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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法律制度(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话历史 2023-07-19 15:26:45

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国家对各项制度所做出具体规定(如《户令》);格是对律令式做出补充修改与对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如《水部式》)。《唐律》是唐朝根据隋朝《开皇律》,参照《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等三律修编而来。自唐高祖时代开始制订,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唐律进行了全面注释,写成《律疏》,与《唐律》合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唐玄宗时始修《唐六典》,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会典。唐朝法律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对朝廷的延续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

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其渊源有律、令、格、式,律包括:《武德律》,参照隋《开皇律》制成,624年(高祖武德七年)颁行《贞观律》,修订《武德律》而成,637年(太宗贞观十一年)颁行;《永徽律》,在《贞观律)的基础上重修编成,651年(高宗永徽三年)颁订;《开元律》,对《永徽律》稍有损益,于737年(玄宗开元二十五年)颁行。

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五十三条格”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唐律为了保护封建官吏的利益,将官吏犯罪划分为公罪和私罪,并规定了不同的判刑原则。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疏义的篇章体例和开皇律、武德律、贞观律是一脉相承的,共分为12篇、30卷、502条。一般和奸罪,徒一年半;但如,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奴奸良人则又加一等,徒二年半;如系强奸则处以流刑,以故折伤者绞。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

制定过程

《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恶”制度

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

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根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唐律给予不同的处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四)六赃

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

(五)保辜

对于手足伤人和器物伤人等犯罪,唐律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于伤害后果不是能够立即显现的,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也就是规定一定的观察时期,在限定的时期内死亡的,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责任。唐律规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有不科学的地方,但仍然是一个进步。

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一)划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为了保护封建bai官吏的利益,官吏犯罪划分公罪与私罪,并规定了不同的判刑原则。据《名例律》注云:“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公罪,系因职务关系而构成的犯罪。私罪则有两种:其一,是和公事无关而违法犯罪的,如强奸、盗窃皆是;其二,是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或诈取私利的,虽与公事有关,也以私罪论处。所以公罪多出于过失,私罪则多由于故意。唐律规定私罪从重、公罪减轻的处罚原则。区别公罪和私罪的目的,归根结底为了保护封建官吏在执行职务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加强封建国家机关的统治效能。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
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秦汉时已有规定。晋人张斐为晋律所作律表中,准确地对故意和过失作出了“知而犯之”和“不意误犯”的解释,即明知其行为可以造成某种后果而为之者,是故意;未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而为之者,是过失。唐律对过失又进一步解释为“谓耳所不及,思虑所不到”,犯罪人在主观上没有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目的与动机,这是它和故意行为的根本区别。对故意与过失的量刑,一般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三)共同犯罪区别首从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唐律中对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处罚各不同。但对谋反叛逆、强盗略人、闲人宫殿、应征逃亡的犯罪行为,则不分首从,均按正犯处理。这一规定,是为了用刑罚手段制裁统治者认为是最危险的犯罪。
(四)关于并合论罪的原则
并合论罪,就是对一个人构成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取重罪科刑。唐律规定: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不得累轻以加重。如官吏贪赃枉法,一日数起,应按赃数合并论罪。并合论罪的原则是在唐律中明确确立,被后世所沿袭。
(五)关于累犯的规定
累犯加重源于封建社会前期的刑法原则,但内容有所改变。唐律中的累犯,是指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因其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要加重处罚。名例律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疏议说:“前后三人科刑,便是估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说明对累犯的加重处理,是为了打击屡教不改的犯罪行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六)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
唐律中的类推,就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最相类似的条款比照定罪的规定。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是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所谓出罪,就是在免除刑事责任时,可以举重罪以比照轻罪,对轻罪之处理办法自然明确。所谓人罪,就是在决定其应负刑事责任时,可以举出轻罪以比较重罪,则对重罪之处理办法自然明确。
(七)老的废疾减刑的规定
名例律中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为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按此规定,凡是老幼废疾之人犯罪,都可以得到某些减免刑罚的优待。《疏议》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爱幼养老之义也”。实际上,这些人因为老是、幼小、废疾,不可能对封建统治造成更大的损害与威胁,减免其刑事责任,既可以收到哀矜老幼的美名,又不致给统治阶级造成不利的后果。
(八)同居相隐不为罪的规定
同居相隐源于儒家思想。汉朝已有系亲相隐的刑法原则,唐律扩大为同居相隐。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着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据此规定,上述同居之人,不仅互相之间可隐瞒其罪行而不予追究,就是为犯罪者通风报信,令其隐避逃亡时,亦不负刑事责任。同居相隐原则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进而巩固以专制家长为首的封建家庭,这对加强封建统治是非常重要的。但若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时,并不适用相隐原则,“各从本条科断”。
(九)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由于唐朝是我国封建经济发展兴盛的时代,同周围许多国家发生频繁的贸易关系,当时居住和往来中国经商的天竺、波斯、中亚、南洋及犹太人,大约十余万人。为了调整在贸易往来或相互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所谓“化外人”,是指外国人而言,并不是指国内少数民族。唐律的这一规定,既反映了唐王朝统治者尊重外国人的风俗习惯,又体现了他们维护国家主权的严正立场。
综上所述,唐律中的十恶、人议以及其他一些原则,反映了法律文化的进步,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细密的。这些原则以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既是唐朝对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总结,又为其后各代封建王朝的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在唐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统率全律而又贯彻始终的大纲
(一)五刑

所谓五刑,bai就是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的总称。
1.笞刑
按唐律规定:笞刑分为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据《疏议》的解释:“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刑用竹,今时则用楚”、笞刑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是用笞杖捶打犯人的腿部与臀部。
2.杖刑
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人疏议》解释说:“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欤”。是用比笞杖粗的常刑杖捶打犯人的背部、臀部与腿部。
3.徒刑
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疏议》解释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是自由刑与奴役刑的结合,强制犯人加戴刑具(例如钳或枷)从事劳作。如在京师则送至将作监,妇女送少府监;在地方则送至官办手工业或服其他杂役。
4.流刑
分为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据《疏议》:“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有之于远”。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是将犯人放逐到边缘地区并戴刑具强制劳动。流刑虽然分为三等,但均劳役一年。其后增设加设流,强迫劳动三年。
5.死刑
分为两种:绞、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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