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将不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
“道”永远是不妄为又无所不为的。侯王如果能坚守住它,万物就会自我化育。化育就会有贪欲萌生,我就要用“道”的无名质朴来镇服它。无名的质朴,就是要人们不起欲望。不起欲望就宁静了,天下就自然正常了。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道”它是无为的,可是别忘了它还是无不为的,无不为就是没有什么不可作为,意思就是有为,道既是无为,又是有为的。“无为”和“无不为”看起来是矛盾的,其实并不矛盾。 “无为”并不是不做,而是不妄为、不乱做,也就是不要按照个人的意愿、个人的心计去做,而是要按照自然法则来做。“无不为”是指没有什么不能做的,没有什么不去做的,没有什么做不成的。“道”是无为的,正因为无为,所以什么东西都“为”了,都做了。也就是说只要你不去恣意妄为,那么什么事情都可以做成功。可见,“无为”是前提,“无不为”是结果。
“侯王若能守之”,侯王若能守住这个无为之道。那么,“万物将自化”,万事万物啊,也就是指老百姓啊,那就会自我变化,自我化育,自我成长。这个太重要了,一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你要让所有的员工,所有的百姓,都激发出他们内在的那种潜能,那力量是无限的。在老子看来,最理想的政治、最高明的管理就是“无为”。一个高明的领导,如果他“无为”了,那么得到的结果恰恰是“无所不为”,什么事情都办成功了,原因就是他是遵循了天道规律而不是出于个人的意愿。这样人民就会自我变化、自我化育、自我成长,不受任何人的控制,他们会自然而然地、自觉自愿地去工作,他们的自我能力、自我潜能就会充分地调动起来、激发出来,他们的自我价值就会得以实现。这比管理者用强硬的手段、用法律法规去指使下属、限制员工所起到的作用要大得多。
埃及金字塔是怎么建的?大家可能会想当然地认为是奴隶主拿着皮鞭赶着奴隶们建造的,对不对?绝对不是,绝对不可能。这是谁发现的秘密呢?是一个宗教士,一个瑞士的宗教士,他在入狱之前,能制造出几万分之一秒误差的手表,可是一到监狱里后他连百分之一秒误差的手表都做不出来。忽然有一天他发现这个秘密,他通过自己制作钟表的亲身体会断言:“金字塔的建造者,绝对不会是奴隶,应该是一批欢快的自由人!”因为只有欢快的自由人才能发挥自己的潜能,才能创造出如此精细、天衣无缝的工程。后来这个说法被证实了,最近有报道说,在埃及金字塔,胡夫金字塔周围不太远的地方,发现了一些墓,这些墓里埋着的人当然不是法老,因为法老就埋在金字塔里。那埋着的这些是什么人呢?那肯定就是建造金字塔的工人。这些工人是奴隶吗?一看这个墓里埋的人的状态就知道他们绝对是自由人,不是奴隶。我们想象一下,如果是奴隶会是什么状态?会有一种痛苦状,乃至骨头也会有一定的损伤。但从出土的状态看,没有任何痛苦状,非常安详,也没有其他外力的损伤。那就证明了这个观点,那些建造金字塔的人,是在极度放松的情况下进行工作的。这就叫什么?这就叫“我无为而民自化”。自己产生这种创造。
“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一旦在“自化”的过程中,出现贪欲了,怎么办?人在生活中,就会产生许多的欲望,乃至贪欲。法家当然是制之以刑,绳之以法。老子则主张以“无名之朴”来镇服他们。
“无名之朴,夫将不欲。”“无名之朴”就是“道”,“道”是不可名状的,也是朴实无华的,是人的原本状态。只有用“无为”之道去引导他们,他们才能够被镇服,才能不起贪欲。
“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一旦大家都不起贪欲了,天下就安静了,就平安无事了。“自正”,通行本作“自定”,而帛书本作“自正”,意思就是平安正常。
老子这一章讲了政治之道、管理之道,按“无为”来统治、来管理,其结果就是天下百姓“自化”、“自正”。这样才能形成一种淳朴、和睦的民风,每一个人才会觉得清静和幸福。也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出无穷的创造力。如果用严刑峻法来压制人的欲望,肯定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以身试法的大有人在。
再来看一下孔子的管理思想,他虽然没有提出无为而治,但同样也是不主张用强硬的刑法的。孔子说过,如果一个统治者用命令和刑法来治理天下,那么人民虽然可以免于犯罪但没有羞耻感;如果用道德礼仪来治理天下,那么人民就有羞耻感,就会自觉地远离罪恶。
后世儒家提出的“致良知”、“讲良心”也是这个意思,不必要强制别人,而是要让大家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良知良能,自觉地按良心办事,不要违背自己的良心。这可看成是“无为”思想的发展。
孔子主张“德治”,老子主张“无为而治”,法家主张“法治”,对我们现代管理来说,应该都是有价值的,它们并不矛盾,三者应该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关键是要看自己的部门、自己的企业处在什么状态之下,缺什么则补什么。我认为,“无为而治”与“德治”、“法治”并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可以并行不悖的。“无为而治”是治理的最高境界、最高原则,“德治”和“法治”是治理的具体方法、具体法则。只要不是依据个人的意愿、个人的私欲,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境进行“德治”或“法治”,这又何尝不是顺其自然的“无为而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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