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这一论断从一侧面反映出商朝法制应该比较成熟了。《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夏朝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
除了《汤刑》外,还有《甘誓》《盘庚》《伊训》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
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
这种神权法思想起源于原始的宗教迷信,就是把统治者的一切法律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统治者是承受“天命”“代天行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蒙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彩,更具迷惑性和威慑力。
2、占卜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婚姻家庭制度
妻妾之分--嫡庶之分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商朝的中央司法长官为“司寇”,其下设“正”、“史”等审判官。
商朝的司法审判具有鲜明的天罚神判特色,司法裁判、定罪量刑常常是通过占卜,由“神判”来决定。占卜的官吏也有一定的司法权“贞,王闻惟辟。”。“贞,王闻不惟辟。”
2、囹圄
3、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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