乡的府衙。刘福说,他是为自己死去的侄子回来的,而侄子是被当地的一名士子打死的。他要求知府“迅速结案”。知府认为刘福提出这个要求是企图勒索谋杀案中被告的钱财,就逮捕了他。尽管刘福力陈自己是清白的(“我是想找些钱买棺材埋葬尸体”),但他的言辞显示,他在向知府作自我介绍时竭力想表明自己与皇室的关系,并承认他要求离开的理由—祭扫祖坟—是一个借口。知府等官员决定以敲诈罪惩处刘福,还要求治他的主子未管好太监之罪。
关于太监因敲诈勒索而受到审判的记述表明,令人厌恶的并不仅仅是他们企图利用宫里的关系为自己谋私利的做法。对主子(他们的观点贯穿于档案材料中)来说,同样令人讨厌的是太监利用主子的地位做出一些僭越行为。
刘福的随从和轿子就是模仿了官员和贵族的惯例。最着名的敲诈勒索案可能是涉及总管太监安德海的案子,他的僭越不是象征性的,而是真实的,所以他被逮捕并处死了。
▲安德海剧照
19世纪60年代,安德海(1844—1869年)一跃成为慈禧太后的宠臣。
1869年,慈禧派他前去掌管南京的织造局,而这个职位此前一直由包衣担任。安德海乘坐悬挂皇家标志的船只经由大运河前去赴任。“安得意之余,竟在船上传召女乐,并向地方官员派差索贿。”
山东巡抚丁宝桢以安德海诈称办皇差为由逮捕了他,并把他在山东的一举一动上奏北京。他和随行的六名太监迅即被处死,其他人则被贬为奴,发配到黑龙江。
历史学家把安德海之死解释为慈禧与恭亲王之间内廷政治斗争的一部分。
还有一点也很明显,即委任一个太监到宫外担任职务,加剧了太监在名义上受蔑视而实际上握有大权这种矛盾所造成的紧张局面。
一些中国学者认为,清代没有经历过太监专权,直到19世纪下半叶,数位幼帝登基而使实际权力落入妇女手中,情况才发生了变化。
虽然对慈禧太后在大清统治中的作用有多种解释,中国社会中的性别约束使我们想到,与在皇帝当朝时期相比,太监或许在慈禧太后主政时期更容易垄断接近最高统治者的机会。
传统观点认为太监是贪得无厌的寄生虫,部分学者的看法与此不同,他们把太监描绘成与主流社会隔绝的悲惨的贱民,其晚年极有可能陷于贫困和孤独之中。
诚然,部分太监掌管着宫廷的其他奴仆,身居高位且很富有。
1712年,太监梁九功被牵扯进一件罪案,梁九功的家奴和仆人把他的田地和房屋转移到奴仆的名下,从而成功地为梁九功隐瞒部分财产达数十年之久。太监张祥斋1913年离开宫廷以后,成为北京和天津许多绸缎庄的富裕东家,还兼任一家银号的经理。
然而,绝大多数太监从未担任过官职,或赢得宫里有势力的主子的恩宠。
他们随时可能受到武断的惩罚,从罚款(按太监的月俸计算)到处死,不一而足。笞打是家常便饭,就像被判处“铡草”一样,有时候也会丢掉性命。太监偶尔也会遭到圈禁,更多的情况则是被流放到黑龙江。逃跑后被抓回的太监一般都被圈禁在宫里铡草一年。第二次逃跑往往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1779年内务府大逃跑者应被罚铡草三年,然后分派宫外当差。正常情况下第二次逃跑者的罚期是两年(1796年的一个案例就是如此),第三次逃跑者则被流放伊犁为奴。这些惩罚还可能辅之以笞刑和戴枷。
皇帝可能(也确实)会赏赐荣誉、财产和特权给“有功劳”的奴仆。某些时候,他可能(也确实)会宽宥罪犯(包括奴仆罪犯)。但他也可能(有时候也确实)因轻微的冒犯而处罚奴仆,如皇帝躬行祭祀大礼时或者皇帝的队列经过时奴仆有不当举动。实际上,引起皇上关注的任何事情都是危险的。
皇帝问一句:“本日祭祀神肉如何生硬?”这一问不但会使负责准备祭品的太监及其上司受处罚,而且有可能牵累御膳房的官员及其上司甚至内务府大臣。这也许是因为1731年的一个事件,当时一些太监为了钱合伙把皇帝用于祭祀的鲜肉卖掉了。处罚权由皇帝独享。皇帝决不容许其他人觊觎这项特权。
皇帝指出:“朕为天下主,掌生杀大权,从未有任一时之气,将阉监辈立毙杖下。诸皇子岂不知之。从前小太监胡世杰、如意等,在朕前常有惹气之事,不过予以薄惩,杖责二十,极多亦无过四十者。”
“事关人命,其得罪本属不轻”,“于情于法”必须公允。
大清最高统治者对地位层级的改变也很敏感。太监的地位很低。
康熙皇帝曾指出:“太监只足备宫中使令耳。”1769年,乾隆皇帝认为太监在太监学校受的教育过多,他为此极为愤怒地说:“内监职在供给使令,就使读书,不过教之略识字体......使若辈通文,便其自利之计......但能粗辨字画足矣。”
太监不得利用他们的职位对社会地位比他们高的人进行惩罚。
1763年履亲王去世后,他的爵位由乾隆皇帝的四子永珹承袭。永珹违背新养母的愿望,继续让宗辅卿料理家务。但是,这个太监“一旦出外身无管束,遂妄自尊大,遇事纵恣”。他命令内务府的三品和四品官员跪在他面前,申斥他们,“视如无物”。他甚至让八旗领催挨打:正如内务府大臣英廉指出的,“领催虽微,乃正身旗人”,“非太监所应责打之人”。如果不受惩罚,这样的行为将导致府里的其他太监也“肆行无忌”。宗辅卿必须受到惩罚,以警示他人。
正常的秩序不但在社会地位低者斗胆惩罚名义地位比他们高的人时受到了破坏,而且,奴仆之间的关系过于友好时也是如此。请看咸丰皇帝1855年惩处低级别妃嫔珳常在时的评论。她不但虐待了一位宫女,还犯了与太监“说笑”之罪。珳常在被取消头衔,贬为宫女。咸丰皇帝在谕旨中警告宫里的人(宫廷女性及太监)不要过从太密。
宫廷女性(包括后妃和宫女)被禁止与太监结干亲。任何宫中女性如果用“叔叔”和“哥哥”一类词语称呼宫里的太监,必受严惩,她的亲戚也是一样。大清最高统治者还一再降旨说,不允许太监扎堆闲聊。皇帝巡幸承德或其他地方时,太监不得与受雇的脚夫混在一起,以免他们通过闲聊把内廷的事传到外面。
最高统治者还降旨规定宫里的太监不得与王府的太监混杂相处,试图以此来控制关于内廷的消息外传。甚至太监首领没有事时也不得随意进入主人的房间,不得闲站着,不得闲聊天。
最糟糕的是太监或奴仆忘了自己的身份冒犯皇帝的尊严。例如,在1801年内廷举办的生日庆典上,敬事房总管太监张进喜不但没有指示管事太监各就其位,而且胆敢与皇子们一起站在前列。正如上奏要求对他进行惩罚的人所说的,“紊乱不齐,殊属错误”。
儒家学说中经常使用的涉及统治者教化使命的秩序概念,蕴含着理想社会的意涵。在这个理想社会中,每个人都安分守已,严格按照自己的社会定位生活。当人们逾越自己的社会定位时,就会产生背叛、混乱和失序。以这个概念来看,太监对待官民的态度应该像对待王公和皇帝的态度一样。
正如康熙皇帝所写的:“太监最为下贱,虫蚁一般之人,如何见大人、侍卫竟不站立?且斜身踞坐,甚无规矩。嗣后俱着恭敬站立。”在那场宴会上,当王公大臣还站着时,数名太监就坐了下来。这也是该受惩罚的僭越行为。
当太监为自己制作不符合身份的衣服时,其“僭越”就清楚地体现出来了。皇帝对社会僭越现象的反应(这种情况确实少见)可在乾隆皇帝年轻时的一道谕旨中看到。这道谕旨是惩罚他父亲的首领太监的,写于他父亲1735年逝世后不久,其中有云:
尊卑有一定之体统,上下有不易之礼仪。自宜循分遵行,岂容稍有僭越!太监乃乡野愚民,至微极贱,得入宫闱,叨赐品秩,已属非分隆恩。况朕八旗满汉旧人甚多,岂尽得如太监等日观天颜、出入内廷乎?尔等当自揣分量,敬谨小心,常怀畏惧,庶几永受皇恩,得免罪戾。凡诸王大臣皆国家屏藩辅翊之人,尔等寻常接见,自应恭谨尽礼,岂得与奉旨宣谕时一样举止乎?至内廷阿哥等,我朝旧制,无论王公、大臣,俱行跪见请安之礼,惟有亲伯叔行,乃免跪见,至尊重也。何况尔等微末太监。谚云:‘一岁主,百岁奴。’上下之分秩然,岂得以阿哥等年尚冲幼,遂尔怠忽邪?即如苏培盛,乃一愚昧无知之人耳,竟敢肆行狂妄,向日于朕弟兄前或半跪请安,或执手问询,甚至庄亲王并坐接谈,毫无礼节。
让皇帝恼火的是“康熙皇帝之子(译者按:应为雍正皇帝之子)、朕的兄弟”与一个太监之间异乎寻常的亲密关系。
这使他想起了自己亲眼见到的其他弊陋现象:有个皇亲称呼一名太监为“叔叔”;一次宴会上,倒霉的苏培盛与主子们同桌吃饭。皇帝认为,这种行为是“悖乱”。对于那些可能说他只注意琐事的人,他警告说:“然星星之火,尚能燎原,涓涓不杜,终成江河。”
太监必须尊重王公大臣、宫廷女性和王公的妻子。首领太监必须恭恭敬敬地对待位尊者,而苏培盛显然因雍正皇帝的恩宠而忘记了这一点。
▲本文摘自《最后的皇族》
【美】罗友枝 着,周卫平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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