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从哪里来【4346】正义从哪里来(熊逸著,民主与建设出版社,34万字,2019年4月第1版,49元)
11章:[1]要幸福还是要公正?[2]何谓正义,是具体的目标还是抽象的准则;[3]高贵的谎言;[4]作为社群主义者的上帝;[5]从奥米拉斯的孩子到马厘岛的王妃;[6]自由意志的两难;[7]原罪的两难;[8]康德的失误;[9]正义的两个来源:强者的利益与人性的同情;[10]人的真实与必然的处境:不自由,不独立,不平等;[11]伟大的嫉妒心。
大到战争、社会争端,小到人际纠纷、伦理问题,这是个充满矛盾的世界。所以从古至今,人们是如此渴求着正义,有关正义的问题也一直深深困扰着最杰出的才智之士。但是从古代中国的百家争鸣到西方世界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正义的观念一直是混沌的、模糊的。
这本书,围绕正义话题,分章从不同侧面阐述了:要幸福还是要公正,何谓正义,自由意志的两难,原罪的两难,康德的失误,伟大的嫉妒心……作者以缜密的思辨、融会贯通古今中外代表哲人的相关思想,比如中国的儒家、道家、墨家,还有西方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蒙田、斯宾诺莎、卢梭、亚当·斯密、罗素、康德、哈耶克、弗洛姆、保尔斯等;并列举大量历史案例和文学经典,层层深入,探讨何谓正义、正义从何起源及如何实现正义。
“人类几乎所有令人尊敬的特性都不是天性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对天性的成功克服”。
宗教也是一种武侠,宗教的世界也是一种武侠的世界。
信息控制是主人控制奴隶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技术。
时间共同体和空间共同体共同影响着、塑造着我们每一个人,地域歧视就是最显著也最令人厌恶的一种表现。
“没有任何无缘无故的事情,万物都是有理由的,并且都是必然的”。
宗教信仰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但难以追求社会公平。
无论是物质财富还是精神财富,到底“值多少钱”,仅仅取决于我们有多么看重它们。
一席融合古今贯通中西的知识盛宴;一个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的心灵地图。
什么叫正义?正义从何而来?正义
五芒星和居中的一个正字,代表正义正义
justice
由仁慈所引发的仁慈.称为正义.
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作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另外意思] 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 ”演化而来。“jus”是个多意词,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意大利文中的“diritto”等,都兼有正义、法、权利的含义。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等意思。
文字
辞海解释:
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正义是社会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公平正义从哪里来要通过司法改革、审判活动和法治实践,切实把人民群众这一主体与公平正义这一客体统一起来,把亲身感受体验的现实过程与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统一起来,把具体的个案公正与整体的社会公正统一起来,这样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改革红利,理应包括司法工作以及司法改革的投入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收益和实惠,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如果说收益和实惠属于功利性的概念,实现公平正义不仅提升到理性层面,同时对人民法院呈现为一个司法实务和法治实践问题。准确理解把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丰富内涵,首先有赖于理性思辨和理念升华。从主体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必须通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这一“主体”感受到公平正义来源于当事人的参与、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新闻媒体的舆论,是包括主观评判、社会认同和舆论意见在内的一种“感受”,是包涵利益受保护、司法受尊重、法律受敬畏的一种“体验”。从抽象与具象来看,公平正义具有思想、理念、价值的意味,超拔于具体的人和事,总体上属于抽象范畴,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主题。而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每一个案件来说,公平正义涉及到刑罚上的有罪无罪与罪轻罪重、责任上的是与非、利益上的得与失等,是可以感受、可以衡量的,是生动、具体、鲜活的。由此,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需要有司法理念的支撑,但不能仅仅停留于纯粹思辨;需要有法治精神的导引,但不能仅仅停留于宏大叙事。首先必须有更完善、更成熟的顶层设计和更科学、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应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应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立足于司法实务层面和具体过程,有必要从以下“六个一”着手,加以改进,改革创新,寻求突破:从回应每一起司法诉求入手,通过方便、快捷、经济的方式,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司法服务,让不熟悉法律知识的群众懂得打官司,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从做好每一次庭审入手,依照法定程序,做好庭前、庭中、庭后的各项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把事说透、把理摆清、把法辩明。从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入手,针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讲究法律逻辑,加强说理论证,规范文字表述,注重答疑解惑。从公开每一道环节入手,抓住立案、庭审、宣判、裁判文书、执行等各环节,通过现代科技手段等方式,做到全过程公开、最大化公开、多样化公开。从规范每一项法官行为入手,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律素质,提高司法能力,严明司法作风,恪守司法礼仪。从解决每一个热点难点入手,深刻把握人民群众的关切和司法诉求,尤其要针对涉诉信访、执行和民告官等重症难症,凝神把脉、集智开方,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总之,要通过司法改革、审判活动和法治实践,切实把人民群众这一主体与公平正义这一客体统一起来,把亲身感受体验的现实过程与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统一起来,把具体的个案公正与整体的社会公正统一起来,这样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sici/41806.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基础 基石
下一篇: 施特恩海姆,卡尔作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