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不了解清朝总督的事情,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欣赏。
知县,官名。唐代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初有鉴于唐末五代藩镇的跋扈,造成地方割据之弊,留节度使于京师,不设刺史而以朝官文臣出知州事。
于是亦渐以京朝官、选人、三班使臣等阶官或试衔者权知县事,因非本县令而管县,故称“知某县事”。明代始正式称知县,为一县的行政长官。清代相沿不改。为正七品官。
徐栋以为,“天下事莫不起于州县,州县治,则天下莫不治”,《牧令书》由是而来。春秋设县以来,县一直作为较小的地方政权而存在。现今说起知县,我们常以“七品芝麻官”代称。
然此“芝麻”相对辽阔国土自是一粟,其却不可否认地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纪晓岚曾言,“百姓视之,仅下天子一等耳”,可见于百姓眼中“父母官”之大。
谢金銮也曾指出,“在清朝,只有两种官员最重要,即京师的内阁大学士和京外的知县官。”
清朝皇帝对知县的选拔和任用都十分重视,雍正皇帝更是一再强调,“惟尔州县诸臣,具有父母斯民之责,其为朕立之基址,以固邦本焉。”
《清史稿·选举志》载:“定制,由科甲及恩、拔、副、岁、优贡生、荫生出身者,为正途,余为异途。” 既有正异之分,自有高下之见。清代任官制度以承袭明制为主,任官重正途,知县多为进士、举人出身。
官员的选任自不如科考一般只谈经纶。《清会典·吏部》卷十载到其中吏部七项核查程序:一是别其流品;二是观其身言;三是核其事故;四是论其资考;五是定期限;六是密其回避;七是验其文凭。即既要考察其出身、言行,又要核其父母丧期、俸期、学习期和试用期,还要注意回避制度的执行、任职所需文凭等。
知县作为清政府中央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是与老百姓打交道的“亲民之官”,是巩固政治的基础环节,因此其任命须经过层层筛选。那么总督在知县任命中起着多大作用呢?
如果说知县是“治事之官”,那么总督便为“治官之官”。众所周知,清承明制,于各地设立总督以治天下。总督位正二品,若兼兵部尚书或都察院右都御史,可达从一品,若兼大学士职位,则官阶至正一品。雍正时期始,总督兼任兵部尚书或都察院右都御史成定制。
兵部尚书掌管兵权,总督由此节制辖区内提督等绿营武将;都察院右都御史专责监察辖区内的文武官员。由此,总督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之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
《清史稿·职官志三》论道,“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然而,其权力虽大,必承约制。四品以上官阶,如巡抚、提督、知府等,总督虽为他们的上层领导,但于其只存节制作用,或可弹劾上奏,却无法直接进行人事任免。
《清史稿·志九十一·职官三(外官)》记载,巡抚有“宣布德意,抚安军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
而总督虽有调动地方兵马的权限,可以让提督和总兵听命于己,却无法直接管辖以下的官兵。由此,我们可窥得其间官员相互制约权衡的关系之一二。
总督既握监察百官之责,自是有其权责范围。清朝制度中,总督可以对辖区内文武官员进行考核监督。其根据朝廷规定的四格六法标准对地方官进行考核,文官的考核结果上报吏部,武将的考核结果上报兵部。
四品以下的文官和三品以下的武职,总督上奏于圣上,便可在这些地方官职进行人事上的转任、任命、降黜。值得注意的是,武将的人事调动须与提督联名上书。
也就是说,总督只需上奏便可掌控知县的升迁降黜。不仅如此,乾隆以后,长期未考上官职的举人,可经过“大挑”考试,于地方任知县或教谕。 “大挑”制度中,举人在京受吏部和亲王大臣挑选后,考核通过者至地方于总督、巡抚再次挑选。
至此,我们可知,总督在参与“大挑”制度而任知县的学子中以终极面试官的身份左右任命结果。于在任知县,总督作为考核官具有一定的任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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