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时,弱女子赵娥的父亲被酒泉县的恶霸李寿打死。赵娥的三个兄弟都想复仇,但不幸的是,他们不久就同时死于一场瘟疫。赵娥悲愤交加,立志要为父报仇。她上街买来一把刀,夜夜在家里磨。李寿听说后,就天天骑马带刀,时时小心提防。
李寿素来凶悍,邻里都怕他,所以就有邻居劝赵娥:“你一个纤纤弱女怎么斗得过那个恶霸?不如就此算了吧,或者用重金雇佣一个杀手去把他干掉……”赵娥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如果不报,我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再说,为父报仇是儿女的责任,怎么能请他人代劳呢?”于是,她仍夜里磨刀,白天乘坐鹿车出门,寻找报仇的机会。
光和二年(179年)二月的一天,赵娥终于遇见了李寿,她冲上前去挥刀狂砍。李寿的马被砍伤,李寿摔了下来。赵娥“就地斫之”,结果砍到一棵树上,刀都砍断了。此时李寿已摔伤,赵娥想夺他身上的佩刀,李寿“护刀嗔目大呼,跳梁而起”。就在此时,赵娥扑上去用手死死扼住李寿咽喉,“反复盘旋”。李寿终于倒地。赵娥遂拔出李寿的佩刀,将他的头颅割下,然后到县衙自首。
县令尹嘉听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十分钦佩赵娥,但同时也犯了难:依照国法,“杀人者死”,这女子显然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若按照儒家的经典教义,“杀父之仇,不共戴天”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那么眼前这位为父报仇的弱女子就是一名大智大勇、为民除害的孝女。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尹县令做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决定—他解下随身携带的官印,辞官而去。同时,他还暗示赵娥赶快逃走。
可赵娥却说,为父报仇是我的义务,犯罪受罚是治国之理,“何敢偷生以枉官法”?这番大义凛然的话,震得所有在场的人无不动容。那位尹县令愈发佩服赵娥,干脆把官印往县尉的手里一塞,掉头便走。县尉也不知该怎么办,于是恭恭敬敬地把赵娥接到自己家中,并将此案紧急上报郡守,请上司定夺。
接到报案后,酒泉郡守和凉州刺史反复斟酌,最后联名向朝廷上了一封奏章:赵娥为父报仇是大孝之事,考虑到儒家有“百善以孝为先”的教诲,请求皇上法外施恩,赦免这名孝女的死罪。皇帝读后,立刻颁下圣旨,不仅免去了赵娥的死罪,还封她为“孝女”“烈女”,以示褒奖。
其实,这在古代并不是特例。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礼法合一”。那么,古代官员为何如此重“礼”轻“法”?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行政命令来引导和用刑罚来约束,老百姓虽能不犯罪,但没有了羞耻之心;若用道德来引导和用礼义来约束,百姓在有羞耻心的同时也会很规矩。
今天,我们提倡法治,然而古人的做法未必不可借鉴。因为“法”只是治理的工具,是外在的,强制性的;而“礼”却可以达到教化人心的目的,一旦发挥作用,无疑更具有恒定性。所谓“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行,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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