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要花大功夫把人发配千里之外?接下来小编就带来历史真相,一起看看吧!
发配又叫流刑,即流放之刑,也就是把违法犯罪之人送往边疆蛮荒地区服劳役和兵役。
这种刑罚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是比较重的刑罚了,可以说仅次于死刑。边疆苦寒,生活条件极差,一般来说,被发配到边疆的囚徒迟早会因繁重的劳役而被折磨致死。而且有的年龄比较大或是身体不好的囚犯,可能还没有到地方,在路上就死掉了。相比于男性囚犯,女犯更惨,不仅要服劳役,还会遭到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凌辱。比如在清代,有发配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的规定,女犯一旦遭到这个处罚,还不如直接抹脖子死了算了。
更重要的是,古代人一般都重乡梓,讲究落叶归根,可一旦被发配到边疆去充军或服役,那基本上大概率这辈子就客死他乡了,这对中国人来说是很难以接受的事情了。
但是,在统治者看来,这其实是一种偌大的恩典。为什么呢?因为被流放的囚犯一般犯的都是实打实的死罪,统治者仁慈,不忍赐死,或是念及其人或家族曾有功于国家,才决定免其死罪,改为流刑。
也就是说,统治者认为流放再差,好歹能保一条命,总比死掉强,但这仅仅是针对达官贵族来说。古代不少高级官员也曾因龙颜震怒而遭到发配,但由于大家都知道这种流放就是皇帝借故训斥或是找人背锅,早晚有一天人家还要官复原职,加之家族到处奔走,打点上下,所以流放本身反倒成了长途旅行,路途上轻松自在,饮食起居都有人伺候,到了地方不仅不用服苦役,地方官还要出城迎接,伺候周到,心里还得想着,可算逮着个机会好好拍拍人家的马屁,放平时人家可能正眼都不瞧你。
普通人遭到流放那就惨了,与其要承受那么多苦难,最后客死他乡,无人埋葬,倒不如直接一刀砍死,好歹没有痛苦,还能有人给收尸。
这种把人发配到千里之外的叫做流放,这个在很早的时期就有了,比如商代的伊尹是商朝开国君主商汤的宰相,他帮助商汤伐夏朝,建立了商朝,商汤死后,先是经历了两任商王,就轮到了商汤的孙子太甲当上了商王。
但是太甲无道,不修德政,伊尹一直劝谏不听,就将太甲流放到桐这个地方,而桐是商汤的陵墓所在地,太甲在桐的三年,不断的学习和反省自己,伊尹又将他迎回来,重新做商王,太甲就成为一名修德行、施仁政的君王。
我们知道,先秦有很长一段时间,刑罚主要是肉刑,在汉文帝时期,有一个叫淳于意的人,因为犯了法也需要被处以肉刑,他有个小女儿叫缇萦就跟着他到了长安城。
缇萦向汉文帝上书说:受到肉刑的人,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没有机会了,我愿意成为宫中的奴仆,以此来赎我父亲之罪。汉文帝为缇萦的孝心而感动,不仅赦免了淳于意,还废除了肉刑,这个就是著名的缇萦救父。
随着不断的发展,后面就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是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那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笞刑:有五等,分别是十下,二十下,三十下,四十下,五十下。
杖刑:也有五等,分别是六十下,七十下,八十下,九十下,一百下。
徒刑:同样有五等,分别是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有三等,分别是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那就是各种各样的的死法了,比如凌迟、腰斩、车裂。
由此可见,流放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而要高于徒刑,而古代皇帝主张施行仁政,所以不主张死刑,用流放来替代,就如大清律所说“不忍刑杀,流之远方“。
我们知道,中国古代,对于家和家族的概念很重,一般人愿意世世代代居住在一个地方,和族人一起居住,一般不愿意背井离乡,而且流放地都是十分边远的地方,生存条件十分的恶劣,所以一些人要么死在走向流放地的路上,要么在流放地没多久就死了。
在很多的电视剧中我们都会看到什么人犯了重罪就会被流放到千里之外,可是这个时候人们就不禁好奇为什么不把犯人关押而是要流放呢?关于这个问题想发表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就是国家开荒的需要。那个时候很多边境的地方因为气候恶劣,还是荒无人烟,可是那个地方的土地无人垦种就是对国家财产的巨大浪费。可是没有一个人愿意愿意去那样的不毛之地,去垦荒,所以就只能够发配犯人到那个地方进行劳作。而且这样还节省了集中看押的成本,并且还利用这些犯人给国家创造了财富。
再者就是对犯人的一种惩罚。古时候的人们安土重迁思想浓厚,所以轻易是不愿意离开家乡的,更何况去那样一个荒无人烟的地方。所以这样是对他们心理上的沉重打击,远比在监狱中痛苦的多。而且那时候的人们还讲究落叶归根,所以他们在那样的地方,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刑满回家。
最后就是有利于国家治安。那个时候监狱疏于防范,很多盗贼都越狱,更有甚者劫狱,这些人流落到社会,对于治安是一个重大的危害。而且将犯人他们集中关在一起,也难免他们不发生暴动,一旦他们暴动对于统治都是一种不利影响。而流放就不用考虑这些,因为这些人在途中就因为各种原因死亡了,就算到了流放地也因为环境的恶劣病逝,所以不用担心他们暴动,再者他们在边境也起到对于边境的守卫作用。
好了小编就先写到这里,欢迎留言。
你说的应该是流放。
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作为一种刑罚,流放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流放刑罚在我国起源很早,并且沿用历史悠久,从远古流放之刑出现,到清末被废除,历经了几千年。
流放之刑的起源虽然很早,然而远古以来多是零星出现,到秦汉时代才逐渐形成体制,直到南北朝后期流刑开始进入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隋唐之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自此,流放之刑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中国刑罚史上,并一直影响到清末。
古代的中国,是一个繁荣的农业文明国家,大多数人被束缚在土地上,安土重迁。人们普遍强调家族主义,子多福多。儿孙满堂,四世同堂,成为多数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在这样的环境中,无论是谁,一旦遭受到流放的刑罚,一定被认为是一件极为不幸的事情。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流放是十分独特的政治现象,被统治者自诩为一种仁慈的刑罚。所谓“不忍刑杀,流之远方”(《大清律例·名例律上》),从而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仁政和慎刑。但为了使流放刑起到降死一等重刑的作用,历代统治者煞费苦心的变换流放的方式,创造了花样翻新的流放形式。与此同时,历代统治者在中国广袤的国土上,对于流放地点的选择也费尽心机,西北绝域、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之地以及一些海岛都先后成为过流放地,形成了历代不同的流放标准,造就了诸多著名的流人聚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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