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时,长官日月运行的羲和的后代沉湎于淫乱,胤前往征讨,在大战之前作了《胤征》来鼓舞士气。原文出自《尚书》。
胤征原文
羲和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作《胤征》。
惟仲康肇位四海,胤侯命掌六师。羲和废厥职,酒荒于厥邑,胤后承王命徂征。告于众曰:“嗟予有众,圣有谟训,明征定保,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百官修辅,厥后惟明明,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惟时羲和颠覆厥德,沈乱于酒,畔官离次,俶扰天纪,遐弃厥司,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羲和尸厥官罔闻知,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今予以尔有众,奉将天罚。尔众士同力王室,尚弼予钦承天子威命。火炎昆冈,玉石俱焚。天吏逸德,烈于猛火。歼厥渠魁,胁从罔治,旧染污俗,咸与惟新。呜呼!威克厥爱,允济;爱克厥威,允罔功。其尔众士懋戒哉!”
胤征白话文
夏帝仲康开始治理四海,胤侯受命掌管夏王的六师。羲和放弃他的职守,在他的私邑嗜酒荒乱。胤侯接受王命,去征伐羲和。
胤侯告戒军众说:“啊!我的众位官长。圣人有谟有训,明白指明了定国安邦的事。先王能谨慎对待上天的警戒,大臣能遵守常法,百官修治职事辅佐君主,君主就明而又明。
每年孟春之月,宣令官员用木铎在路上宣布教令,官长互相规劝,百工依据他们从事的技艺进行谏说。他们有不奉行的,国家将有常刑。
“这个羲和颠倒他的行为,沉醉在酒中,背离职位,开始搞乱了日月星辰的运行历程,远远放弃他所司的事。
前些时候季秋月的朔日,日月不会合于房,出现日食,乐官进鼓而击,啬夫奔驰取币以礼敬神明,众人跑着供役。羲和主管其官却不知道这件事,对天象昏迷无知,因此触犯了先王的诛罚。
先王的《政典》说:历法出现先于天时的事,杀掉无赦;出现后于天时的事,杀掉无赦。
“现在我率领你们众长,奉行上天的惩罚。你等众士要与王室同心协力,辅助我认真奉行天子的庄严命令!火烧昆山,玉和石同样被焚烧;天王的官吏如有过恶行为,害处将比猛火更甚。应当消灭为恶的大首领,胁从的人不要惩治;旧时染有污秽习俗的人,都允许更新。
“啊!严明胜过慈爱,就真能成功;慈爱胜过严明,就真会无功。你等众士要努力戒慎呀!”
我觉得,夏朝的建立者是禹还是启,这个事不难判断。
目前,关于夏朝,还没有确定的考古学成果作为判断很多相关事情的依据。所有关乎夏朝的问题,皆来源于古文献的记载。
那么,判断夏朝的建立者是禹还是启,只能看古文献怎么说。
古文献里,关于这父子两个谁是夏朝的建立者有不同说法吗?
没有。讲到夏,都是从禹讲起的。
所以,只能说禹是夏朝的建立者。
至于哪个老师怎么说,就无关紧要了,除非他有更可靠的考古学证据或古文献证据。
说到禹是夏朝建立者的古文献证据,至少可以举出一下三种。
一,古本《竹书纪年》。
其中的?夏纪?,是记载夏代纪年的专篇,如下
1,禹,居阳城。黄帝至禹,为世三十。禹立四十五年。
2,启,启曰?会?,益干启位,启杀之。九年,舞九韶。二十五年,征西河。即位三十九年亡年七十八。
3,大康,大康居斟寻。乃失邦。
4,仲康。
5,相,后相即位,居商邱。元年,征淮夷、畎夷。二年,征风夷及黄夷。七年,于夷来宾。相居斟灌。
6,少康,少康即位,方夷来宾。
7,杼(帝宁),帝宁居原,自原迁于老邱。柏杼子征于东海及三寿,得一狐九尾。
8,芬,后芬即位,三年,九年来御。后芬立四十四年。
9,荒(芒),后荒即位,元年,以玄珪宾于河,命九东狩于海,获大鸟。后芒陟位,五十八年。
10,泄,后泄二十一年,命畎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二十一年,[陟]。
11,不降,不降即位,六年,伐九苑。六十九年,其弟立,是为帝扃。
12,扃。
13,廑。
14,胤甲(孔甲),帝廑一名胤甲。胤甲即位,居西河。天有妖孽,十日并出,其年胤甲陟。
15,昊,后昊立三年。
16,发,后发一名后敬,或曰?发惠?。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再保庸会于上池。其自立为桀。
17,桀,居斟寻。畎夷入居豳、岐之间。后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苕是琬,华是琰,而弃其元妃于洛,曰末喜氏。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筑倾官,饰瑶台。大夫关龙逢谏瑶台,桀杀之。夏桀末年,社坼裂,其年为汤所放。汤遂灭夏,桀逃南巢氏。
以上1-17阿拉伯数字,为阅读方便而后加,非《纪年》原文。
《纪年》?夏纪?,还对夏代世系做了一个总结
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
尽管古本《纪年》已残缺不全,且记事简略,但其对夏代系年记载十分清晰即,夏后共历十七君,夏代总积年为四百七十一年。
目前,古本《竹书纪年》是对夏后世系记载最详细的古籍。
二,《史记.夏本纪》。
其记述如下
夏禹,名曰文命。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帝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
中间讲了一大段鲧禹治水云云,其实讲了三个要点,第一,禹治水功劳之大,奠定了其成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第二,舜禹禅让的权力交接过程;第三,启伐有扈而确立?父死子承?这种家天下政权的新模式。
司马迁接着说
夏后帝启崩,子帝太康立。帝太康失国,昆弟五人,须于洛汭,作《五子之歌》。
太康崩,弟中康立,是为帝中康。帝中康时,羲、和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作胤征。
中康崩,子帝相立。帝相崩,子帝少康立。帝少康崩,子帝予立。帝予崩,子帝槐立。帝槐崩,子帝芒立。帝芒崩,子帝泄立。帝泄崩,子帝不降立。帝不降崩,弟帝扃立。帝扃崩,子廑立。帝廑崩,立帝不降之子孔甲,是为帝孔甲。帝孔甲立,好方鬼神,事淫乱。夏后氏德衰,诸侯畔之。天降龙二,有雌雄,孔甲不能食,未得豢龙氏。陶唐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孔甲赐之姓曰御龙氏,受豕韦之后。龙一雌死,以食夏后。夏后使求,惧而迁去。
孔甲崩,子帝皋立。帝皋崩,子帝发立。帝发崩,子帝履癸立,是为桀。帝桀之时,自孔甲以来而诸侯多畔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汤修德,诸侯皆归汤,汤遂率兵以伐夏桀。桀走鸣条,遂放而死。桀谓人曰:?吾悔不遂杀汤于夏台,使至此。?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
司马迁关于夏代的纪年,没有涉及,或许他认为疑点较多。
他在夏本纪里讲了一大段禅让和启伐有扈之后,才又说回到夏后帝启,容易给人夏代自启算起的印象。
但是,请注意史迁的这句话
禹于是遂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国号曰夏后,姓姒氏。
这是说,禹是夏的开国元勋。
司马迁以上记述中的一大贡献,是指出孔甲为不降的儿子,因此,从不降到孔甲的这四位夏后,其实只是两代人。由此可知,如《史记.夏本纪.集解》云:?从禹至桀,十七君,十四世?。
三,《世本》。
其中的《帝系》,记载了从禹开始的夏代。
但,一是,此书残缺散佚太多;二是,对此书成书时间争议颇多。
于是不多赘述。
从以上文献来看,禹,是夏朝的开创者,是确定的。
还要补充几句。关于夏朝的积年,有多种说法,比较靠谱的两种,四百七十一年和四百三十二年,但这两种里,都是把禹计算在内的,也不详述。
夏朝在史书上是我国第一个世袭王朝,也是从原始社会转变为奴隶制国家。而统治者在当时成为王后是母系生育的意思。那么夏朝从禹到桀,共有17个王,夏朝官员等级是怎么划分的?下面我带大家去了解下夏朝管制的划分。
王下面最重要的官是三正和六事之人。正是官吏的通称。
夏朝有车正掌管车服,庖正掌管膳食,牧正掌管畜牧,都是直接为王室服务的官吏。三正不同于这些正,指高层次官长,主管政事,通常有二三人。六事之人经常在王左右,地位也很高,有戎事的时候,可以代王统率军队。
此外,比较重要的官还有遒〔qiu囚〕人、啬夫、大理、太史、羲和、瞽〔gu古〕、官师等。
遒人是王的近臣,主要负责下达王命,宣布政令。同时兼有征求意见、下情上达之责。
啬夫是执行国家经济权力的官员。负责征收农业剩余生产物。
大理是具有司法职能的官员。掌管刑狱,调解诉讼。
太史是史官。掌管记事和册籍。
羲和是掌管历法的官员。
瞽即乐师。掌管祭祀和王娱乐时候的音乐。
官师是校(即学校)的教官,对王也有规谏之责。
夏朝已开始按地域划分政区。
牧是派往各政区征收贡赋的官员。不过,在夏王的统治下,仍然存在着许多部族,如葛、韦、顾、昆吾、商、周等。这些部族的首领大多称伯,也有称某某氏的。伯是一方之长,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要受夏王的制约。相传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另一次大会,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国语·鲁语下》)。夏王芬的时候,九夷来御(御,指服劳役)。夏王芒的时候,命九夷,狩大海,获大鱼(《竹书纪年》)。这些记载都反映了各部与夏王朝的隶属关系。
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 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夏奴隶制部落王国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公社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奴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夏朝军队的组织形式,在启讨伐有扈氏时,于甘地誓师所作的誓词中,可略见端倪。《史记·夏本纪》云: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汝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J于社,子则帑J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启在战争开始之前,召集臣属,声讨有扈氏的罪行,并告诫将士,要忠于职守。立功者赏,违命者严惩不贷。启灭有扈氏之后,诸侯皆臣服。誓词中提及的六卿、六事之人、左、右、御等,皆军队将士的称谓。
六卿,《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也。
六事之人,集解引孔安国曰:各有军事,故曰六事。左、右,集解引郑玄曰:左,车左。右,车右。御,集解引孔安国曰:御以正马为政也。
车战是夏代的主要战斗形式。蔡沈《书经集传音释?甘誓》云:古者车战之法,甲士三人,一居左以主射,一居右以主击刺,御者居中,以主马之驰驱也。此种由左、右、御三人组合而成的车战形式,一直延续至商、周时期。
正,是夏代掌管具体事务的官吏之通称。见诸文献的有车正、牧正、庖正等,分别为管理车辆、畜牧和膳食的官吏。《左传·定公元年》云: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
据《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少康曾为有仍氏牧正。后逃奔有虞,为之庖正。
夏朝设置太史令。太史令终古以谏桀无效而奔商闻名于世。
夏朝有掌管天地四时的官吏。《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云;羲氏、和氏,掌天地四时之官。
夏王还临时委任臣属执行专门的使命,犹如后世之钦差大臣。《史记·夏本纪》云:帝中康时,羲、和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作胤征。集解引孔安国曰:胤国之君受王命往征之。郑玄曰:胤,臣名也。夏朝已制定刑罚。《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史记·夏本纪》所载《甘誓》,对军队的刑罚有具体阐述。用命,赏于祖。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即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J于社。集解引孔安国曰;又载社主,谓之社事。奔北,则J之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也。子则帑J女。集解引孔安国曰:非但止身,辱及女子,言耻累也。
夏代有监狱。《史记·夏本纪》云,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索引曰:狱名。
夏朝是在原始社会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部落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世袭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礼记·祭义》言,“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反映夏人对官位的重视,也从侧面说明夏代的职官已有明显的高低等级区别。
夏后,即夏王,是夏朝的最高统治者,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其下属的军队、官吏和监狱等,是维系国家政权的支柱。
夏朝军队的组织形式,在启讨伐有扈氏时,于甘地誓师所作的誓词中,可略见端倪。《史记·夏本纪》云:“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汝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僇于社,子则帑僇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启在战争开始之前,召集臣属,声讨有扈氏的罪行,并告诫将士,要忠于职守。立功者赏,违命者严惩不贷。启灭有扈氏之后,诸侯皆臣服。誓词中提及的六卿、六事之人、左、右、御等,皆军队将士的称谓。
“六卿”,《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也。”
“六事之人”,集解引孔安国曰:“各有军事,故曰六事。”“左”、“右”,集解引郑玄曰:“左,车左。右,车右。”“御”,集解引孔安国曰:“御以正马为政也。”
九州的五服贡赋是夏后氏的主要经济来源,“夏后氏官百”中当有诸多官员专司赋役征发事务。
车战是夏代的主要战斗形式。蔡沈《书经集传音释·甘誓》云:“古者车战之法,甲士三人,一居左以主射,一居右以主击刺,御者居中,以主马之驰驱也。”此种由左、右、御三人组合而成的车战形式,一直延续至商、周时期。
正,是夏代掌管具体事务的官吏之通称。见诸文献的有车正、牧正、庖正等,分别为管理车辆、畜牧和膳食的官吏。《左传·定公元年》云:“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
据《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少康曾为有仍氏牧正。后“逃奔有虞,为之庖正。”
夏朝设置太史令。太史令终古以谏桀无效而奔商闻名于世。
《墨子·耕柱》记载夏后启铸造陶鼎于昆吾时曾通过他的卜官,翁难乙,求问天神。《夏书》载,“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夏后向四处巡征诗歌和意见的官员称作“遒人”、“瞀”、“啬夫”应该都属于“工”级的小吏。夏后可能还有专司占卜卜筮的“官占”。
《夏书》又载,“辰不集于房,瞀奏鼓,啬夫驰,庶人走。”。讲述发生日食的时候,有“瞀”官击打大鼓以示于众,官吏和庶民各自奔走相告。
夏朝有监狱。《史记·夏本纪》云,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索引曰:“狱名”。夏朝有掌管天地四时的官吏。《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云;“羲氏、和氏,掌天地四时之官。”《尚书·夏书》中有关于设官分职过程的概述,载道“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夏王还临时委任臣属执行专门的使命,犹如后世之钦差大臣。《史记·夏本纪》云:“帝中康时,羲、和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作胤征。”集解引孔安国曰:“胤国之君受王命往征之。”郑玄曰:“胤,臣名也。”夏朝已制定刑罚。《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史记·夏本纪》所载《甘誓》,对军队的刑罚有具体阐述。“用命,赏于祖。”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即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僇于社。”集解引孔安国曰;“又载社主,谓之社事。奔北,则僇之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也。”“子则帑僇女。”集解引孔安国曰:“非但止身,辱及女子,言耻累也。”
中国传统的干支纪年纪日法,起源是很早的。夏代末期的帝王有孔甲、胤甲、履癸(桀)等,都用天干为名,说明当时用天干作为序数已较普遍。
夏代的历法,是中国最早的历法。当时已能依据北斗星旋转斗柄所指的方位来确定月份,夏历就是以斗柄指在正东偏北所谓“建寅”之月为岁首。保存在《大戴礼记》中的《夏小正》,就是已知的有关“夏历”的重要文献。它按夏历十二个月的顺序,分别记述每个月中的星象、气象、物象以及所应从事的农事和政事。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夏代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保存了中国最古的比较珍贵的科学知识。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夏王朝稳定之后,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制定了《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古文献记载夏时期已具备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书·吕刑》中说道“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便是指周穆王将夏朝的《赎刑》作为制定周国刑法制度——《吕刑》的重要参考。而文中提到的《赎刑》很可能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实为一物。然《赎刑》、《禹刑》是否为夏之刑法,具体内容如何,已无可考。《左传》中引述《夏书》中关于夏时刑法载“昏、墨、贼,杀”,指触犯昏、墨、贼这三种罪过的人要判死刑。晋国叔向称这种刑法为“皋陶之刑”。虽然死刑观念应在新石器时代早已产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个将死刑法律化的人物。夏后槐的“圜土”、商汤被夏桀囚禁的“夏台”便是夏时的监狱,为中国史书记录最早的监狱。圜土是一种原始的监狱,在地下刨挖圆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篱笆圈围土牢。《大禹谟》谓“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评价夏后立刑法是对民众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
《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部落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种“贡法”,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像《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
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度在经济方面亦有体现。《尚书》载“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夏后 ,金木水火土谷六种物质皆受到治理,明晰各处田地的优劣,将其分入三等以决定赋纳数量,使得赋纳得其正而不偏颇,赐土、赐姓,根据方国部落与夏后氏关系之密切疏远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禹贡》一篇又列出九州赋纳物品的具体情况,将物品数量分作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九等。又根据与夏后氏都邑地理距离的远近分作甸、侯、绥、要、荒“五服”。
甸服:距离夏都城五百里以内的方国部落是夏都城的主要粮食供应区。百里之内者赋纳带秸秆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赋纳禾穗;三百里外者赋纳带稃的谷物;四百里外者赋纳粗米;五百里外者赋纳精米。
侯服:距离夏都城五百至一千里间的方国部落是夏后氏的氏族诸侯部落的封地。先小后大,五百里至六百里为采地(即卿大夫的封地);六、七百里为男爵小国;八至千里地为侯伯大国。
绥服:距离夏都城一千至一千五百里为夏后势力所及的边缘区域。其三百里内的可推行掌管文化教育,二百里外的推行发挥武威卫戍。
要服:距离夏都城一千五百至二千里为夏后必须通过结盟交涉的方法而施加影响的区域。三百里内通过同盟和平相处,二百里外为夏民的流放地。
荒服:距离夏都城二千至二千五百里处为异族疆域,与夏后氏只有间接的沟通。三百里内的是各少数民族,二百里外是流放地。九等和五服的描述是周人对夏朝赋纳经济的看法,非必夏代实况。如铁、镂不大可能是夏代所见物品,夏时期的诸侯爵位也无法考证。但是其中反映的一些看法,如夏后根据道途远近及各地生产情况来缴纳不同的产物,应当为夏代实况。
论述夏朝的赋纳制度,《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意在夏人的“贡”、殷人的“助”和周人的“彻”制度实际都是在缴纳民户年产总和的十分之一,而且夏商周三代的田赋制度一脉相承,顾炎武更据此认为“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周朝的什一法是将一家民户在数年之间的收成总和平均后取出一个中庸常数作为缴纳数量,以夏朝的生产力和政权辐射力看,还没有能力履行这种实物地租制度。孟子记载的“贡”字,意味着民众与贵族间没有太大的强制成分,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愿性。这种民众自主性质的赋贡制度符合夏时期落后的生产力与夏后氏尚不完备的政权机构的情景,也接近于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经济秩序。夏朝末期,夏后氏与方国部落的关系恶化,夏后桀四处讨伐,他提升田赋数额以充军费,从而加重人民负担,激化不满情绪,使之最终离弃夏后投奔商汤。征夏之际,汤曾誓言于众,“‘夏罪其如台?’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指诉桀的主要罪状。桀在什一“贡”赋之外征役民兵,而后民众不满便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转看殷商的“助”法制度,平民百姓在农业生产义务外另有以兵役为主的徭役责任,其结果是助法体系下的商族的可动员兵力大于夏后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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