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潞公奏除改官制
文潞公奏除改官制
【原文】
自熙宁以来,士大夫资历之法,日趋于坏,岁甚一岁[1],久而不可复清。近年愈甚,综核之制[2],未尝能守。偶见文潞公在元祐中任平章军国重事,宣仁面谕,令具自来除授官职次序一本进呈。公遂具除改旧制节目以奏,其一云:“吏部选两任亲民,有举主,升通判。通判两任满,有举主,升知州、军,谓之常调。知州、军有绩效,或有举荐,名实相副者,特擢升[3]转运使、副、判官,或提点刑狱、府推、判官,谓之出常调。转运使有路分轻重远近之差。河北、陕西、河东三路为重路,岁满[4]多任三司使、副,或发运使。发运任满,亦充三司副使。成都路次三路,京东西、淮南又其次,江东西、荆湖、两浙又次之,二广、福建、梓、利、夔路为远小。已上三等路分,转运任满,或就移近上次等路分,或归任省府判官,渐次擢充三路重任。内提点刑狱,则不拘路分轻重除授。”潞公所奏乃是治平以前常行,今一切荡然矣。京朝官未尝肯两任亲民。才为通判,便望州郡。至于监司,既无轻重远近之间,不复以序升擢云。
【注释】
[1]岁甚一岁:一年比一年严重。[2]综核之制:官吏的综合考察制度。[3]擢升:提升,擢用,提拔。[4]岁满:任职期满。
【译文】
自宋神宗熙宁以来,士大夫的升迁制度日益趋向腐坏,一年比一年严重,久而久之就无法理清了。近几年来这种现象更加严重,官吏的综合考察制度从来没有执行过。我偶尔看文潞公在宋哲宗元祐年间担任平章军国重事(宰相)时所写的一本奏折,这本奏折是当时宣仁高皇后当面下旨告诉他的,命令他把宋朝以来官职除授存在的秩序问题全部写进一个文本后上奏。于是文潞公把历来除授官职的秩序问题与制度变化清清楚楚的写出上交了宣仁皇后。其中的一部分说:“吏部选出已经担任过两任的县令中,有其他官员举荐的,可升迁为通判。担任通判职位满两任的,有官员举荐的,可升迁为知州或知军,称为‘常调’。知州、知军政绩很明显的,或者为其他官员所举荐,其所述情况与实际表现相符合的,就可以破例升迁为转运使、转运副使、转运判官或提点刑狱、各府推官和判官,称为‘出常调’。这些转运使的工作存在路分轻重、距离远近的差别。河北、陕西、河东三路最重要,任满后的官员有很多都升任为了三司使、三司副使或发运使。发运使任满也充任三司副使。成都路的重要程度仅次于河北、陕西、河东三路,京东西路、淮南路又次于成都路,江东西路、荆湖路、两浙路又次于以上两路,二广、福建、梓、利、夔路为偏远小路。以上三等路分,转运使任满后,有的官员就便迁往近上次等路分任职,有的官员就回到省城担任省府判官,这样逐渐依次提升充任三路的重要职务。朝廷提点刑狱官的除授,既没有路分轻重的分别,也不按顺序提升官职。”文彦博所奏的都是英宗治平以前常用的制度,现在所有的规定都已荡然无存了。京官、朝官中没有人愿意经历两任县令的。刚升为通判,便希望做知州。至于地方监司的官,既不分轻重远近的区别,也不按资历深浅依次升迁的制度。
【评析】
本文将文潞公除授官制之事和如今为官制度,揭示了如今官职升迁制度的日益腐坏现象。本文开篇就提出了“士大夫资历之法,日趋于坏”的现象,之后摘选了文潞公除授官制所奏文章中一段文字,其中有任职满两年的人,有官员推荐的,才可以升迁一等级;业绩突出,有举荐者,可以破例升迁为转运使;而转运使官职“有路分轻重远近之差”等制度,以上这些都要按照依此升迁制度,是英宗治平以前常用制度。然而与如今制度对比,一切荡然无存,朝廷不再有“肯两任亲民”,官职“无轻重远近之间,不复以序升擢云。”由此看出,官职升迁制度的消失,极大地造成了为官风气的腐败。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为官制度也应该这样,要有合理规章制度对官员进行约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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