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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一人犯罪祸及家属,即通常所说的五服制度。所谓的五服,就是以丧服等次的轻重来标志亲属亲缘远近、尊卑长幼关系的制度,也称服制。由重到轻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实行于本宗、外姻亲戚的亲属中。下面具体来说本宗五服和外姻五服。
一,本宗五服
斩衰,是最重的丧服。服制是以所穿丧服质料的粗细、做工的精粗以及服丧期的长短,来表示对死者的悲痛哀伤程度差别,以此来表示与死者的远近亲疏等次的不同。
斩衰的丧服质料做工最粗,穿着时间最长,为三年(实际上是二十七个月),主要是子女为父母,子之妻即儿媳为公婆,妻妾为丈夫,所服的丧服为最重之服。因而子女与父母、儿媳与公婆、妻妾与丈夫,在法律上是斩衰的服制关系。
齐衰,丧服的做工比斩衰要精细一些,按关系远近,所穿丧服有时间长短的区别,还有拄杖、不拄杖的区别,称为“杖期”、“不杖期”,这里的“期”指一周年,“杖期”即服齐衰并拄杖一年,“不杖期”即服齐衰丧服一年,但不拄杖。
凡服齐衰一年的亲属,便称为“期亲”。齐衰有以下四种,由重到轻依次为:
1,齐衰杖期,服齐衰丧服并拄杖一年,是丈夫为妻,儿子为非生母的庶母、为改嫁之生母等所服之丧服。
2,齐衰不杖期,即不拄杖而穿齐衰丧服一年,如孙子为祖父母,亲兄弟之间,侄为伯叔及其伯叔父母,妾为正妻等,所服之丧服。以上为法律上的期亲。
3,齐衰五月,穿五个月的衰服,是曾孙、曾孙女为曾祖父母所服之丧服。
4,齐衰三月,是玄孙、玄孙女为高祖父母等所服之丧服。
以上齐衰中,期亲是较近的亲属,如亲兄弟之间,值得注意的是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石有区别的,同父异母算亲兄弟,同母异父在法律上不承认为亲兄弟,这是由重视男性父系血缘的宗法制所决定的。
大功服,做工又细一些,服丧期九个月,文献中常称大功九月。堂兄弟姊妹之间,同一个祖父的兄弟,民间常称为“一爷之孙”,为法律上的大功服。还有与出嫁的姑姑、姊妹,妇与丈夫之祖之母,丈夫之伯叔父母等,也是法律上的大功服。
小功服,服丧期五月。为堂伯叔父母,为亲兄弟之妻,妇为丈夫之亲兄弟及其妻服丧,即法律上的小功服。还有,同曾祖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之间等,也是小功服。
缌麻服,为服制中最轻的一等,服丧三个月。为曾伯叔祖父母,为族伯叔父母,为三从兄弟姊妹,为堂兄弟之妻,妇为丈夫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妇为丈夫的同堂兄弟及其妻等所服。这些人与为所服丧服对象,在法律上是缌麻服。
二,外姻服制
外姻,俗称谓亲戚,是指本宗男性父系家庭与族外因结姻形成的亲属。同宗家族人之间一般不称亲戚。外姻服制有三方面:
1,母系亲戚,称外亲。有小功服、缌麻服。与外祖父母、母亲的兄弟姊妹为小功服。与舅之子女、姨之子女,为缌麻服。母系亲戚中,与上述以外的其他长辈、同辈、晚辈皆无服。
值得注意的是,与舅舅的妻子即自己的舅母、姨的丈夫即自己的姨夫,这两种与自己关系较近的亲戚成员,均无服制关系,按亲戚来说自己是外甥,但如果是发生刑事,皆不受牵连。
2,妻妾,范围更窄,服制更低。只有为妻之父母及岳父母有服,而且是最低的缌麻服。其他亲戚,如妻子的兄弟、姐妹及他们配偶、子女,还有夫妻双方的家长即俗称的儿女亲家,等等,皆无服,没有法律上的服制关系。
3,本宗出嫁女方面的亲戚,本宗出嫁女与其丈夫及其子女。与出嫁的姑姑、出嫁的姊妹、出嫁的女儿、出嫁的侄女,为法律上的大功服,这都是以己身为坐标,在明清法律的服制图上,都是这样。
与出嫁的堂姊妹,在法律上为小功服。低一等的缌麻服比较多,与出嫁的祖姑、堂姑、再从姊妹、堂侄女、侄孙女,与姑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女儿的丈夫、女儿之子女,均为法律上的缌麻服。与出嫁女方面的其他亲戚,如姑父、姐妹夫,都无服,也即没有法律上的服制关系。
在《大明律》、《大清律例》的服制图中,没有本宗出嫁女方面亲戚的服制图表,而列有《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都是与本宗亲属的服制关系,而没有与本宗与其出嫁后组成的家庭及其子女这些亲戚的服制关系,这也造成了服制的归类有些不伦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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