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对赌博的处罚都非常严厉,对设赌者的处罚更为严重。在清代,对于设赌的人,轻者打一百板子,判三年徒刑;重者要被发配到边远地方充军,乃至“绞监候”。即便如此严厉的处罚,也没能禁止设赌。因为一般来说,敢于设赌的人,后面都有权力罩着。这种例子不胜枚举。
雍正年间,有个叫宋筠的御史在山西巡察,到盂县的时候发现有人聚赌,于是就问:“赌博新例甚严,你们为何不怕?”有人答曰:“官府离此数十里,不会知道。”宋筠再问:“衙役稽查怎么办?”答曰:“送他几百文钱就可完事。”由于负责查赌的衙役容易买通,设赌者就有了保障,不怕查赌了。
咸丰九年,段光清任浙江按察使时,发现杭州城里从知府、知县衙门里的工作人员到驻杭军队的武官们都收了赌场的好处费,所以赌博屡禁不止。段光清去抓赌,查到一家赌场是一个藩司衙门的书吏和一个县衙差役合伙开设的,平时自然没人敢查。藩司书吏被“请”到按察使衙门后,当天晚上来探消息的人络绎不绝,第二天书吏的弟弟也来找段光清求情,最后段光清仅罚了书吏千两银子了事。
清代福建的赌风很盛。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张集馨在福建任汀漳龙道道台,衙门设在漳州。当时漳州城里妓院、赌场很多,它们每个月都要送300银元的“娼赌费”给道台,送给道台家人的则十几银元到几十银元不等,这已经形成惯例。家人向张集馨请示这些钱怎么处理。因为以前的各任道台没有不收的,只有徐继畬在任的时候不收,但又不好裁掉,所以家人想将之归到厨房做伙食费。张集馨说,吃饭要吃自己的薪水才心安,归入厨房和自己收受没有差别,还是发给漳州城外督造战船的军工厂吧。
张集馨算是官场的另类,觉得收受“娼赌费”太脏,所以自己不沾丝毫,较为干净。但他的前任基本上都是收的,这等于默许嫖娼、赌博的合法化,地方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成了娼赌的后台。
从历史上的禁赌现象可以看出,仅有严格的法律是不够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执行才能起作用。而法律要想得到有效执行,就必须排除权力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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