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伦理学着作——《孝经》》赏析伦理学着作——《孝经》
【点睛之笔】
《孝经》是中国古代儒家的伦理学着作,有人说是孔子自作,但南宋时已有人怀疑是出于后人附会。
【经典解读】
清代的纪昀(yún)在《四库全书总目》中认为该书是孔子“七十子之徒之遗言”,大约成书于秦汉之际。从西汉至魏晋南北朝,注解者近百家,现在传世的版本是唐玄宗李隆基的注本,全书共分十八章。
《孝经》以孝为中心,较为集中地解释了儒家的伦理思想。它肯定了“孝”是上天所定的规范,“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书中还指出,孝是诸德之本,国君可以用孝治理国家,臣民能够以孝立身理家。《孝经》将孝亲与忠君联系起来,这在中国思想史中尚属首次,它认为“忠”是“孝”的发展和扩大,并把“孝”的社会作用绝对化,认为只要做到了孝悌的极致,就能够“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
《孝经》对实行“孝”的要求和方法也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书中主张把“孝”贯穿于人们日常生活的一切行为之中。不仅如此,《孝经》还把封建法律与道德规范联系起来,认为“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并且提出要借用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封建等级关系和道德秩序。
在唐代,《孝经》被尊为经书,南宋以后则被列为《十三经》之一。在封建社会里,它被看做是“孔子述作,垂范将来”的经典,对传播和维护封建日常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
《孝经》的解读《孝经》中国古代儒家的伦理学着作。有人说是孔子自作,但南宋时已有人怀疑是出于后人附会。清代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中指出,该书是孔子“七十子之徒之遗言”,成书于秦汉之际。自西汉至魏晋南北朝,注解者及百家。现在流行的版本是唐玄宗李隆基注,宋代邢邴疏。全书共分18章。
该书以孝为中心,比较集中地阐发了儒家的伦理思想。它肯定“孝”是上天所定的规范,“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书中指出,孝是诸德之本,“人之行,莫大于孝”,国君可以用孝治理国家,臣民能够用孝立身理家,保持爵禄。《孝经》在中国伦理思想中,首次将孝亲与忠君联系起来,认为“忠”是“孝”的发展和扩大,并把“孝”的社会作用绝对化神秘化,认为“孝悌之至”就能够“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
《孝经》对实行“孝”的要求和方法也作了系统而烦琐的规定。它主张把“孝”贯串于人的一切行为之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是孝之始;“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是孝之终。它把维护宗法等级关系与为封建专制君主服务联系起来,主张“孝”要“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 于立 身”,并按照父亲的生老病死等生命过程,提出“孝”的具体要求:“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该书还根据不同人的等级差别规定了行“孝”的不同内容:天子之“孝”要求“爱敬尽于其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诸侯之“孝”要求“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卿大夫之“孝”则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卿大夫之“孝”则一切按先 王之道 而行,“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口无择言,身无择行”;士阶层的“孝”是忠顺事上,保禄位,守祭祀;庶人之“孝”应“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
《孝经》还把封建道德规范与封建法律联系起来,认为“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提出要借用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和道德秩序。
《孝经》在唐代被尊为经书,南宋以后被列为《十三经》之一。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它被看作是“孔子述作,垂范将来”的经典,对传播和维护封建纲常起了很大作用。
《孝经》的意义是什么塑造中华美德的《孝经》。《孝经》中国古代儒家的伦理学着作,集中地阐发了儒家的伦理思想。认为以孝为中心,“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认为孝是诸德之本,“人之行,莫大于孝”,国君可以用孝治理国家,臣民能够用孝立身理家,保持爵禄。《孝经》在中国伦理思想中,首次将孝亲与忠君联系起来,认为“忠”是“孝”的发展和扩大,并把“孝”的社会作用绝对化神秘化,认为“孝悌之至”就能够“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孝经》对实行“孝”的要求和方法也作了系统而繁琐的规定。以显父母”,是孝之终。主张“孝”要“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并按照父亲的生老病死等生命过程,提出“孝”的具体要求:“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卿大夫之“孝”则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卿大夫之“孝”要求一切按先王之道而行,“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口无择言,身无择行”;士阶层的“孝”是忠顺事上,保禄位,守祭祀;庶人之“孝”应“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孝经》还把道德规范与法律联系起来,提出要借用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道德秩序。《孝经》在长期以来被看作是“孔子述作,垂范将来”的经典,对传播和维护社会伦理起了很大作用。 《孝经》还把道德规范与法律(刑律)联系起来,认为“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提出要借用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其宗法关系和道德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9章85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不常看望老人将违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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