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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刑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华里士 2023-07-20 15:22:58

春秋时期大体说来,是齐、晋、楚、秦、吴、越六个大国互相争锋,攻城略地,此消彼长。最难过的就是夹在大国之间的一百多个二三等小国了。子产就出生在一个小国——夹在晋国和楚国之间的郑国。

郑国一直是晋国和楚国拉锯争夺的对象。子产历经几番大难,终于在公元前543年上台执政。这时他40岁左右。

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这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件大事,在当时可是了不得的举措。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一书中说,春秋时期,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

子产决心打破这种蒙昧,他根据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主持编订了三种刑法,并把刑法公诸于世,让老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无疑是进步的法制理念,当然也打击了贵族特权。子产的这个做法,遭到很多贵族反对。晋国大臣叔向专门为此给子产写了一封措词严厉的信。信中说,本来民众怀着恐惧之心,不敢随便乱来。你把法律公布了,民众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争相琢磨怎么做坏事而不至于被制裁,这样就不怕长官了,反而会导致犯法的事情越来越多,腐败贿赂到处泛滥,郑国也会因此而灭亡。

子产给叔向回了一封信,顶着压力说:“我为的是救世啊!”表示要坚定不移公布法律。结果呢?效果不错,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大众欢迎,犯罪案件减少了。再说,郑国注重商业,过去贵族利用刑罚的随意裁量权压榨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对郑国很不利。子产公布法律,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促进了郑国农业和商业的发展。子产此举,开启了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春秋时期,宗法贵族减弱了气势而新的地主阶层兴起。各利益集团、社会阶层以及经济条件都在发生变化,“铸刑鼎”这一重大改革措施,符合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在潮流推动之下,晋国在子产“铸刑鼎”之后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了。可是,孔子认为这样做不对。在晋国公布了法律之后,孔子说,晋国大概因此要灭亡了。人民知道了法律,只看鼎上的条文,不看贵族脸色,还怎么显出贵族的尊贵?

孔子一向重视礼,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认为法律是有害处的。所以他对“铸刑鼎”如此猛贬,并不奇怪。孔子认为,如果用法律治理国家,那么人们就专注于法律,只求免于犯罪,而失去内心的廉耻,这样的社会未免太不理想。应该做到的是天下为公,人人讲仁爱,家家睡觉不关门,根本就没有小偷盗贼才对。因此,孔子认为,在一个社会中,有事要闹到诉诸法律的地步,就不正常了,最理想的就是全社会没有一件诉讼发生。

从这两次波折可以看出,在当时公布法律,实在要面对巨大压力。周谷城的《中国政治史》一书不赞成叔向和孔子。他评论此事说:“反对自反对,批评自批评,而时代的迫切需要,终于把礼治演变而为法治。”由此可见周谷城对子产“铸刑鼎”的肯定。

法家先驱子产的“铸刑书”有何历史意义

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颇有建树的一位代表人物。他执掌政事21年,改革国内弊政,充分发扬贵族民主精神,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政绩。尤其是在法律改革上,他首创铸刑书,创立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为封建社会初期法制建设的探寻和摸索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子产执政的第八年。子产将贵族阶级的法律刑文铸造在青铜鼎上,将各项律令清晰无误地公布于众。郑铸刑书,开成文法之先河,这在当时引起了各诸侯贵族的一片哗然。晋大夫叔向就写信给子产表示反对,他说:“法律一经公布,人们知道如何避免刑罚,便会弃礼而不顾,锥刀一般的小利益也要去争夺。”叔向的言论与23年后晋铸刑鼎时孔子所反对的言论如出一辙。孔子说:“人民只看鼎上条文不看贵族面孔了,贵族还怎样体现尊贵的身份?贵贱没有次序,又怎么能立国呢?”
叔向、孔子为何会在铸刑书这件事上如此反对呢?原来,自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开始,周礼作为不刊之典已经行之数百年。在宗法制为主体的社会生活模式中,调和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是“礼”而不是“法”。礼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并深入贯彻到人们的思维意识中,就连子产本人也曾说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成语“天经地义”的出处)。
叔向、孔子因循旧制,想要将法律神秘化,把法律的解释权独掌在贵族手中,使庶民莫测,不敢轻试。因此,铸刑书将法律公开化,必然对于贵族不利而对平民有利,这才引起叔向、孔子等守旧派贵族的反对。然而,在春秋时期这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不断冲击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旧式的“礼乐大厦”摇摇欲坠,为封建法制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加强,成文法的制定已是势所必然,子产首创刑鼎,削减贵族特权,这在法制史上的确是一个进步的措施。
应当说,子产铸刑书与雅典公布德拉古成文法、罗马公布十二铜表法有着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新兴贵族、商人和平民不断地剧烈地反对旧贵族特权才取得的。郑国重商业,贵族利用随意轻重的刑罚压迫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对郑国说来,是很不利的。子产公布刑书,多少有些限制贵族权力的作用。

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举措。在此之前,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是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是一种“秘密法”。奴隶主贵族不制定也不公开颁布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什么罪应该处什么刑的“刑书”,而是采取“议事以制”的方式审判案件,使人们经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极端恐怖之中。子产的将“刑书”公布后,不仅打破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礼治”传统,而且限制、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让人们知道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平民的既得利益,因而遭到晋国著名保守派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叔向的反对。子产没有屈服,非常坚决地答复:“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意即“铸刑书”正是为了挽救郑国危亡。子产“铸刑书”这一举动,为后来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提供了经验,因而他是当之无愧的法家先驱人物。

从铸刑书这件事上可以看出,子产治国的一大特色是主张行猛政。猛政并非暴政,后者是暴虐滥刑,视民如草介;前者则强调重典治国,法不阿贵。子产以铸刑书的方式将严厉的刑法公布出来,就是要让人心有畏惧,不敢再犯。应该指出,刑书的公布必定是阶级矛盾尖锐的反映,子产行猛政,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就是“吾以救世也”。改革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便是为了限制贵族巧取豪夺,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对后世也影响颇深。

铸刑鼎的详细内容

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一书中说,春秋时期,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这当然是一种古老专制时代的遗迹。
子产决心打破这种蒙昧,他对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在这个基础上主持编订了三种刑法,并将其公诸于世,让老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无疑是进步的法制理念,当然也打击了贵族特权。子产这个做法,遭到很多贵族反对。
叔向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上。并有争心,以徽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大意是:本来民众怀着恐惧之心,不敢随便乱来。你把法律公布了,民众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争相琢磨怎么做坏事而不至于被制裁,这样就不怕长官了,反而会导致犯法的事情越来越多,腐败贿赂到处泛滥,郑国也会因此而完蛋。
子产给叔向回了一封信,顶着晋国压力说:“我为的是救世啊!”表示要坚定不移公布法律。结果呢?效果不错,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大众欢迎,犯罪案件减少了。再说,郑国注重商业,过去贵族利用刑罚的随意裁量权,压榨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对国家很不利。子产公布法律,限制了贵族特权,促进了郑国农业和商业的发展。
子产此举,开启了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春秋时期,宗法贵族减弱了气势,新的地主阶层兴起。各利益集团、社会阶层以及经济条件都在发生变化,“铸刑鼎”这一重大改革措施符合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在潮流推动之下,晋国在子产“铸刑鼎”之后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了。
可是孔子认为这洋做不对。在晋国公布了法律之后,孔子说,晋国大概因此要灭亡了。人民知道了法律,只看鼎上的条文,不看贵族脸色,怎么能显出贵族的尊贵?
孔子一向最重视礼,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认为法律是有害的。所以他对“铸刑鼎”如此猛贬,并不奇怪。孔子认为,如果用法律治理国家,那么人们就专注于法律,只求免于犯罪,而失去内心的廉耻,这样的社会未免太不理想,应该追求天下为公,人人讲仁爱,家家睡觉不关门,根本就没有小偷盗贼才对。
因此,孔子认为,在一个社会中,有事要闹到诉诸法律的地步,就不正常了,最理想的就是全社会没有一件诉讼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在当时公布法律,实在要面对巨大压力。
周谷城的《中国政治史》高度肯定子产“铸刑鼎”,批评了叔向和孔子,他说:“反对自反对,批评自批评,而时代的迫切需要,终于把礼治演变而为法治。”当然,周谷城过分乐观了。
在现代社会,大众见惯了公布的法令,以为从来如此,那就错了。这是子产冒了极大风险,带头开创的新制度。

我国历史上公布第一批成文法的历史时期是哪个?

《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吕刑》原本今也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但这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能看成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结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3年后,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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