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编,说起司马光的话,各位一定都有所耳闻吧。
司马光大家都知道,一个司马光砸缸的故事被人们传颂,又是北宋政治家、史学家及文学家,一生刚正不阿,做事也极为勤奋刻苦。而登州的阿云原本只是一个小小的平民女子,为何一代名家司马光偏偏要置她为死地不可呢?
登州阿云案
登州的阿云只是一个平民女子,母亲去世后,在为母亲守孝期间,被狠心的叔叔被迫指婚给一个阿云不喜欢的又丑又穷的老光棍。阿云心里不同意,紧接着做出了一个大胆的举动,她深夜来到老光棍家中,想要拿刀将他杀死,无奈阿云只是一个弱女子,没有足够的力量,只是在老光棍反抗的过程中被阿云砍掉了一根手指。阿云惊慌失措地逃走,被官府知晓后顺藤摸瓜还是被抓到了。
当时的阿云只有十几岁,不懂得朝堂之事,几句话就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交代得清清楚楚,阿云招供后,知县给她安了个谋杀亲夫的罪名,应当处以死刑。但是由于宋朝所有地方死刑都必须逐级上报直到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复审。
当时的登州知府认为此案期间阿云正在为母亲守孝,守孝期间本是不可以婚嫁的,所以阿云和老光棍并不算夫妻,加上阿云是被叔叔逼婚的,也就是说这门婚事本来就是不合法的,所以阿云不能算是谋杀亲夫,罪不至死。
但是知府将结果上报大理寺和审刑院下来的结果却还是给阿云死刑。当时正值宋神宗下诏:谋杀已经造成人身伤害,但是审讯时主动如实招供的以自首对待,自首是古代传统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自首的犯人可以降低两个等级论罪,也就是说这样的话阿云也许就不用遭死刑。
但是大宋律法规定,皇帝诏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神宗将此案交给两个翰林学士来判,此二人便是王安石和司马光。
小小民女卷入政治旋涡
王安石当时正在极力主张变法,而司马光却是坚决反对变法的一方,二人同时接手一个案件,自然要分个高下。王安石认为按照神宗的诏书,阿云确实不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一旦以皇帝的诏书为判案之本的话,就与大宋律法中的皇帝诏书不凌驾于律法之上冲突,这样下来断案的标准就不是以大宋律法为准而是皇帝的旨意可以改变大宋律法,而这也是王安石推行变法的基础。
而他的对头司马光则认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任何人都不能干预法律的公正性,就算是皇帝,一切都要以大宋律法为准,阿云不管有何种理由终归是故意杀人,理应判处死刑。
两人在朝堂之上争得面红耳赤,不相上下,无非就是政治上的意见不同,对大宋法律的认知不同。
宋神宗看到两人局面僵持,便将案子交给其他官员审议,结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见。可是司马光这边并不罢休啊,审刑院的官员又联合上书皇帝,要求继续与王安石争辩。本来只是一间小小的谋杀未遂案件,却因为两个党派政见不同把朝廷搞得乌烟瘴气。
宋神宗为了让双方安定下来,不得不亲自对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命令翰林院拟写诏书发往中书省,可谁知中书省竟然将之驳回,理由是皇帝诏书不能凌驾于宋法之上,故不能实行。这可触到了宋神宗的底线,我皇帝还不能奈你何了?宋神宗一气之下直接下令,将阿云的死刑改为有期徒刑,王安石的变法也顺理成章地开始了。
王安石政变失败,司马光重新拉出阿云案只为铲除异党
阿云案不久之后,又遇到大赦天下,阿云得以赦免重获自由。本以为可以过上平凡普通的生活,可谁知道,王安石变法失败,加上神宗去世、哲宗继位,政治渐渐向司马光方向靠拢,司马光当上宰相后,重新将阿云案拿出审理,此时没有了宋神宗和王安石,阿云最终被判处死刑,不得善终。
王安石本是想通过阿云一案来实现他“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的观念,而司马光与之政见相反,阿云只是政见之争的牺牲品,司马光得势后本可以不管阿云,他把阿云处以死刑不是为了严肃法纪,而是为了做给那些支持王安石的人看。
上一讲谈到在司马光的时代,儒家大词里的“仁”和“义”出现了分歧,有点捏不拢了,宋神宗刚刚即位就遇到了一桩非常棘手的民女阿云杀夫案。
这么一个民间小案子,既无隐情,也没有疑点,怎么就会大名鼎鼎呢?
不但大名鼎鼎,而且在我心里,阿云案在中国历史大案当中完全有资格排进前三。不仅如此,这个案子在司马光和王安石的人生履历表里也分别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如果不知道阿云案,我们只看《荀子》或者只看《资治通鉴》的话,看到所谓以义治国的纲领,很容易就会把“义”的概念大而化之,嫌司马光满嘴大词,流于空谈。但只要从阿云案去理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对以义治国的强调,就能理解司马光作为政治实战派的一面。
阿云案本身只是一个很小的案子,不但案情简单,而且侦破神速,但案子该怎么判,竟然引发了天大的争议。
按说这件案子不该难判:阿云谋杀亲夫,这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但是,登州知州许遵精通法律,认为阿云和韦阿大定亲的时间没出阿云的服丧期,所以这桩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夫妻关系不成立,因此谋杀亲夫也就不成立了,阿云和韦阿大之间只是“凡人”关系。“凡人”不是指平凡的人,而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普通人、陌生人。
中国古代法律很重视人际关系,比如同样一种犯罪,到底发生在亲人之间、上下级之间还是不相干的人之间,判罚力度能有天壤之别。道理不难理解,比如通奸罪,发生在亲人之间就叫乱伦,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就有以权谋私、仗势欺人的因素,判罚都会加重。而如果只是不相干的一男一女恋奸情热,那么法律术语叫“凡奸”,也就是没有血缘和从属关系的普通人之间的通奸,判罚最轻。
阿云案同理,如果定性为谋杀亲夫,那就是十恶不赦的死罪,而如果定性为“凡斗”,罪过就轻多了,至少罪不至死。
既然不属于谋杀亲夫,那么阿云谋杀韦阿大就只该判阿云故意伤害罪。还有,阿云一审就招,等于自首,那么坦白从宽,适用减刑条款。
但是,等案卷转到审刑院和大理寺,许遵的判决马上就被推翻了,主要理由有两个:
第一,阿云和韦阿大的婚姻确实无效,但这说明阿云不但违反了刑法,还违反了婚姻法,所以该把违反婚姻法该受的处罚给阿云加上;
第二,刑法有规定,杀人伤人的罪行不在自首减刑之列。所以结论是:阿云该判绞刑,许遵判错了。
很有戏剧性的是,就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许遵调任大理寺了,借着近水楼台之便,把事情越闹越大。在许遵看来,刑法虽然明文规定杀人伤人不适用自首减刑条例,但在刑法解释里边,说这种情况下的自首“得免所因之罪”,然后才按故意伤害罪量刑。
所谓“得免所因之罪”是一个法律术语,比如有人当街抢劫,只想谋财,没想害命,但不小心害了命,那么抢劫就是杀人的“所因之罪”。阿云的行为属于谋杀未遂,“谋”是“杀”的所因之罪,所以阿云自首之后,“谋”罪可免,“杀”罪按照法律条文,一审就招的可以减罪二等,怎么都不该判死刑。
判决方案争执不下,怎么办呢?
宋朝有制度,把案子交给“两制”讨论。
所谓“两制”,就是有起草诏令资格的两大中央班底,这些人是皇帝身边最聪明,最有学问的一批知识分子。当时司马光和王安石都在两制之列,虽然变法和党争还没开始,两个人还可以和平共处,但在阿云案上,这一对将来的大对头就已经拼得剑拔弩张了。王安石支持许遵,司马光力挺审刑院和大理寺。
没错,是司马光,而不是王安石,支持判阿云死刑。
王安石的理由是,阿云一审就招,属于法律规定的“案问欲举”下的自首情况,应该减刑。“案问欲举”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刑侦程序已经开始,真相即将浮出水面。
而在司马光看来,阿云毫无自首迹象,仅仅因为被吓到了这才如实招供。退一步说,就算阿云真能算作自首,但自首只能“得免所因之罪”,而在这一点上,许遵和王安石都搞错了:阿云的行为属于谋杀未遂,这没错,但“谋”并不是“杀”的所因之罪。虽然“谋杀”这个词看上去一则以谋,一则以杀,但这纯属语法问题,事实上并不能把“谋”和“杀”当成两件事,因此也就不能因为阿云的自首情节而赦免她的“谋”的罪行。
以我们今天的认识来看,把“谋杀”分成“谋”和“杀”简直匪夷所思。许遵好歹也是专业法官,王安石好歹也是一代大儒,怎么会犯这种错误呢?但如果我们还原到当时的社会背景,很可能一不小心也会这样解读谋杀罪名,因为法律条文里关于人身伤害的罪名,有劫杀、斗杀等等,专有名词尽是这种语法结构,突然混进去一个“谋杀”,会让人怎么理解呢?
阿云确实存在杀死韦阿大的主观意愿,对于这一点,许遵和王安石并不否认。在他们看来,阿云杀韦阿大,属于“故杀伤”,那么对阿云的量刑自然应当依据“故杀伤法”。而在司马光看来,“故杀”和“谋杀”是该仔细区分的。
什么是故杀呢?比如我去拦路抢劫,被抢的人奋力反抗,这可把我惹恼了。于是,施展上乘武功,一顿王八拳把他打死了。但谋杀和
故杀不同,我必须处心积虑,在谋划妥当之后才发出致命一击,这才属于谋杀。那么阿云的行为显然属于谋杀,而不属于故杀,因此也就不适用故杀的法律条款,而适用于谋杀的法律条款。
但是,王安石拿出了白纸黑字的法律依据:“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意思是说,还没造成实际伤害的谋杀犯要判3年徒刑,如果谋杀已经伤了人,但未致死,要判绞刑,如果致人死命了,那就判斩刑。
惩罚从轻到重,就是这么一个关系。显然,“谋”和“杀”就是应该
被分开来看的。宋神宗就阿云
案接连下过几道诏书,参与案情分析的官员人数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支持王安石的人不在少数。看上去王安石既然搬出了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司马光一派就算还有不服的话,那就应该针对立法问题,而不该再是针对阿云案本身了。但是,王安石其实已经滑入了一个语词的泥沼,司马光却没能看得明白。
宋朝刑法沿袭唐朝,所谓“谋杀人者徒三年···”,在唐朝刑法里边就是这么规定的,宋朝人照搬过来而已。但是,唐朝的法律解释,也就是著名的《唐律疏议》,给了“谋杀”一个很特殊的定性,那就是犯人必须在两人以上。
今天我们把“谋”当成心理活动,而在唐朝的立法者看来,“谋”意味着有商有量。也就是说,大家商量好方案再去杀人,这才叫谋杀。至少要凑齐两个人才能打商量,所以谋杀罪不可能是个人犯罪,而只可能是团伙犯罪。如果拿唐朝的这个法律解释来看阿云案,那么阿云犯的罪显然不是谋杀罪。
既然谋杀属于团伙犯罪,那么不同的角色就有
了不同的罪名。在法律术语里,主谋之人叫作造意者。
造意者不论有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都是主犯,罪责最重。
如果削足适履一下,非要把阿云案当成谋杀案来对待的话,那么阿云无论如何也都该算作主犯。王安石和司马光两派阵营纷纷扰扰,围绕着《宋刑统》抠字眼,却没能追溯到《唐律疏议》。后世很多学者议论这个案子,臧否两派是非,在我看到的材料里,他们竟然都没能追溯到《唐律疏议》,只是在语词的泥沼里打成一场乱战而已。
阿云案前前后后还有不少争议和反复,我就不做展开了,最后交代一点后话:阿云本人既没被杀,也没流放,而只是被打了一顿板子,然后为本地官府服役。而在案情争辩的过程里,许遵很快就遭到弹劾——反对派指责他无事生非,沽名钓誉。这并不难理解,因为就事论事是一件很反人性的事情,一旦说
不服对方,下意识地就会质疑对方的动机和立场。
后来随着王安石开始变法,党争如火如荼,阿云案引发的意气之争和人事之争自然也就更加严峻了。
儒家如果坚持原教旨主义的话,就不该应用条文法,而最有可能随着社会的变大而形成判例法的传统。但历史是向着中央集权的方向在走,条文法也就必然伴生而来了。这种时候再谈以义治国,真是谈何容易啊。
熙宁元年(1068年)三月二十一日,大理寺把一件刑部与登州争论难决的“谋
杀已伤案”上呈皇帝裁定。赵顼诏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等人共议。共议初时, 照例是判大理寺介绍案情:
山东登州十六岁少女阿云,在母丧期间与一男韦阿大定婚。阿云极美,阿大极丑,阿云心中苦楚,遂于夜间收割黍谷时,乘阿大困睡之机,挥起镰刀谋杀。连砍阿大十刀,男伤未死。深夜弱女杀男,已是奇闻,况且是美女谋杀丑男,更增添了奇闻的色彩。于是,由震动村落而哄传于州府。三里加盐,五里加醋,十里之外,已成五色艳闻,花色斑斓,大伤风化。州府得知,急捕女犯归案,严刑审讯,阿云供认不讳。登州知州许遵,以“伤人自首”为由,判“罪减二等,不当绞”上报朝廷。刑部、大理寺复审此案,认为应判女犯以绞刑。
判大理寺话语刚落,翰林院议事堂议论哄起。翰林学士兼侍读、知通进银台
范镇(字景仁)大谈风化败坏之忧,翰林学士承旨王珪(字禹玉)叫嚷此案传闻之奇,司马光和王安石借此案议论刑律过宽过严之弊。突然,王珪又向大理寺提出询问: “‘其女极美,其男极丑’两句,作何解释?”
杂声停落,判大理寺一愣,喃喃回答:
“据审案官吏称:其女之美,艳若桃李;其男之丑,奇丑无比。”
王珪追问:“此案有无奸情?”
判大理寺急忙摇头。
王安石此时大笑而语:
“禹玉议案寻奸,可见心中已伤风化。”
王珪发窘,欲与王安石争辨,司马光安抚王珪亦助王安石嬉曰:
“介甫老友言之差矣,禹玉此时,只是心中有妓而已。”
哄笑声乍起,连终日肃穆的范镇也笑出了声。不期皇上赵顼于笑声中步入议事堂。司马光等急忙跪地迎驾。赵顼高兴地说:
“朕回宫经过此处,忽闻笑声朗朗,特来分享诸卿之乐。卿等继续议商,朕默坐听闻。”
皇上给“共议”带来了拘谨,也给“共议”带来了严肃和认真。片刻沉默之后,范镇说话了:
“去年山东曾发生儿子谋杀父母之案,今年又出现这妻子杀夫成伤之事,风化败坏如此,令人担忧。重刑治乱世,此女犯决不可减刑轻恕。”
王珪急忙附合:
“俗话说:妻美不是福,夫丑不是祸,这双男女都是糊涂虫,连这个道理都不知,能不闹出人命吗?女犯艳若桃李,岂能冷若冰霜,必有淫乱之心,决不可恕,当处以绞刑!”
王安石这时却发出一声感叹:
“唉!其女艳若桃李,即使不能冷若冰霜,又将如何呢?”
司马光闻王安石的感叹而暗忖:介甫在同情女犯啊!是啊,婚不如意,痛苦终生,情恨难伸,动之刀斧。可惜,可怜,亦可同情。但“法”却是无情的!
范镇不悦,他就是看不上王安石这奇特怪异之气,便冷声地顶了一句:
“其男奇丑无比,就该送掉性命吗?此等女犯,若不处以死刑,要法何用?”
赵顼似乎察觉了范镇与王安石之间有些意气,微微一笑,询问司马光:
“司马先生有何高见?”
司马光急忙站起,拱手禀奏:
“臣附景仁、禹玉之说。凡因犯他罪,本无杀人之心而伤人者,情可宽宥。女犯阿云不满意于婚配,乃人之常情,可哀可叹,但嫌夫丑陋,故而谋杀,初不陈首,经官司执审,将行拷打,方肯招认,情理如此,刑律难悯。若予以宽宥,窃恐今后贼杀横行,良民遭殃。当处女犯以绞刑,登州知州许遵之请,可不予听纳。”
皇帝赵顼点头,询问王安石:
“介甫先生有何见识?”
王安石神情严肃,拱手而语:
“臣另有陈述。此案发生之本源,乃男女婚姻不配所致,弱女苦楚难忍而伤人,是对天命婚姻之抗争,不失为烈性刚强之女,令人钦服!而且招供也是自首,理当减刑,活女子一命。”
好一番奇谈怪论!
王珪瞠目。 范镇木呆。
司马光望着王安石摇头苦笑。
皇帝赵顼突然发出一串爽朗笑声。标新立异,胆大奇崛,不同凡响,“变法”不正需要这样不拘一格的人吗?介甫先生高论,甚合朕意。”
皇帝一锤定音。
楼主的说法刚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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