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子类。
一般药材果实采收后可直接晒干、脱粒,收集种子。有的药材要去种皮和果实,如薏苡、决明子等。有的要击碎果核,取出种仁供药用,如杏仁、酸枣仁等。有的则要蒸,以破坏种子所含易变质变色的酵素,如五味子、女贞子等。
2、花类。
为了保持花类药材颜色鲜艳、花朵完整,采后应放置在通风处摊开阴干或迅速烘干,以避免有效成分的散失,保持浓郁的香气。如红花、芫花、金银花、玫瑰花、月季花等。极少数花类则需先蒸制再进行干燥,如杭白菊等。
3、果实类。
一般果实类药材采收后直接晒干或烘干即可。但果实大又不易干透的药材,如佛手、酸橙、宣木瓜等应先切开后干燥;以果肉或果皮入药的药材,如栝楼、陈皮、山茱萸等,应先去除瓢、核或剥皮后干燥。此外,有极少数药材如乌梅等还需经烘烤、烟熏等方法加工。皮类 一般采后趁鲜切成片或块,再晒干即成。但有些种类在采收后应趁鲜刮去外层的栓皮,再进行干燥,如丹皮、椿根皮、黄柏皮等;有些树皮类药材采后应先用沸水略烫后,加码叠放,使其"发汗",待内皮层变成褐色时,再蒸软刮去栓皮,然后切成丝、片或卷成筒,再进行干燥,如肉桂、厚朴、杜仲等。
4、全草和叶类。
采收后宜放在通风处阴干或晾干.尤其是含芳香挥发油类成分的药材,如薄荷、荆芥、藿香等忌晒,以避免有效成分损失;有些全草类药材在未干透前就应扎成小捆,再晾至全干,避免散失,如紫苏、薄荷、断血流等。一些含水量较高的肉质叶类,如马齿苋、垂盆草等应先用沸水略烫后再进行干燥。
5、根及地下茎类。
类药材采收后,一般须先洗净泥土,除去须根。芦头和残留枝叶等,再进行大小分级,趁鲜切成片、块或段,然后晒干或烘干即成,如白芷、丹参、牛膝、前胡、射干等;一些肉质性、含水量较高的块根、鳞茎类药材,如天冬、百部、薤白等,应先用沸水稍烫一下,然后再切成片晒干或烘干;对于质坚难以干燥的粗大根茎类药材,如玄参、莴根等应趁鲜切片,再进行干燥;对于干燥后难以去皮的药材,如丹皮、桔梗、半夏、芍药等应越鲜刮去栓皮;对那些含淀粉、浆汁足的药材,如天麻、地黄、玉竹、黄精、何首乌等应趁鲜蒸制,然后切片晒干。有些种类如北沙参、明党参等应先放入沸水中略烫一下,再进行刮皮、洗净、干燥;此外,如丹参、玄参、白芍等药材,先要经沸水煮,再经反复"发汗"才能完全干燥。还有些种类的药材,如山药、贝母等须用硫磺熏蒸才能较快干燥,保持色泽洁白,粉性足,且能消毒、杀虫、防毒,以利于药材的贮藏。文章来源:爱农网 日期:2003-10-01
中国首部中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出台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摘要: 散剂作为中药的传统剂型, 与现代中成药采用各种手段提取中药“有效成分”的方法不同, 不改变药材的理化性质, 完整保留了原中药方剂的方旨。作者对在剂型和疗效上有着独特优势的中药散剂的临床应用进行了探讨,认为在中成药创新方面, 散剂必将展示出其良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 散剂 中成药 新药开发
汤剂和膏丹丸散等是中药的传统剂型, 除了丹药现在使用较少以外, 其他的剂型都很常用。随着国家对于中医药事业的重视和“中药现代化”的推进, 使中药材的品质得到很大的提高, 基本改变了过去中药“粗大黑”的形象, 从而使现在采用优质的中药材开发散剂中成药成为可能。
作为散剂, 只是将广泛使用的汤剂处方中的中药材进行粗加工成为粉末, 成为便于服用的另形式, 由于只是中药材的物理性状发生了变化, 没有做任何的提取, 不改变药材的任何化学性质, 完全保存传统中药临床处方的“原汁原味”, 和目前经物理化学手段进行提取而生产出来的中成药有着根本的区别。
1 中药散剂的运用有着巨大的优势
中药散剂的优势表现在: (1) 散剂服用方便,可以用水直接冲服或用开水直接泡服, 适合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加工好的散剂达到了一定的细度,病人用水冲服时不会感到困难。如果采用开水泡服的话, 口感舒适, 味同饮茶, 易于让多对中药汤剂的苦味感到恐惧的病人接受。(2) 散剂可事先配伍加工好以备急用(也可以在临床治疗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即时配伍加工) , 从而可为病人节省等待拣药和熬药的时间。(3) 散剂进行分包装后, 剂量准确, 携带方便, 便于使用者更好控制服用剂量。(4) 与同样处方的汤剂相比, 病人的单次用药量减少, 药材的利用程度较高, 更为“节省”药材。(5)汤剂中含有的主要是可溶性成分, 而服用的散剂则含有药材的全部内容, 包括各种粗纤维和不溶于水或醇的成分, 更完整的保存了药材的药性。(6) 与汤剂相比, 更适宜于慢性病患者长期服用, 相对于汤剂对胃肠道影响较小, 不容易影响使用者的食欲和消化功能。(7) 散剂便于进行进一步加工成为其他剂型, 如膏剂、丸药、胶囊、片剂等。(8) 药材经过分装后密闭保存, 保存期延长, 如经过射线照射消毒灭菌, 则保存期可以极大延长。
2 散剂制作加工的技术要点
对于中药材的粉碎加工, 在技术上也有许多要求, 包括以下几方面。
2.1 对于药材本身质量的要求
由于使用散剂时常常要求使用者将所有药材包括残渣全部服下, 所以与汤剂相比, 对于进行加工的药材必须要求很高的质量, 不得含有过多的杂质, 包括金属、石头、泥土、塑料等, 并且不能有药材生虫、发生霉变腐烂、农药化肥超标。
2.2 对于药材本身性质的要求
由于药材本身性质的差别, 软硬度不同, 粘度和湿润度不同, 所含纤维成分比例不同, 一般药物在加工前都要尽量保持干燥以保证一定的脆性, 便于加工。现在正规中药饮片厂出品的饮片含水度都较低, 能够达到加工要求。一般单味药加工难度大, 混合的处方容易粉碎。像生地、熟地类药物过于湿润粘稠, 如果进行烘烤, 则药性又会发生变化; 又如丝瓜络这类药纤维成分多, 韧性十足, 单独加工无法打碎成细末, 而通过配伍运用在复方中, 则比较容易被粉碎为细末。
2.3 对于药材加工细度的要求
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 药材加工的细度各不相同, 一般内服为80~120目 。如果散剂加工的颗粒太粗, 则药物溶解度相对低, 残渣太多, 服用时刺激咽喉, 异物感重以至于吞咽困难。如果加工的细度过细, 则药物溶解度高, 开水泡服时会比较苦, 口感不好而影响胃口。所以目前我们用于临床的散剂一般为50~80 目, 已经足够满足临床的需要, 并取得了很好的疗效, 既保证口感又可以保证足够的药量。
2.4 对于加工工艺的要求
将药物进行粉碎有多种方法, 例如破细胞壁技术、广泛运用在食品加工工业的冷冻粉碎技术等。目前微粉中药细度一般在微米级范围, 达到破细胞壁的程度[3 ] , 但由于细胞质内多种酶类的释放, 可造成整个复方药的药性随着配伍药材的不同有可能发生改变, 不符合我们目前散剂运用的初衷。所以我们在临床采用的是使用简单的机械粉碎机进行粉碎, 一方面加工成本低, 操作简便; 另一方面能够完好保持药材本来的物理化学特性。采用全不锈钢结构的密封性能较好的粉碎机, 能够达到药品生产GMP 标准的硬件要求。
3 市场对散剂运用的认可
3.1 病人认可
由于散剂成药具有独特的优势, 特别是使用非常方便, 这种剂型经过分装后和西药的剂型基本一致, 容易得到病人的认可。
3.2 价格的认可
如果采用传统汤剂的方式服用,250g 一付的中药处方仅一天就服用完毕, 但采用散剂, 250g 的中药可以被加工成为6g/ 袋的散剂约40袋, 按照每天服用3 袋计算, 中药的服用时间超过13 天, 所以同样药量的散剂服用时间将达到汤剂的10 倍以上。虽然药材经过加工, 散剂成药的成本会增加不少, 但与同样疗程汤剂中药量的费用相比较还是显得经济实惠。
3.3 疗效的认可
很多人可能会担心用散剂的话会不会由于药量不足而临床效果不佳, 本来一付中药只是一两天的药量, 而现在变成了十天的药量。实际上, 用中药治疗疾病最关键的还不是药量的轻重,首先是理法是否正确, 然后是药物配伍是否恰当,如果能够准确的判断病情, 合理遣方用药的话, 散剂的临床疗效是非常高的。
4 散剂中成药的应用
我们运用中药散剂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取得了极好的疗效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如何努力促进中成药散剂的开发, 让更多的患者得以受惠, 并且更好的发展和发扬中医, 值得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4.1 使用散剂的历史
中药散剂运用于临床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 从古至今方剂之多浩如烟海, 散剂(包括煮散剂[4 ]) 占有非常高的比重, 治疗所涉及的临床疾病的种类也非常广泛, 其中包含众多的名方,例如升阳益胃汤、秦艽鳖甲散、防风通圣散、五积散、参苓白术散、苏子降气汤、四物汤、十全大补汤、归脾汤、养心汤、咳血方、槐花散、小蓟饮子、复元活血汤、大秦艽汤、独活汤、川芎茶调散、失笑散、当归散、止嗽散、五淋散、八正散、五苓散等。还有许多膏剂和丸药的制作需要先将药材打为粉末才能进行, 例如还少丹、金匮肾气丸、虎潜丸、保和丸、小活络丹等, 不胜枚举。
4.2 运用散剂的关键
对于散剂的运用来讲, 最为关键的部分应该是处方。一般来讲, 病人对于散剂临床疗效的要求会比汤剂高。散剂的运用方式有两种, 一是医生根据病人病情临时处方配药, 然后粉碎加工成散剂给病人服用; 二是医生根据经验选取适当的处方事先配药, 粉碎加工好后保存, 在临床工作中根据病人病情用于一大类相关疾病的治疗。这两者在处方的选择上有所区别, 对于后者需要医生有比较全面的医药学知识, 能够比较透彻理解中医药的理论, 结合临床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特点, 既考虑到一类疾病特点的共性, 又考虑到了同一疾病在不同病人身上的个性而恰如其分的处方配伍。所以与汤剂的运用相比, 要在临床上运用好散剂, 对医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3 散剂的临床运用经验
如果期望运用散剂取得很好的临床治疗效果, 应该深入思考和分析一些名方的配伍思维和用药方式, 融汇贯通, 成为己用。例如李东垣的升阳益胃汤, 原本的服法是将药打为粗末, 每服3 钱, 加姜枣, 水煎服, 而如果医生仅是开处方后, 让病人将一大包药一起加水煎服, 效果往往会打折扣。散剂的组方还需要根据配伍药物的特点来进行, 如含挥发油较高的、加热后容易失效的、难溶的、毒性较大的药物适合于做成散剂。有些贵重药材, 如三七、贝母、麝香、虫草等加工成散剂后直接用水冲服才能发挥出良好的效果, 并且不至于浪费药材。
对于一些慢性的疾病, 病人需要比较长时期地服药调理, 如果服用汤剂的话, 会影响病人的食欲和肠胃消化功能, 反倒不利于痊愈, 而运用散剂则比较和缓, 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一般运用于散剂中治疗慢性疾病的药物比较平和, 安全性比较高,基本属于无毒或毒性很小, 否则是不能够长期服用的。像感冒这种疾病, 急性发作时通常都需要服用汤剂, 而在后期的恢复阶段则可以常服一些散剂来巩固疗效。对于实证来讲, 运用汤剂的较多, 而对于虚症, 则运用散剂和丸剂有着独特的优势。通常汤药的力量比较强, 对于胃局部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如果胃粘膜存在问题的话, 也不利于对药物的吸收,同时, 强烈的苦味常会影响整个消化功能。与此相反, 对于胃肠道的一些疾病来讲, 如胃炎、胃溃疡等, 运用散剂则常常能收到远高于汤剂的疗效。除了针对慢性疾病以外, 散剂也常运用在许多急性病的治疗方面, 李东垣指出: “大抵汤者, 荡也, 去大病用多; 散者, 散也, 去急病用多; 丸者, 缓也,不能速去之, 其用药之舒缓, 而治之意也。”如何能够灵活巧妙地在临床中运用好散剂需要医生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提高, 而对于一些成熟且疗效卓著的散剂处方则适宜于开发成中成药。“云南白药”便是疗效确切而且非常成功的散剂成药, 既可外用,又能内服。
5 散剂研究与新药开发
中医药理论给我们提供了非常科学的组方原则和依据, 结合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 中成药的开发成为新药研究和开发的一个热点。散剂中成药的开发具有非凡的市场潜力, 可以规模化生产, 其便捷性和高效性是汤药剂型所无法比拟的。
5.1 从现代角度看散剂的运用
按照中医理论, 能够入药加工为散剂的药材种类繁多, 性质各异, 主要是天然的动植物。在某些方剂如紫雪丹中也使用金属、矿物质等, 如黄金、石膏、朱砂、磁石等,但一般不常用。为什么很多方剂中原本的用法是需要将处方里的药材打成粉末呢? 药材加工为散剂后,药物颗粒表面积增大, 直接服用时易于被人体消化吸收。而且, 加工为粉末的药材同样可以用水煎煮,有效成分变得容易析出而疗效更佳。天然植物类药物主要是一些树皮、根、茎、叶、草、花、果实、种子等, 含有较多的植物纤维、蛋白、粘多糖、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 动物类药物则包括一些昆虫、动物的脏器组织、甲壳等, 含有较多的蛋白质等,其实就其本质来讲, 都还是属于可以成为人类食物的一些东西, 只不过由于其偏性较大, 一般不长期服用, 但在某些疾病状态下, 正好可以恰到好处地运用这些药物来进行校正, 使人体恢复健康。
汤剂以及现在开发的各种提取类中成药, 主要成分都是药物中的可溶性成分(溶于水或醇) 。一般来讲, 胃是汤剂中药物成分的一个主要吸收部位,所以汤剂对于胃肠道刺激相对较大一些, 长期服用容易影响食欲及消化功能(根据使用药物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对于散剂来说, 则整个消化道都是药物的吸收部位, 每次服用的药物量相对较少, 作用比较缓和而持久。使用散剂在治疗某些慢性疾病或是严重的疾病例如肿瘤等方面常会取得很好的疗效,原因在于一方面避免了使用汤药对食欲的影响, 另一方面散剂中的药物除了发挥治疗的作用外, 还可以为病人提供一定的营养, 例如昆虫类药物中的蛋白质、脂质, 植物类药物中的糖分、微量元素等,所含的大量粗纤维能够促进胃肠道的蠕动, 在不使用泻下剂的同时, 帮助病人解决便秘的问题。
5.2 散剂中成药与新药开发环境
目前, 按照国家新药的审批办法, 像中药散剂这样的复方中成药通过新药认可还存在一定难度, 主要原因在于不能解析清楚天然药物成分的复杂性和配伍后发生的复杂化学变化。西方国家对于新药开发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 适合于西药的自身特点, 而同时, 对于天然药物的开发又采取着非常灵活的态度。作为新药开发来讲, 在成分和作用机理不能完全分析透彻时,最重要的是对于药物的疗效、毒副作用大小和质量稳定性的评价。所以中成药的开发除了需要认真研究和遵循中医药理论外, 还需要用实事求是的客观的科学态度正视中医药的特点, 而不能完全按照西药开发的模式来生搬硬套, 否则就无法开发出真正优秀的中成药品种。随着现代制药工程技术的进步,对中药饮片加工的方法、细度与药物成分析出的关系、微粉加工对于中药药性变化的影响等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 , 在中成药创新方面, 以散剂这种剂型为基础的新药开发必将展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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