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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二奶上位会犯法:妾乃贱流扶正必判刑离异

话历史 2023-07-22 11:41:27

唐律规定:“妾乃贱流”,“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在家庭之中,倘若将妾升为妻,两口子都要被判刑一年半。并且不要以为服完刑就完事了,没完,两口子还要被迫离异。总之,妾就是妾,永远是贱流,永远是下等人。

本文摘自:人民网,作者:王威,原题:唐朝法律歧视“二奶”:妾乃贱流 扶正必判刑

关于宋代女性的地位问题,我一连写了好几篇文章,有个朋友问我,宋代与唐代相比,到底哪个朝代的女性更幸福一些?

首先要说的是,宋代和唐代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它再也不是个贵族社会了,而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市民社会。打个比方说吧,宋朝的宰相完全可以和普通市民在同一个澡堂子里洗澡,而在唐朝,嘿嘿,这事连想都不要去想。

市民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政府对民间的事情干预和管制不多。而在贵族社会,比如汉代,几个老百姓聚在一起喝酒都是违法的,在不是国家的节日里吃肉也是违法的。唐代的情况虽然好了很多,但是从唐律里还是可以发现,政府实在管得太宽了,而且所有的法律基本上都是为贵族量身定做的。比如对妾的地位,唐律规定:“妾乃贱流”,“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在家庭之中,倘若将妾升为妻,两口子都要被判刑一年半。并且不要以为服完刑就完事了,没完,两口子还要被迫离异。总之,妾就是妾,永远是贱流,永远是下等人。

下等人永远是下等人,很自然的,上等人就永远是上等人,贵族就永远是贵族了。除此以外,这种带有“种族歧视”意味的法律条款还有奴婢“当色令相配偶”。这是啥意思呢?就是说奴仆婢女只能和奴仆婢女通婚,不光自己要一辈子做奴,连自己的子子孙孙也要世世代代地“奴”下去。与此相反,到了宋代的《天圣令》,这些法律都被废弃了。

如果这还不能算是最能体现宋代女性地位提高的直接证据,那么我们就再谈谈妓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命运吧。

在唐代,官吏公然狎娼,官妓、营妓的命运尤其悲惨,根据律法,有时候长官杀害营妓也是无罪。但在宋代就行不通了,宋朝龚明之所写的《中吴纪闻》说:“乐天(白居易)为郡时,尝携容满、张志等十妓,夜游西湖虎丘寺,尝赋纪游诗。为见当时郡政多暇,而吏议甚宽,使在今日(宋朝),必以罪闻矣!”从这条就可以看出,妓女的命运已然和前代完全不同了,即便是官妓,也不是官老爷随便就可以玩的。

妓女的地位提高了,所受的歧视也就少了,所以能够出席很多大型的社会活动。《梦粱录》上说:“及顾借官私妓女乘马,及和倩乐官鼓吹,引迎花檐子或粽檐子藤轿,前往女家,迎取新人。迎至男家门首,时辰将正,乐官妓女及茶酒等人互念诗词,拦门求利市钱红。……方请新人下车,一妓女倒朝车行捧镜,又以数妓女执莲炬花烛,导前迎引。”可见民间结婚风俗仪式乐于请妓女们庆贺,这在以前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现在很多人迷恋所谓盛唐,抨击宋代太弱了,这其实是不了解历史的表现。大唐之盛其实不到一百年,其他的时间,中央完全被藩镇耍着玩,其间老百姓所受的苦,简直是无边无际。盛唐论者最喜欢提版图疆域问题,但真论起实际控制的地盘,唐朝是完全不能和两宋相比较的。

这些年来,宋代的弱被过分强调了,而它的强总是被忽略,这实在是不应该啊。其实一个社会强大与否往往取决于所有社会成员的地位是否平等,而所有平等之中,最基本的则是男女平等。那么在宋代,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宋代人对母亲的尊敬。我们不妨先从帝王之家说起,因为在古代,帝王之家的所作所为,即便是最微小的变动,也会对民间产生长久而持续的影响。

宋代是历史上太后垂帘听政最多的一个朝代。北宋从真宗刘后垂帘开始,先后垂帘的有仁宗曹后、英宗高后、神宗向后、哲宗孟后,而南宋则有宁宗杨后、理宗谢后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宗高后,她秉政期间,历神宗、哲宗两朝,因其对国家的贡献巨大,以至于被誉为“女中尧舜”。这可是以前各代的女主从未享有的称誉,即使是自立为帝的武则天,也没能在史书赢得这样的评价。

总之,宋代的垂帘听政可谓是成为了一种传统。由于有这么多女后秉政,所以宋代同情女性、理解女性,对女性以独立人格、主体价值的认识和人道的关怀,几乎成为一种社会化的普遍思潮。我们可以通过《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关于天圣八年(1030年)戊辰条的记载,看到这些女后们在保护女性地位的努力:“戚里有殴妻致死更赦事发者。太后怒曰:‘夫妇齐体,奈何殴致死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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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之家如此,那士大夫之家的情形便大可想见了。像“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这样的名句,以及专门写出来悼念和怀念已亡母亲的文章,在宋之前凤毛麟角,而在宋代则是比比皆是了。

尊母当然可以解释为封建家长制在宋代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不过这一发展显然对女性地位的提高很有利。那么母权高涨是不是意味着女权也能相应成正比地提高呢?下这样的结论可能就比较冒险了。我个人觉得吧,女性地位的提高主要依赖于她社会地位的提高,而社会地位的提高又往往取决于女性对家庭财产的处置权和支配权,而为了做到这一点,女性则必然要有自己的独立职业。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后面再详细谈谈。

(《性的历程:从两宋到明清》,王威著,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古代男子若不妻妾成群 有妾无妻皆算单身

古代男子若不妻妾成群 有妾无妻皆算单身

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的制度。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枕边、带进了亲情之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这实在是中国人的劣根性。

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姬妾制度提出了异议。《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然而,人性平等的主张,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专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并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

现在很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话错了,如果你当真生在古代而说这句话,一定会被人目为不守礼法之徒。中国古代向来是一夫一妻制,小老婆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辈女性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

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家庭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谷梁传》称:“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分,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时代,更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事后照样得离异。

《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为妻子。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分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唐朝时白居易便就这种“奔者为妾”的社会现状写过一首长诗《井底引银瓶》: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只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一个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为随爱人私奔,便从此失去了为 *** 的资格,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换不来男家的认可。她没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她生的儿子也算不得夫家首选的继承人。

从这个角度来看,姬妾制度,所蹂躏的,不仅仅是这些误了终身的女子,爱她而无自主权的丈夫以及她的儿子,都在这种制度下有苦难言。男子只能与父母认可的嫡妻同床异梦,眼巴巴地看着心爱的女人成为嫡妻的生育工具。

中国古代,“小老婆”想上位当正妻几乎不可能,一朝为妾终身为奴

在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记·曲礼》:“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但是,婚姻缔结情况也有例外,如儒家礼制规定,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说起古代的婚姻制度,大家总会不约而同地想到“三妻四妾”一词。

实际上,在绝大多数的 历史 朝代中,古代的妻妾制度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便是坐拥三宫六院的皇帝,在他的“后宫团”中也仅存在一个“正位”,也就是皇后,其他嫔妃、御妻所享受到的待遇,严格来说都是妾室,根本无法与正宫皇后相提并论。

除此之外,许多朋友觉得妾就相当于古人的“小老婆”,亦或是“小三”、“二奶”之类没有名分的婚外恋情,这也是不严谨的。古语云“妾不如妻”,在古代妾的地位更像是贴身丫鬟,几乎不具备任何“妻”的权益,却要尽到与妻等同的职责。

例如:“妻”来照顾丈夫孩子、侍奉老人,而妾同样要肩负这些职责。然而,在丈夫和正房夫人面前,妾的地位却像婢女一样。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看到小妾与正房翻脸斗嘴的情况,在现实中基本不会发生。一旦出现了类似的情况,遭殃的一定是地位卑贱的妾室。

妾在一个家庭中的地位是相当低的,而且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

首先,每逢家族祭祖,元配正房是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的,但妾却没有这种资格,完全被排除在家谱之外。妻家的亲戚,也就是娘家人,她们的地位得到夫家的认同,属夫家的姻亲,但妾家的亲戚就不会得到认同了。

除此之外,即便是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子、庶女,他们也必须称没有血缘关系的正房夫人为“嫡母”,只能称自己的亲生母亲为“庶母”,而这种对母亲的称呼还只是书面语,日常见面庶子、庶女必须要称自己的生身母亲为“姨娘”。

古人是相当看重血缘的,因为庶子、庶女都有夫家的血统,所以他们的地位虽然不及嫡子嫡女,但他们仍是少爷或小姐。相比之下,他们的生身母亲要凄惨得多,非但不能管自己的子女叫儿子、女儿,还得尊称其为少爷、小姐,庶母子的母子关系都是不被承认的。

别觉得笔者说的这种现象是危言耸听,在《红楼梦》中我们就能够看到这样的桥段。

贾政有一名小妾赵姨娘,这位赵姨娘虽属家主之妾,但她却并不算“主子”,全府上下的“主子”都对其嗤之以鼻,稍微得宠的丫鬟也会瞧不起她。赵姨娘诞下一女探春,但长大后的探春根本不认同自己的母亲,连自己的亲娘舅都不认可,她宁愿称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正房王夫人为母亲,也不会管自己的生母叫一声娘亲。

由此可见,在古代,庶母子之间的关系在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中并不得到认同,他们更像是主仆。实际上,古代的妾就是妻的一种“替代品”,亦或是生育工具。嫡庶之分是古代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直接导致了妾的地位极其低下。元配正房过世以后,妾亦没有上位的机会。倘若让妾来取代妻,这种情况非但要受到世人的指责,还有僭越法度之嫌。

我们知道,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本就是建立在男尊女卑的背景下的,所以,衍生出了诸如“夫为妻纲”之类的规矩。

夫与妻之间的关系本就失衡,相比之下小妾的地位更是堪忧。对于一个犯了错的小妾来说,丈夫完全有资格对其进行惩处。在古代,打骂、流放小妾的情况屡见不鲜。即便是丈夫一怒之下将小妾杀之后快,在唐、宋两朝都不会被判处重刑,最严重的结果不过处以徒流。

到了清朝,对杀害小妾这一罪行的惩处更轻,顶多是“杖一百,徒三年”。那么,如果不堪其辱的小妾对丈夫进行了反抗,她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根据《清律》的记载,“骂夫,杖八十”,倘若小妾敢与丈夫动手,那么便要“俱徒一年或一年半”,且“不问有伤无伤”。

古代的阶级制度是体现在各个方面的,即便是在家庭(家族)中亦是如此。在一个家庭里,妻的地位要明显高于妾,她们的关系更像是主子与仆人。妻子可以随意指使或打骂小妾,妾则不能有任何反抗、侵犯妻的行为。倘若,妾对妻有了冒犯之举,则要“与妾犯夫同罪”。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古代婚姻法中妾是基本不具备权利的,除了最起码的人权之外,她们的处境与奴婢别无二致。

通常来说,为丈夫诞下子女的妾,其家庭地位能够有所提高,但提高的程度却比较有限,充其量是获得了“主子”的名分,但她的地位仍不及其他主子。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就是妾的出身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妾的地位亦会提高,但类似的现象却属凤毛麟角。毕竟,除了私奔之外,高门大户基本不会将女儿许配给人做小妾。

妾的存在,本质上来说仅是为了传宗接代罢了。所以,古代的丈夫必须要对妾尽义务。倘若,一个男人纳了小妾,那么,就必须定期与其行房。倘若,这名男子冷落了小妾,未能定期与其发生关系,那么,这名丈夫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除此之外,在古代礼法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倘若,正房元配不在家中,那么,妾就不得与丈夫睡在一起,两人在行房结束后丈夫必须回到主卧就寝,禁止留宿。

在古代不只是皇宫,其实,小家庭的内宅也经常会发生“宅斗”。因此,性关系的平衡就显得相当重要了。妻妾之间的得宠与失宠,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家庭关系的和谐。对于小妾来说,她们能享受到的权益相当有限,性生活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因为,古代纳妾的情况通常发生于妻子年迈体弱或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下,所以在性生活的方面妾往往享有比妻更优越的待遇,能够与丈夫同床共枕的机会更多。

与荧屏上经久不衰的宫斗剧一样,对于妻妾来说能否得到丈夫的“临幸”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为此妻妾不惜进行各式各样的明争暗斗。内宅的争斗,往往会让家庭变得鸡犬不宁。介于此,古人也在家规中制定了种种详细的条文,对这些现象进行杜绝、例如:在《秘戏图考》中,就收录了一部明代家训的残文,内容如下:

从这些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到,古人主张已婚妇女在婚后生活中一定要“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故此,性生活对于妻妾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她们的地位不如男人,没有机会接触到外面的世界。因此,作为丈夫的男人一定要肩负起让家庭和谐美满的责任。

除此之外,这段家训还规定了那些被纳入家门的小妾,必须在丈夫与元配过性生活时从旁观看,这样才能消除妻妾之间的芥蒂,减少内宅女人间的猜忌。

由此可见,在古代虽然妾的身份地位相当低,但古人对妻妾和谐还是相当看重的,至少古人已经意识到妻妾之间的内斗就是家庭纠纷的主要来源这一点。

但家训毕竟只是少数名门望族的私家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妻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要维持终生。

现在,许多“小三”、“二奶”在战胜原配之后,还有被扶正的机会,在古代这种情况是难以想象的。可以说,在绝大多数的朝代,都有妾终生不得为妻的规定。

例如:在唐朝,有一位叫杜佑的名士,在晚年丧妻后将自己的小妾扶正,因为这种行为遭到了士林的排挤和指责。哪怕是在过世以后,妻妾之间的地位仍无法平等,妻子有权力与丈夫合葬且同椁,但妾就不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

由此可见,古代的妾绝不等同于现在的“小老婆”,她们的地位是相当凄惨的。

在封建 社会 ,讲究的就是阶级与等级的严明。妻是正房元配,妾只是替代品,二者之间绝不可混淆,这层关系亦不容僭越。

也因此,像明末清初钱谦益将柳如是扶正的情况,在 历史 上实属千载难遇的稀罕事了。

参考资料:

唐朝的官职从大到小是怎么排的?

唐代官制

唐五代的政治和经济概况
隋末农民起义推翻了隋王朝,为封建政治的改革开拓了道路。唐朝的建立者李渊、李世民,吸取了隋朝灭亡的教训,革除弊政,以谋求新皇朝的长治久安,经过三十多年的励精图治,使李唐王朝逐渐成为一个强盛的国家。

李渊在位时期,国家重新统一,社会渐趋稳定,典章制度初具规模,这为“贞观之治”的出现铺平了道路。

从公元627年至公元649年的二十三年,是唐太宗统治时期,史家称之为“贞观之治”。唐太宗即位初期,在政治上进一步联合各地主集团,健全法制,整饬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能。在经济上实行“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的政策。

贞观初年,李世民首先着手改组中央机构,逐步把李渊时期的一些思想保守的宰相陈叔达、萧瑀、宇文化及等免职,先后任命原秦王府的宠臣高土廉、房玄龄、长孙无忌、杜如晦等为宰相,并起用了李建成的幕僚魏征、王珪、韦挺等人为谏官,接着又提拔他们担任尚书左右丞或宰相。他除了把建成、元吉的亲属处死外,其他属官一律赦免。李世民对政敌属官采取这种政策,不仅搜罗了一批有才能的人为自己效力,也迅速消除了来自反对党的阻力,稳定了政局。

唐太宗非常重视发挥国家机关的效能,他对大臣说: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主要原因是当时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决断”,使得群臣有意见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他很注意选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给百司商量,然后经宰相筹画,诸事稳妥,才能上奏施行。所以旧史称唐朝政府处决政事“鲜有败事”。贞观初年,还针对武德后期民少官多的弊端,精减国家机构和官员,唐太宗说:“官在得人,不在员多”,命令房玄龄精简中央文武官员,据《资治通鉴》卷192的记载,中央官员由武德时期的2,000多人减为643员。地方行政机构也予以裁并,因山川形势之便,分全国为十道。

贞观时代,很注重立法。唐太宗即位以后,多次组织名臣和法学家研究立法和司法制度。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根据这种精神,对《开皇律》作了重要的删改,除去大辟罪92条,死罪大半,其余则删烦去蠹,变重为轻的条文也很多。当时对判死刑很慎重,据《贞观政要》卷8记载,规定“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复奏,天下诸州三复奏”。唐太宗还认为法令不能经常变化,因为数变则烦,使“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所以,唐前期的法律体系经贞观初年修订后,就基本确立,没有大的变化。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司法机关,中央主管刑法和审判的是刑部和大理寺,地方州、县设有专管司法工作的官吏,刺史和县令都亲自掌管审判事务。

唐太宗还从前朝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如果从皇帝到各级官吏不认真奉法,任何完备的立法和司法制度都是空文。《魏郑公谏录》卷3载,他曾对朝臣说:“朕见隋炀帝都不以官人违法为意,性多猜忌,惟虑有反叛者。朕则不然,但虑公等不遵法式,致有冤滞”。唐太宗提倡守法,要求司法部门断狱要依据律文。所以,有些大臣才敢于“犯颜执法”,与他激烈争辩,纠正他任情用法的错误。由于贞观时期重视立法和守法,法律的执行一般比较认真,官吏有犯法者必无赦免,贪赃者置以重法。《贞观政要》说,当时“官吏多自清谨”,“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这对巩固唐初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

在用人上,唐太宗曾说过:“为官择人,唯才是与;苟或不才,虽亲不用”。为了改善吏治,争取各地主集团的支持,他选拔、任用了许多有才能的人担任中央要职。这些人出身不同,代表了各种地主势力。其中有长期跟随他的秦王府臣僚,有追随李建成反对他的政敌,有关中军事贵族和南北士族,也有出身低微的寒门人士。唐太宗这个用人原则,曾引起了原秦王府一些没有迁官的旧属不满。唐太宗批评房玄龄等人说:“用人但问当否,岂以新旧异情……才若不堪,亦岂以旧人而先用?”由于唐太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拔人物不私于党”,以才取人,甚至破格用人,就保证了唐初政治的稳定和各种政策的施行。

唐初的军队是以府兵为骨干的中央禁军、边军和地方军组成。军队直接由皇帝掌管,除紧急情况之外,凡发十人十马以上,都要有兵部奉皇帝敕令颁发的鱼符、木契。将帅不能长久专兵,“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贞观时期,边将领兵,一般是“三年一易,收其兵权”。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证军权集中于皇帝,防止大将拥兵擅权。唐太宗为了提高军队的战斗力,特别注意府兵的训练。折冲府平时的主要任务是训练士兵,“居常则皆习射”,每年冬季有一次试阅。有时唐太宗亲自教射,中多者赏以弓、刀、帛,其将帅也进行考绩。“由是人思自励,数年之间,悉为精锐”。

唐初统治者恢复和完备了前代的府兵制度,这不仅加强了封建统治,而且有利于地主阶级扩展经济和政治力量。当时地主子弟是府兵的主干,当府兵的可以免除赋役,有功勋的可以获得勋品、勋田和升官,战争中可以分得大量俘虏、财物。因此,唐初地主子弟一般都积极从军,借此升官发财。府兵要自备部分兵甲、服装、资粮,每年有几个月的宿卫,对于贫苦农民来说,当府兵则是沉重的负担。迫使农民不得不以逃亡他乡、自残肢体、投附寺院等方式来回避征役。

唐太宗统治期间,实行以关中军事贵族集团为主干,联合关东和江南士族,以及其他非士族地主的方针,巩固了唐朝的统治。但是各地主集团中仍然存在着矛盾。以唐宗室为首的贵族官僚集团拥有大量的土地和财富。随着贞观时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那些非士族地主,不满足于自己的社会地位。他们要求扩大其政治经济特权,因而和贵族官僚集团发生了冲突。到高宗时,这种斗争开始激化。武则天正是利用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把李唐官僚集团的势力打下去,逐渐掌握了国家大权而登上皇帝宝座的。

在武则天统治时期,采取了严刑峻法,对付一切公开的和暗藏的反对派。她在朝堂上设置铜匦,接受告密文书,奖励告密。各地告密者不论贵贱,都可以亲赴京城,沿途受五品官待遇,到京后武则天亲自接见。告密核实,封官赐爵;告密失实,并不反坐。于是,唐宗室贵族大臣多被告发,而不少告密者则成为飞黄腾达的新贵。武则天还重用武三思、武承嗣、周兴、耒俊臣等一批酷吏,搜罗了数百名无赖之徒,专门以告密为能事。他们为了迫害政敌,广泛侦察,罗织罪状,严刑逼供,相继诛杀唐宗室数百人,文武大臣数百家,地方将吏数千人。以致朝野上下笼罩着一片恐怖气氛。被关杀的大批官僚,有不少是无辜受害者。

据《新唐书·则天皇后传》载,武则天为了培植自己的势力,“不惜爵位,以笼四方豪杰自为助”。大量破格提拔士人和低级官吏。每年赴京应举的人数不断增加。她经常要大臣们荐举人材。《资治通鉴》卷205载,长寿元年(公元692年),大臣们一次荐举了130人,“无问贤愚,悉加擢用”。由于勋赏太滥,造成“腓服众于青袍,象板多于木笏”的怪现象;像拾遗、补阙这样的官员,更是车载斗量了。

武则天对农民的反抗,除了严厉镇压和不断检括逃亡农民外,对徭役制度和户籍制度也作了某些修改。天授二年(公元697年),她到洛阳,下令允许关内雍、同、太等州士族人稠地区,百姓无田业者,可以到洛州安置,前后迁移了数十万户,被迁的农民可以在当地开垦荒地,免三年租调。高宗死时,宣布百姓年满五十岁者免除徭役,比以往六十岁免除徭役的规定缩短了十年,这些措施,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武则天统治的五十年间,封建国家所控制的户口,从贞观永徽初的380万户,增加到650万户。商业、交通出现了贞观时期未有的繁荣。从这个时期开始,唐代进入了鼎盛时期。

神龙二年(公元705年),宰相张柬之等联合禁军将领,乘武则天病重之机,发动宫廷政变,逼武则天让位给李显。不久,武则天就死了。中宗复位后,张柬之等人遭到排斥,韦皇后、安乐公主和武氏近亲结成一个腐朽的政治集团,控制了朝政,造成了更加腐败的政治局面。这些人卖官鬻爵,只要交钱30万,就给予皇帝的墨敕,斜封副中书,称为“斜封官”。当时正员之外,用员外、同正、试、摄、检校、判、知等五花八门头衔,封授的官员多达几千人。

贵族官僚集团还直接剥削大批“封户”。中宗时受封的贵戚幸臣多达140余家,封户多至上万户,封地遍及五十四州,被剥削丁男在64万以上。封家派有专官、奴仆收取租税。当时封户比较集中的大河南北地区,造成“百姓怨叹”,“颇多流散”的惨况。

景龙四年(公元710年),韦皇后毒死中宗,窃掌朝政。当年,相王李旦的儿子李隆基利用禁军的不满,发动军事政变,杀死韦后、安乐公主及大批武氏宗族、党羽。恢复了睿宗李旦的帝位。睿宗也是一个昏庸的皇帝,朝政依旧腐败不堪。景云三年(公元712年),睿宗传位于太子李隆基,是为玄宗。

唐玄宗即位后首先对混乱的弊政进行整顿。自开元元年(公元713年)至开元八年(公元720年),他相继任用熟悉吏治、富有才能的姚崇、宋璟为宰相。史称姚崇治事明敏,处决政事迅速。《资治通鉴》卷210说他曾向玄宗提出“抑权幸,爱爵赏,纳谏诤,郄贡献”等建议,都被采纳。在他执政期间,大量裁减中央机构的冗职,修立了各种制度,使“权归于上”,消除了行政上的混乱。宋璟“善守法持正”,注意选择官吏,随材授任,使百官各称其职;对玄宗“敢犯颜直谏”,对下能“刑赏无私”。由于两人同心辅佐,使赋役宽平,刑罚清省,百姓安居。唐玄宗也很重视地方吏治,经常召见地方官员;规定了京官和地方官交流任用制度,使出入常均,尽量改变重内官轻外官的现象。为了表示重视地方官员的典选,唐玄宗有一次还亲自殿试新授县令,把其中四十多名考试成绩低劣的人放归。

害民极大的“食实封”制,这时改为政府向封户征收租调,封家至官府领取,禁止封家直接苛索封户。唐玄宗还表示要除奢从简,下令销毁宫中的乘舆服御,金银器玩,供军国使用;规定天下不得采珠玉,织锦绣,停罢两京及诸州织锦坊。唐玄宗一再要求地方官员注意兵役、徭役、租税的均平征敛,重视农田水利的管理,随时招抚逃亡人口;还经常发布特敕,缓征、减征、免征民户贷粮、租调、地税。以保证国家收入和兵饷来源。

一度倡导俭约、焚珠玩、禁女乐的唐玄宗,到开元后期渐渐变成一个荒怠政事,沉湎淫乐的皇帝。同时,整个官僚机构也空前膨胀,官吏多达36万余人。这时,唐玄宗用的宰臣,尽是一帮巧于献媚,善于逢迎,“专徇帝欲,不顾天下成败”的奸邪之徒。“口有密,腹有剑”的李林甫,唐玄宗“任之不疑”,出任宰相达十九年之久,独专朝政。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李林甫死,杨国忠继任宰相,他与李林甫一样,专事献媚玄宗,身兼四十余职,每件文书“但署一字,犹不能尽”。本来就不学无术的杨国忠,自然只好依赖胥吏代为处理公文,这就使已经腐败无能的朝政,更加贿赂公行,纪纲紊乱。

玄宗还特别重用宦官,《旧唐书·高力士传》说,“中官稍称旨,即授三品将军”。这些得宠的宦官权力极大,“监军则权过节度,出使则列郡辟易”。地方官僚都竭力奉承,出使的宦官无不满载回京。诸宦官中最得宠的是高力士,朝廷文武百官,都要巴结他,才能谋得高位。唐后期一百多年的宦官之祸,正是在这个时期种下根源的。

安史乱后,李唐政局每况愈下。肃宗即位后,召募中央禁军,委派宠信宦官李辅国为元帅府行军司马,后又兼任兵部尚书,执掌禁军。此后,宦官把持朝政,成为严重的问题。这引起了一部分朝官的不满,皇帝有时也不甘心受宦官的控制。朝官在皇帝的支持下,和宦官不断发生激烈的斗争。宦官的办事机构在北面宫城,朝官的衙门在南面皇城,所以两者之间的斗争又叫做南衙和北司的斗争。

贞元二十一年(公元805年),唐顺宗任命王叔文为起居舍人,翰林学士,王伾为左散骑常侍,翰林待诏。他们引进了柳宗元、刘禹锡、韩泰等人,在顺宗的支持下,着手革除时弊,企图夺取宦官集团的权力。但由于他们依靠的是一个身患重病的皇帝,手下只有少数所谓有识之士,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所以一遇到握有重兵的宦官势力的反击,永贞革新就失败了。

宪宗被宦官杀死后,继位的穆宗和敬宗,更是委政宦官,专以游乐为事。宦官在朝中的地位愈益巩固,更加飞扬跋扈。敬宗因打骂宦官,结果也被杀死。文宗时,想改变宦官专政局面,但因宦官势力已根深蒂固,已无法处置了。

唐后期,除了朝官和宦官的南衙北司之争外,在朝官内部,也结成朋党,排斥异己,从而引起官僚集团的派别斗争,其中最突出的是以李宗闵、牛僧儒为首领的牛党官僚集团和以李德裕为首的李党官僚集团的斗争——史称“牛李党争”。这些斗争与倾轧,一直延续到李唐政权的覆亡。

梁、唐、晋、汉、周五个王朝,史称五代。五代换了八个姓,十三个“君主”,但为期只有五十四年。统治的区域仅在黄河流域一带(有时也包括四川在内)。五代的君主绝大部分是唐末的节度使,都是出身于武人,所以当时诸镇及一般州郡刺史,皆以武人为之。因此,官吏不明治道,多为群小惑乱。正如《旧五代史·安重荣传》所说的“自梁唐以来,藩侯郡牧,多以勋授,不明治道,例为左右群小惑乱。卖官鬻狱,割剥蒸民。率有贪猥之名,其实贿赂半归于下”。这就加深了人民的苦难。

五代的刑罚也很严酷,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22《五代滥刑》条说;“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视人命如草芥。”如“族诛”之法,使“罪人之父兄妻妾子孙并女之出嫁者无一得免”。这是唐律所没有的。此外还有腰斩、断舌、决口、■(断)筋、折足等刑。地方官也可任意制定刑罚和随意杀人。《旧五代史·刘铢传》说汉臣刘铢在青州(山东益都)“立法深峻,令行禁止。吏民有过,不问轻重,未尝贷免。每亲事,小有忤旨,即令倒曳而出,至数百步外方止,肤体无完者。每杖人,遣双杖对下,谓之合欢杖,或杖人如其岁数,谓之随年杖。”

纷扰的五代,到后周时才开始有了转机。因为人民痛恨统治者对他们的过度剥削和残酷压迫,迫切要求安定和统一,所以在周兵打进北汉境内后,“其民争以食物迎周师,控诉刘氏(北汉主)赋役之重,愿供军需助攻晋阳。北汉州县继有降者。”①周兵征南唐时,南唐人民因唐主“以茶盐强民而征其粟帛,谓之博征,又兴营田于淮南,民甚苦之”②及周师至,争奉牛酒迎劳。充分说明了人民的愿望。周世宗很了解这些情况,因此对人民作了一些让步和有利的改革,对征服的土地也减轻了剥削。经过周世宗的一番整治,使民心得以安定,生产得以恢复,这就为北宋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中央官制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国家体制,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操有对一切臣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皇帝有权修改法律和法令,并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在中枢机构中,制令机关、封驳审议机关与行政事务机关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务机关和事务机关的职责是很分明的,监察机构也很完备。此外,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新唐书·百官志》说:

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唐代的职官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他们占据了中央与地方的大部分权力。当时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国史补》所说的“为使则重,为官则轻”。这种现象对宋代官制也有一定的影响。唐代的中央官制大致有以下几个系统:

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政事堂

唐代初年,以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共议国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辅佐皇帝总领天下大政的官员。《新唐书·百官志》说:“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后来,因为唐太宗即位前虽曾任过尚书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职,便以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门下侍中、中书令号称宰相。据《册府元龟·宰相总序》说,自隋代以来,就有“或以他官参掌机事及专掌朝政者,并为辅弼”。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人主不肯轻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并假借他官之称。如唐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称“参议得失”,或称“参知政事”等等,名称不一,都是宰相之职。《旧唐书·李靖传》载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中书令(《百官志》作仆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辞极为恳切,唐太宗为之感动,说:朕观古往今来,身居富贵,能知足者甚少。纵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犹自强居职位。公能识大体,精神诚可嘉。于是,太宗除下优诏,令其在家调养外,又命其疾小愈,两、三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贞观十七年(公元633年),太宗以李绩为太子詹事(东宫百官之长),并特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使其与侍中、中书令一样参预宰相职事。从此之后,就有“平章事”与“同三品”的衔号,就是品级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则,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职权,只有三公、三师及中书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黄门侍郎郭侍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自此以后,“同平章事”也成为宰相的衔号。开元以后,为仆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结果就不能参与宰相机务,而被挤出宰相行列。

安史之乱以后,宰相名号又有了变化。由于代宗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升中书令和门下侍中为正二品,所以就废除了“同中书门下三品”的职衔。与此同时,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基本是藩帅兼领,几乎不单独作为宰相来设置,因此,唐后期的宰相名号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

唐代初年,三省长官在门下省议事。这个议事地点称为政事堂。《文献通考·职官四》说:“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其后,高宗时的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张说为中书令,又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并且列吏房、机务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于后,“分曹以主众务。”至此,政事堂已从“议事”之所变成宰相的办事机关了。产生这个变化的原因是因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省长官兼职的(因三省长官尚有本省常务),他们上午在政事堂议事,下午就回本省办公,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办公机关。玄宗开元以后,宰相数量少了,其职位更为尊崇,基本上是专职的(杨国忠虽身兼四十余职,但也以相职为主),于是就有必要设立一个固定的宰相办事机关,并列五房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军国大事经政事堂会议商定,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机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员的升降任免,只在政事堂议论,他官不得预闻。在政事堂(或中书门下)议事的几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称为“执政事笔”。唐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为相,他们之所以能专权用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长期窃居了“执政事笔”的职位。安史之乱后,肃宗鉴于相权集中而造成个人专断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笔的制度,到唐德宗贞元十年(公元794年),才改每日一人轮流秉笔,其用意显然是在于防止宰相专权,但德宗以后,这个制度并没有沿续下去,如穆宗、敬宗时的李逢吉,武宗时的李德裕都是独秉国政的。宰相权力的大小,都是取决于皇帝(还有中晚唐时期的宦官)的态度的。

二、三省六部

唐沿隋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同样是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的政务,同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负责人称郎中、员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秦汉以来封建国家中央官制不断变化的结果。其组织较完备,分工较明确,是封建社会发展至成熟阶段的一个标志。这些一直沿续到清代,基本上没有改变。但有一点与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书省有一个总机构,名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管吏、户、礼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处于行政监督地位,而左右司则兼有总务管理的性质。

唐代中书省(隋因避讳作“内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它们合称为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为南省),长官为中书令、侍中,开元时皆为正三品(代宗时升为正二品)。中书省与门下省同秉军国政要,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凡军国要政,皆由中书省预先定策,并草为诏敕,交门下省审议复奏,然后付尚书省颁发执行。门下省如果对中书省所草拟的诏敕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凡中央各部、寺、监及地方各部门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认可以后,方送中书省呈请皇帝批阅或草拟批答,门下省如认为批答不妥,也可驳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视中书、门下两省在中枢政务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曾多次称中书门下为“机要之司”。《资治通鉴》卷192记载:他于贞观元年十二月对群臣说:

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然驳正。人心所见,至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

可见唐太宗非常注意集体的智慧,防止个人专断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书、门下协助皇帝决定大计方针,就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有效措施。

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称紫微令。后复旧称。中书令为一省之首官,《新唐书·百官志》云:“中书令……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临轩册命,若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书省的骨干官员,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因其所掌皆机务要政,故特规定四条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缓,禁违失,禁忘误。他们可以就省内所讨论的军国大政及报上的奏状,发表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谓之“五花判事”。省内的意见经中书令、侍郎汇集后,再交付中书舍人,然后根据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这个专门负责执笔草诏的舍人称为“知制诰”,其余舍人也要分别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选择一个资格最老的,称为“阁老”,负责处理本省杂事。舍人六人分押尚书省六部,并辅佐宰相判案。宰相的议事处政事堂就有一个门通往中书舍人办公厅,宰相常从这个门经过,找中书舍人咨询政事。据《旧唐书·常衮传》载,代宗大历时,常衮为相,才把这个门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来”。肃宗时,常以他官知中书舍人事,《新唐书·百官志》说当时因“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颛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会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但这一制度在当时似乎未认真执行过。唐代的中书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职,所谓“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是跃居台省长贰以至入相的一块重要跳板。此外,中书省的属官还有起居舍人2人,从六品上,《新唐书·百官志》云:“掌修记言之史,录制诰德音,如记事之制,季终以授国史”。通事舍人16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则导其进退,而赞其拜起、出入诸礼节。四方蛮夷纳贡,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进。军士出征,则受命劳遣,并每月慰问将士家属。又有主书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右散骑常侍2人,右谏议大夫4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门下省,置侍中二人为省长,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门下省为东台,侍中称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称纳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门下省为鸾台。开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称黄门省,侍中称监,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称左相。《新唐书·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纳帝命,相礼仪,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而颛判省事”。有门下侍郎2人,正三品,为侍中之副,龙朔二年改称东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称鸾台侍郎,天宝元年,又称门下侍郎。《百官表》云:“门下侍郎……掌贰侍中之职。大祭祀则从;■则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赞献。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门下省的属官有左散骑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左谏议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谏诤得失,侍从赞相。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个名叫鱼保宗的,上书建议置铜匦以接受四方之书。武则天接受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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