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最高司法权力掌握在皇帝手中,地方上各种死刑犯按例每年都要上报刑部等待秋审判决。秋审这个词很多人都听说过,以符合“春生秋杀”的自然规律,是皇帝勾决人犯的重大政务活动。那么秋审到底是如何执行的呢?这里还是需要具体说一下的。
秋审分地方和中央两级,地方的大致程序是:每年二月、三月,先由按察司拟定罪名,报督抚复勘,然后于五月上报刑部。相对于地方秋审来说,中央的秋审程序要更为复杂、严谨得多,由司至堂须经过多个程序,职责划分也非常明确。
康熙年间,秋审事务经刑部各司核查后,由政务相对清闲的四川司汇总。到雍正年间,由于四川地区移民涌入、人口大量增加,各类治安案件激增,四川司开始由简转繁,再承担秋审重任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于是从雍正十二年起,秋审不再由四川司负责,而单独设局,派遣司官统一办理,这个机构官方的称谓就叫秋审处。秋审处不是一个正式的编制机构,每年到秋审时由刑部堂官派选精明强干者充任,称总办、提调、协办,资历浅者称为行走。
从乾隆七年起,秋审处的工作步入正轨,具体核定地方上报的重大案件,区别实缓。到了乾隆中期,秋审处逐渐形成了一种行政运作模式,即每年刑部负责审核外省刑名案件的十七个清吏司,由堂官选派满、汉司官各一人,专办秋审之事,各司抄录案件,每十起为一册。
秋审是国家的重大政务,一年内全部重案汇集于秋审处。监候人犯是生是死,秋审处官员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秋审实缓最初并没有统一的条文规定,全凭办理者酌情运用。
每年的七八月,是秋审司议、堂议、九卿会议,以至最后请旨勾决的时间,秋审处的工作量极大。晚清著名学者沈家本在日记中记载了他办理光绪十九年秋审时的情形。
他从当年的二月二十七日开始看秋审册,几乎无日不看,如果白天有其他公务要办,就在晚上加班。七月初十日,秋审册看完呈堂,二十九日开始连续三天司议,都是早上上班,一直议到晚上。第二天还要到衙门堂议,全无休息的时间。
除了工作强度大以外,总办司官核定秋审时,还要承担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秋审处本来是刑部人才汇集之地,竞争也尤其激烈。按程序,秋审处初步拟定意见后,要与各省按察司拟定的意见核对,如果两者不符就要进行“堂议”。
堂议时,如果堂、司之间意见不和,那些精于律法的秋审处官员常常能够坚持己见,与上司争得面红耳赤。可以想象,这种行为是有很大风险的。不过,如果堂官心胸宽广、爱惜人才,敢于如此的司官反而更容易获得赏识,在秋审处,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
堂议之后,刑部还要将讨论的结果提交九卿会议,最后交皇帝勾决。一旦出现办理不当或是不合皇帝的心意,刑部官员往往当即就会受到处分,对仕途前程大为不利。
尤其是乾隆皇帝,最反感臣子沽名钓誉,因此刑部稍有宽容之处,便会受到斥责。而刑部如果主动从严,又将陷皇帝于不仁,有违爱民恤民之心。总而言之,秋审处乃至刑部的官员往往落得里外不是人的境地。
不过,祸兮福所倚,对秋审处的官员来说,能够获得的荣誉、机会也是成正比的。由于同堂官交往密切,乾隆中期以后每逢京察(三年一次的京官考核),刑部都有非秋审处司官不列一等的惯例。
不仅如此,刑部堂官还常常以秋审大典在即为名,将已经升任他职的总办司官留在刑部办事。六部司官中唯有秋审处司官有这样的殊荣。另外,由于皇帝对秋审处格外重视,所以秋审的主要官员也往往能直接得到皇帝赏识。清中期以后,秋审处的司官仕途通顺,很容易获得提拔。
因为秋审处司官地位重要、责任重大,所以一定要经验丰富、熟悉法律,汉司官最好还要进士出身。可见,秋审处不但在刑部地位最重,其司官人选在整个朝廷内也是备受关注的。事实上,刑部尚书、侍郎一般都是秋审处老司官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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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①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月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③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
朝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如慧返的审判制度。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后逐渐形成制度。清承明制 ,热审于顺治八年(1653)即已实行,于乾隆年间定制。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实行热审。如立秋在六月内,则七月初一止。一般犯罪除死罪、军流及窃盗、斗殴伤人等罪不准减免外,杖罪人犯各减一等,笞罪宽免,应予枷号者暂行保释,立秋后再依法减等补施。但热审期内审定,逾热审期而发落者,均不适用减免。明代还偶有在冬寒季节减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饥寒死于狱中,称寒审。
会审(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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