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是怎么破案的,这是很多读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和各位读者一起来了解,给大家一个参考。
现如今的社会科技发达,各种破案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产生并走向成熟成为破案的主要依据,比如我们经常在网上的电视剧或者看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会有法医去收集案发现场的各种证物,看看上面是不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如果存在的话,就可以当做证据去判断是否是作案人。
因为我们知道每个人的指纹是不同的,DNA是不同的,所以当我们找的这些东西的时候,就可以判定事情的真伪,当然百分之百可以确定有些夸张,但是正确率确实是极高,抛开这种手段技术,还有其他各种操作可以又来查案,现在甚至可以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使得一些案子的准确率时非常的高的,使得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率大大降低。那么问题来了,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可以达到这样的破案程度,那么在遥远的古代是怎么破案的呢。
我们在一些电影里可以看到一些古时候的现象如《卷席筒》、《窦娥冤》,还有我们常看的周星驰的电影,比如《审死官》的一些审案过程,古时候怎么审案呢,我记得有些审案的官员总是说在不从实招来就大刑伺候,在古代审案的时候,用刑是允许的,这是为了应对一些人他们对于他们做的事情进行死扛到底,因为在当时也没有好的办法判断一定就是这个人作的案,所以会同意适用刑罚是符合当时的社会情况的。
还有如果是这个人去状告另外一个人的话,击鼓喊冤的这个人就将被打40大板,然后退到两旁以示肃静,在古代县官被称为父母官,不是因为每个县官都是因为公正严明而被称为百姓父母,而是县官作为一县之长,对于治下的百姓的各种问题都要透过他来处理,这就形成了父母官的由来,因为就像孩子的所有事情都可能需要父母的帮助一样,这就形成了这种叫法。而在用行这个方面,就会造成会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那么在古代审案的时候是如何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的呢?
第一种制度,说起来或许大家都比较陌生:那就是“乞鞫”制度,这个制度是什么意思呢,那就是如果对于官员对自己的案件审理感觉不满意,认为有不对的地方,那么他们可以通过这种制度去再次提出诉讼,而这种制度来源于周朝,在秦朝的时候被完善,而在汉朝的时候规定必须在三个月内对这个诉状不满意的可以提起再次诉讼,超过这个时限的将不会被受理。
第二种情况大家应该知道的比较多,那就是在古代的时候对于案件的审核还是比较严格的,为了避免冤假错案,规定初级审判机关只能对于案子进行初判,而不能执行最后的结果,需要将这个情况汇报给上级,经过上级机关的进一步断定来判断是否做进一步的修改,通过这个手段又进一步的降低了冤假错案的产生。通过上述两个方法,可以将冤案尽可能的减少,看到这里不得不佩服古人的智慧。
通过以上所说,古时候的深谙方式,因为技术的限制他们不能较为准确的断定是否发生错误,不像在现在社会,因为各种理论的产生,案件审核的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我们通过这种技术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权益不受错误的判定的侵害,而且因为现在是民主法治时代,所以不会出现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用刑的事情的出现,还可以通过合理途径去对自己的案件进行上诉,比以前好了太多太多了。
在古代,所有的案件都是人来查的,是由人来审核的,所以客观上很难保证一点差错都不会有,假如有的人徇私枉法,那就会发生冤案子。古代人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刑法的审判之中有很多弊端,仗着自己的官员职位私自的报复人家。在暗中偷偷的做手脚,收别人的贿赂,偷偷的向法官求情。
这些行为都会造成案件最后的审判不公正,犯罪的犯人没有能够真正地审判入狱。在先秦时期,古人就开始防范这种腐败行为了,对于责任来说,先秦时期的惩罚力度特别大,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出台了举报奖励机制,假如能够主动举报揭发这些官员。不仅可以免予处分,还能够顶替这位官员的职位,受到相应的好的待遇。
就是因为有这些一系列的严格的制度,先秦时代的司法人员才能够依法办事,严于律己,捍卫尊严。有的人甚至因为自己办错了案子而自责,自己去自杀了。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除了官员的业务水平不强,责任心不强。贪污的心理很重,私心很重,还跟当时的刑侦制度有关。
对于案件的侦破,古代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唐代对于杀人犯要求30天之内必须抓获归案,抓不到人,破不了案的话,责任人就要被治罪。这个规定之下很难排除在规定时间内,为了完成任务而抓错人。假如抓错人的话就要刑讯逼供,用这些手段屈打成招。假如判错了犯人死刑的,这个法官也要判死罪。
一、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特征
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历经近4000年的发展演变,虽在各个具体的历史时期稍有差别。但其中的基本特征还是被保留、继承并流传了下来。
第一、 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在中国古代,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而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均由行政机关行使。
第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差异不大。
第三、 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式”。
第四、 广泛采用刑讯逼供手段。
第五、 建立多种监督程序,作到“明德慎罚”。
二、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四大方面
(一) 刑事诉讼法典从无到有
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一”。虽然中国早在周朝就有了关于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只是一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规定,并没有独立作为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出现。比如《法经》中的“囚法”和“捕法”、秦律中的“治狱”和“讯狱”、隋朝的《开皇律》中的“斗讼”和“断狱”,以及《唐律疏议》中的“斗讼”、“捕亡”和“断狱”等。
然而到了清朝,统治者基于多方面的考虑,终于在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颁布了《刑事诉讼草案律》,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
(二) 诉讼方式发生巨大变化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诸法合一的特点注定了在诉讼中不区分民事与刑事诉讼。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在一些朝代的统治时期出现了区别对待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现象。
西周时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诉讼成为“狱”,要求持诉状到官府起诉,而把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汉朝出现了类似于现在自诉与公诉的区分。把当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亲属向官府提起的诉讼称作“告劾”。
唐朝则把起诉区分为类似于自诉的“告诉”和类似于公诉的“举劾”。
元朝区分当事人自诉与官府纠举两种方式。
(三) 审判制度、审判原则从模糊到清晰
在中国古代早期,官府断案没有成文的、明确的制度、原则所依据,甚至有时候仅凭个人能力和才华来审理。在后来的法律发展中逐渐地出现了一些明确的审判制度和审判原则。
西周时期出现了要求法官依法办案的规定,并创立了“五听”审讯方式和针对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唐代则具体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证据制度、判决和上诉制度,并且将监察制度定型化。
(四) 从“明德慎罚”到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
自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明德慎罚”思想便被历代统治者所接受。正因如此,统治者对死刑格外重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即有法律规定,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须一律上奏朝廷,由皇帝亲自核准。
而宋朝更是确立了“翻异别勘”的复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总之,中国法制历经4000年发展而形成“中华法系”。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其中有槽粕更有精华,我们应该从中汲取营养而为法制建设所用。
继续追问: 非常感谢,我要诉讼制度的内容,简述就可以了,考试写这么大篇不得了了 补充回答:
(一)审判组织
(二)告诉制度
(三)强制措施
4.证据制度。
5.庭审制度。
(1) 审判组织
(2) 回避制度
(3) 庭审程序
(4) 判决与上诉、申诉
6.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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