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退之禘祫议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僚议,限五日内闻奏者。将仕郎守国子监四门博士臣韩愈谨献议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肃敬祀事,凡在拟议,不敢自专,聿求厥中,延访群下。然而礼文繁漫,所执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岁,屡经禘袷,未合适从。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泽,虽贱不及议,而志切效忠。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后申明其说。
一曰“献、懿庙主,宜永藏之夹室”。臣以为不可。夫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于太祖。献、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于夹室,至禘祫之时,岂得不食于太庙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谓之合矣。
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臣又以为不可。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墠,其毁庙之主,皆藏于祧庙,虽百代不毁,祫则陈于太庙而飨焉。自魏、晋以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墠之位,况于毁瘗而不禘祫乎?
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于其陵所”。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师,列于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迟,不即飨于下国也!
四曰“献、懿庙主,宜附于兴圣庙而不禘祫”。臣又以为不可。《传》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于属乃献、懿之子孙也。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
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于京师”。臣又以为不可。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去墠为鬼。渐而之远,其祭益稀。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以为不当取已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于禘祫也,合食则禘无其所,废祭则于义不通。
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于后代之法也。《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虽太祖也,其于献、懿则子孙也。当禘祫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事异殷、周,礼从而变,非所失礼也。
臣伏以制礼作乐者,天子之职也。陛下以臣议有可采,粗合天心,断而行之,是则为礼。如以为犹或可疑,乞召臣对,面陈得失,庶有发明。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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