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知道:古代单身犯法的读者,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时下最热门话题之一当属单身这个话题,不是小编单身狗为难单身狗,很多熟悉历史的朋友都知道,为了提升国家人口我国古代历史上有很多针对单身的问题的法律,单身太久的人可能面临罚款或牢狱之灾的。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国古代会制定这样的律法,为什么有这样看似荒唐的却被执行到底的政策呢?今天单身狗小编一起跟大家来揭开这一原因。
最先有明确历史记录的春秋战国时期,吴越争霸中,越王勾践在第一次被吴王夫差打败后蛰伏的那十几年中,越国为了提升本国人口数量立法:“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这就是说,道理规定年龄没有结婚的男女们要注意了,因为单身的原因,你们父母被判处有罪。那么越王勾践不单单给我们留下了卧薪藏胆的典故,还留下了单身有罪的最早出处。
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治罪的方式太不人道,而且容易引起百姓的逆反心理。到了大汉朝,汉朝追寻无为而治,所以对于单身太久的人又出了一条新政策:“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说了女孩子在十五岁到三十岁期间没有嫁人,按照人头税五倍给政府纳税,而按当时的生产价值算,想到一年一亩地的价值了。对于一般家庭来说,一年大半收入都因为姑娘未嫁人被罚没,所以到了十五岁,赶紧找人嫁了不然太祸害娘家人了。
接着到了唐朝,这个相对开明的时期关于婚育问题,政府不怎么折腾普通百姓了,改为对当地官吏进行督促。唐律规定“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勤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以阶殿失。”这就是说:当地单身人士多少决定着当地官吏升迁问题,治下单身狗太多就别想升官了。这样的话,要是小编这种货色在那个时候,每天早上起床开门就能遇到我们县长之类的官老爷“XX,该找个媳妇儿啦,老哥马上升市长啦,帮帮忙呀”!“什么!没人愿意嫁,县府做主发个妹子给你,别推辞,今天就把婚事办了”不但政府发媳妇儿,还包办婚事,想想都美滋滋(玩笑话),看官们可以可以参考唐太宗《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中规定,男子20以上,女子15以上未嫁娶的,都要由州县地方官员负责以礼聘娶。
说了比较温和政策,当然也有比较变态和残酷对待单身太久的法律,南北朝时期《宋书·周朗传》记载:“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这完全就是古代版“坑爹”事件,女孩子过了十五岁没有家人,全家连坐遭殃。很多大龄女青年被称之红颜祸水,也可以从这个地方找到原因,想想家里姐弟几个,老姐到了十五岁没嫁人,平时在家作威作福欺负弟弟们就算了,因为她单身,父母和兄弟几个都要去局子里喝茶,这何止是坑爹,还坑娘,坑哥,坑弟,坑全家啊。
那终究其原因为什么呢,原因大概就一个:人口因素。中国古代政权一直到近代的清皇朝都是纯粹的农耕文明为主的时代,没有工业机器那么人口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资源了,也可以说古代王朝是异常重视人力资源这方面的。而上边突出的几个时段,我们回顾历史不难发现都处于同一种环境之中,那就是要么处于战乱时期,要么战后时期,都是人口锐减时期。这个时候政府鼓励婚育是势在必行的。但是由于古代人民文化素质低,整体人口素质也很低,很多时候需要政府去鼓励和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而成,包括新中国建立初期,太祖一句:人多力量大,让我们今天都保持着人口红利的优势。
由于古代生产力低下的原因,人口资源对于一个政权稳定和发展是极其重要的,多一个人就意味着多一个人给政府纳税,多一个人服兵役,多一个人服劳役,多一个人给当权者服务。所以在中国古代,婚育问题,单身问题不在单纯的社会问题,会引发为政府问题,婚姻问题不单单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了,还有可能是国家法律规定哦。
今天,边肖为您介绍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和边肖一起看看。
在中国古代,婚姻结构并不严格的时候,离婚是相当自由的。所谓“夫妻之道,有义就聚,无义就走”。自周朝以来,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夫权制度已经确立。从西周到春秋战国,宗法制度的基础并不稳固。比如《周易》记录他老婆离家出走。秦始皇巡视时,发现一个男人守寡,寄宿在一个女人家里。他的妻子抛弃儿女改嫁,于是他刻了一块石头,命令天下维持家庭的稳定。到了唐代,夫权意识不断增强。在相关法律中,女性的地位很低,妻妾不得私自离开丈夫。然而,当丈夫离家出走时,他们可以向政府申请离婚。
在古代,贵族离婚有一定的仪式。记载不仅有结婚仪式,还有结婚典礼。外向的人和外向的人都谦虚地责备自己。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离婚证”来看,当时男女地位似乎相当平等。的内容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段重申夫妻的缘分,是通过劳累和抢劫培养出来的。应该是水和鱼一样。然后,第二段描述了现在的状态,因为两个人性格不同,矛盾频发,大小不安,对六个亲人的仇恨,走不下去了。第三段是关于离婚的祝福。既然不能在一起,最好说一句“各有不同,各有所乐”。同时祝每一个离婚后的男女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在离婚文件的最后,一些文件指出应该给女方赡养费。而且离婚证要聚集双方父母亲戚一起作证。从唐人的“离婚信”来看,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应该好好聚聚。
在中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女性需要“三从四德”,但男性不能随意与妻子离婚,因为夫妻离婚受家庭观念支配,受法律制约,受情感和理智制约。据《礼记》报道,一位妻子给正在地里耕作的丈夫送食物时,在路上遇到了饥饿的父亲,便把食物给了他。丈夫在外地饿着肚子,很生气,坚持要和妻子离婚,但妻子不接受,就去找政府。白居易在判决书中说:“按照女人的德行标准,妻子应该服从丈夫,但报答父亲的恩情是理所当然的。因此,父亲应该先得到食物,而丈夫应该留下来。因为孝顺对丈夫更重要,丈夫永远不能和妻子离婚。”
因为古代非常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从不提倡离婚,所以离婚率很低。说:“夫妻之道,不能马上实现,所以要长久。”也有“三秀才结婚出国”的规定。东汉的冯岩被批评为老太太。宋代以后,士大夫认为结了婚的人没有人品。至于一般农村,结婚的比较少,受经济因素限制。离婚减少家庭劳动力,再婚负担也重。此外,名分观念也有影响。在“夫妻重要”的大观念下,他们不敢轻言离婚。因此,秦思明的婚姻理想不仅表现在婚姻的缔结和维持上,而且制约着离婚趋势的发展。请选择您想要保存的内容,并将其粘贴到此文本框中。
律法的引证解释是:⒈法律。引《新唐书·百官志一》:“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清毛祥麟《对山馀墨·某公子》:“伊父为官,当知律法,敢强夺民间女子耶?”茅盾《耶稣之死》六:“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⒉律吕的法则。参阅宋高承《事物纪原·乐舞声歌·律法》。引《通典·乐三》:“伏牺氏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⒊指格律。引明胡应麟《诗薮·近体中》:“即此推之,七言律法,思过半矣。”清李渔《闲情偶寄·词曲·音律》:“字字在声音律法之中,言言无资格拘挛之苦。”⒋规律。引郭沫若《惠施的性格与思想》:“当时学者墨非儒,儒非墨,道又非儒、墨然而终不能跳出大自然的律法中。”。
律法的引证解释是:⒈法律。引《新唐书·百官志一》:“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清毛祥麟《对山馀墨·某公子》:“伊父为官,当知律法,敢强夺民间女子耶?”茅盾《耶稣之死》六:“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⒉律吕的法则。参阅宋高承《事物纪原·乐舞声歌·律法》。引《通典·乐三》:“伏牺氏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⒊指格律。引明胡应麟《诗薮·近体中》:“即此推之,七言律法,思过半矣。”清李渔《闲情偶寄·词曲·音律》:“字字在声音律法之中,言言无资格拘挛之苦。”⒋规律。引郭沫若《惠施的性格与思想》:“当时学者墨非儒,儒非墨,道又非儒、墨然而终不能跳出大自然的律法中。”。拼音是:lǜfǎ。注音是:ㄌㄩ_ㄈㄚˇ。结构是:律(左右结构)法(左右结构)。
律法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
法律。律吕的法则。指格律。规律。
二、国语词典
法律,国家颁布的法令条文。如:「不孝在古代律法中是属于十恶不赦的罪行。」词语翻译英语lawsanddecrees德语Gesetz(S,Rel)_
三、网络解释
律法(词语)古汉语和白话文运动早期对“法律”的称谓。最早来自犹太教,在《圣经》也有出现。
关于律法的诗句
向此却疑推律法
关于律法的单词
MorenuhallalJewishlawdisciplinelaw
关于律法的成语
出出律律严于律已知法犯法东风入律执法犯法
关于律法的词语
激将法
关于律法的造句
1、在一切事上,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得怎样待人。事实上,这就是律法和众预言者话的含义了。
2、盗窃注重数额认定是对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解释,会导致部分情节恶劣的盗窃未遂行为无法处罚。
3、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在于不同的法人意思机关构造,使得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为自律法人而财团法人为他律法人。
4、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天地都过去了,律法也绝不会失效。
5、凡违反圣经律法的都是罪。
点此查看更多关于律法的详细信息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lishitanjiu/72354.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602607956@qq.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