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姓十家,亦称“禁婚家”,为唐朝“山东郡姓”中的几个世家大族,由北魏四姓、五姓发展而来,为唐代社会影响力最大、最具清望的十个家族,地位居全国甲族之首。
这十个家族分别是:“北魏陇西李宝之六子,太原王琼之四子,荥阳郑温之三子,范阳卢度世之四子、卢辅之六子、卢溥不知几子,清河崔宗伯之二子、崔元孙之二子,前燕博陵崔懿之八子,西晋赵郡李楷之四子,七姓十家士望凡四十四人。”
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政治》指出:“以孝文帝太和改制为契机,一个以北魏皇室为轴心,以等级婚姻为纽带,包括鲜卑“勋臣八姓”和汉人后族“四姓”在内的上层统治核心开始逐步确立。北魏后期,五姓和皇室之间、五姓各家族之间,一直维持着稳定而密切的婚姻关系,成为一个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婚姻集团,“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北魏政治以皇权统治为特征,突出表现为宗室权重。而五姓家族与王室这种稳定而密切的婚姻关系,使他们在出仕、升迁等方面比其他汉族士人获得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又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介入王朝上层决策,能够在惨烈的政治倾轧中相互援引提携,保持其权势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深刻影响了北魏政治。太和改制后,“五姓”与北方其他高门大族在政治权势、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距离也随之拉大,社会声望日隆……至北魏末年,五姓作为北方第一流门第的条件已完全具备……从北魏到唐初,历经百余年沧桑浮沉,由孝文帝所确立的五姓婚姻集团,仍不失为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存在,尽管这种存在的政治色彩日渐淡化。”
隋朝以来,由于南方士族的迅速衰退,南北正朔之争结束。中原衣冠的代表山东士族,以华夏文化的主要继承者自居,其社会地位在隋唐时期凸现出来。与此同时,九品官人法的废除和科举制的推行,使得士族维持“上品无寒门”的制度土壤随之消失,只有当朝冠冕可以享受门荫制和免课役特权。在失去北朝时维持奕世显贵的政治特权后,山东五姓高门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与其他士族一样也都开始衰落,但因其拥有深厚的家学底蕴,悠久的文化传统,崇高的社会声望,以及强大的宗族势力和广泛的社会基础,经长期战争打击依然根深蒂固,因此不免“自矜地望”、“偃仰自高”,至唐朝时仍具冢中枯骨之余烈。五姓诸房为维持门第华贵,故挟家学礼法之清,鄙视他族之“浊”,恃其族望,仍按照南北朝以来的旧俗在五姓内部通婚,耻与他姓为婚,以“净化”婚姻圈为手段,独标异格,傲视海内。
唐代社会上流行的风俗习惯只将博陵崔氏、清河崔氏、范阳卢氏、赵郡李氏、陇西李氏、荥阳郑氏列为“四姓”(崔卢李郑),加上太原王氏则被称为“五姓” 。唐高祖李渊曾对窦威说:近来见关东地区的百姓与崔氏、卢氏通婚,还自我夸耀,你们窦家世代为皇亲国戚,不也一样很高贵吗!唐太宗李世民曾说:我和山东地区的崔氏、卢氏、李氏、郑氏并无宿怨,只是因为他们世代衰微,现在已经没有一个人做官,却还自称是士大夫,婚嫁的时候,依此大量索取财物。有的人才能见识平庸低劣,却还悠然自得地自夸高门,炫耀死去的祖先,依附于富贵之列,我真不明白社会上为什么还会看重他们?诸多唐代墓志也记载:“李郑崔卢,姓之名器。千古推高,九流仰视”、“阀阅婚媾,历世济美”、“宦媾之盛,时无与伦” ,出身河东薛氏的宰相薛元超更是将未娶到五姓女子列为“人生三大遗憾”之一,由此可见五姓高门受天下尊崇的程度。
《新唐书·卷一百九十九》: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首之。"虏姓"者,魏孝文帝迁洛,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八氏十姓,出于帝宗属,或诸国从魏者;三十六族九十二姓,世为部落大人;并号河南洛阳人。"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又诏代人诸胄,初无族姓,其穆、陆、奚、于,下吏部勿充猥官,得视"四姓"。北齐因仍,举秀才、州主簿、郡功曹,非"四姓"不在选。故江左定氏族,凡郡上姓第一,则为右姓;太和以郡四姓为右姓;齐浮屠昙刚《类例》凡甲门为右姓;周建德氏族以四海通望为右姓;隋开皇氏族以上品、茂姓则为右姓;唐《贞观氏族志》凡第一等则为右姓;路氏著《姓略》,以盛门为右姓;柳冲《姓族系录》凡四海望族则为右姓。不通历代之说,不可与言谱也。今流俗独以崔、卢、李、郑为四姓,加太原王氏号五姓,盖不经也。(按:太原王氏在北朝发展的情况,可参考《太原王氏在北朝的沉浮》一文)
《新唐书·卷九十五·列传第二十》:高宗时,许敬宗以不叙武后世,又李义府耻其家无名,更以孔志约、杨仁卿、史玄道、吕才等十二人刊定之,裁广类例,合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帝自叙所以然。以四后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师、开府仪同三司、尚书仆射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叙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孙,余属不入,改为《姓氏录》。当时军功入五品者,皆升谱限,搢绅耻焉,目为“勋格”。义府奏悉索《氏族志》烧之。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度世)、卢浑(溥)、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三品以上纳币不得过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为归装,夫氏禁受陪门财。
《唐会要·卷八三·嫁娶》:四年十月十五日,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元孙,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
《实宾录·卷三·七姓》: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溥、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婚。
《资治通鉴·卷二百·唐纪十六》:初,太宗疾山东士人自矜门地,昏姻多责资财,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勋臣家,不议山东之族。而魏征、房玄龄、李勣家皆盛与为昏,常左右之,由是旧望不减,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悬隔。李义府为其子求昏不获,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劝上矫其弊。壬戌,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溥)、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财之数,毋得受陪门财。然族望为时俗所尚,终不能禁,或载女窃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终不与异姓为昏。其衰宗落谱,昭穆所不齿者,往往反自称“禁婚家”,益增厚价。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赠太子少师崔公神道碑》:神龙中,申明旧诏,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恶大盛,禁相为姻。陇西李宝之六子,太原王琼之四子,荥阳郑温之三子,范阳卢子迁之四子、卢辅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孙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赵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后,同降明诏,斯可谓美宗族人物而表冠冕矣!……世传清白,子孝臣忠,山东士大夫以五姓婚姻为第一,朝廷衣冠以尚书端揆为贵仕,惟公兼之。清河崔氏,至赵公三代仆射,可谓尽善矣!(按:此处言四十四人,然相加仅三十七人,实漏述了崔宗伯二子与卢溥若干子。)
李林宗《唐试太子司议郎兼侍御史知度支东都择善院事清河崔府君墓志铭并序》:有诏遣诸儒第氏族,皆以崔氏首出诸姓。国朝尝以其族望高,又薄他姓,及遗近不与通婚,乃禁崔氏等四姓不得自相嫁娶,又不得厚问遗以相高大。后有求婚者告之禁婚,其望益高,遂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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