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野史戏曲里,最吸引观众的戏码,当属“青天平冤案”,一火就是千百年。脍炙人口的唱词,唱尽了古代草民百姓们,对“防范冤假错案”的期盼。但比起戏曲里的虐心剧情来,放在真实的古代史上,“防范冤假错案”这事,却比戏曲里还残酷:古代破案技术有限,现代破案能用得上的高技术,放在古时基本没影,全靠办案人员劳心费力,循着蛛丝马迹艰苦追踪。外加行政管理乃至通讯手段,都是严重落后。摊上没良心的刁官,里外勾结做假案自然更轻松。就算是戏曲里有“日审阳夜”神通的包青天,放在真实历史上,也恐怕是忙不过来。
不过幸运的是,中国历代王朝,虽然缺少破案的技术,但从不缺少维护司法公正的态度。下面几个相关的制度,都确保了漫长的古代史上,每一桩案子,都尽可能的得到公正判决。
一:“乞鞫”制度在中国古代,一项有着悠久历史的制度,就是“乞鞫”。百姓被判刑后,若是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请求重审。申诉最早源于周朝的路鼓,类似于后世的鸣冤鼓,有冤欲诉者可击鼓鸣冤,但这种制度真正形成还是在秦朝。秦律规定,乞鞫可由本人发起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但必须要等到判决以后才开始受理。汉朝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乞鞫制度,但又进而规定了乞鞫的时限为三个月,也就是说,只能在判决后的三个月内申请重审,逾时不候。那这个制度是否有用?可以看看秦朝一桩案子。
秦王政登基那年的四月十一日,一个名叫“讲”的秦国刑徒向廷尉提起了申诉,要求重审本人涉及的盗牛案。讲在申诉中说,士伍“毛”诬陷我与他合伙盗牛,最后主审此案的雍县县廷判处我黥城旦的刑罚,但事实上我并没有盗牛。廷尉接到申诉后,立即重新阅读了此案的卷宗:一日,士伍毛到市场卖牛,不知为何遭到亭长庆的怀疑,经过一番盘问后,亭长庆将毛扭送到官府。
在令史的讯问下,毛承认了盗牛的事实,起初只说是自己一人所为,后来又供出了同伙讲,于是县廷当即派人拘捕了讲。讲自述说自己当时正在外地服役,不可能与毛一起盗牛。
听到讲这么说,毛又改了口供,称两人在很早之前便商量一起盗牛,并说好在讲外出服役时由毛去偷盗并卖出去,等回来再一起分钱。最后讲承认了与毛一起合谋盗牛,并被判处黥城旦的刑罚。接着,廷尉对整个案件进行了重审,并提请了所有相关人员当庭对质。牛的主人证明这头牛性情温顺,仅凭一人便足以牵走;讲的父亲证明案发当天,他看到毛牵着一头黑母牛从城门口经过;而雇佣讲服役的都魁的妻子也出庭证明讲当时确实在咸阳服役。
在所有人陈诉过后,讲终于说出了雍县令史曾经屈打成招的事实。与此同时,毛也告发了令史对自己滥用私刑而致使自己多次更改口供诬蔑讲一起盗牛。廷尉当庭验证了两人身上的伤后,更改了此案的判决。讲就这样通过申诉平反了。
这是一则记录在《张家山汉简》中的案例,也是当时申诉制度执行的最好明证。申诉和上诉制度还是对个人而言的,此外,从整个国家层面上来说,古代还建立了逐级审转复审的制度,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与公正。二: “接力”复审古代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或是保证在发生后能及时改正和平反,制定了相应的逐级复审制度。初级审判机关对于案情较严重的案件,只有审判权,没有定案权,他们必须向上级审判机关申报,予以复审。
逐级复审制度,起源于夏朝的“锡汝保极”。在周朝时,就开始实行重大案件的三级审核制,一审为史、正,二审是司寇,终审为周王。到了秦汉,乡、里的诉讼案件由“秩”和“啬夫”受理,不能决的案件要依次上呈县、郡、廷尉甚至是皇帝。隋唐时期的复审制度就比较完善了。
唐朝的审级,一般分县、州、刑部和皇帝共四级,根据量刑轻重决定是否逐级审报复审。例如,杖刑以下的案件可由县自行定判。徒刑案件则要上报州来定判,更重的流刑和死刑,就必须逐级审报到刑部复审后,再奏皇帝裁决,虽说最后的生杀大权还是掌握在帝王手中,但皇上也必须按律行事。而后世的复审制度大致沿袭了唐朝的套路。
清朝有一则案例,明确反映了复审制度严格的执行程序。嘉庆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宝坻县人倪文玉与梁宽争斗,争斗过程中倪文玉失手将梁宽打死。当日,梁宽家属便和乡保到县衙告状,县廷在完成勘验审讯后初判为“斗殴杀人,绞监候”并上报。
八月,倪文玉被押送至东路厅、直隶省臬司复审;十一月,直隶省总督审理此案后维持原判并上报给皇上;嘉庆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三法司奉圣上旨意维持原判;三月二十九日,最终判决倪文玉绞刑,秋后处决。后因故多次推迟了行刑日期,最后又减刑一等改为流放。
值得一提的是,这桩案子发生的年代,还是清朝腐败加剧的清朝嘉庆年间。官官相护已成风气,治河漕运的公款,都能分分钟被贪污干净。但就是这样一个吏治恶劣的年代,严格的复审制度,依然可以保证每一个生命,尽可能得到尊重。不得不承认,自古迄今冤假错案的发生,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杜绝。但我们应该看到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和司法者,为保障司法审判的公平所作出的努力,明德宽仁、慎刑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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