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没错没错,论文又出场啦!本次,两半和大家一起瞧一瞧这篇对中国LGBT历史的考察与评析。大致背景作者李思女,江西上饶人,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访问学者,从事法理学、人权法学研究。关键词性少数群体;性倾向历史演变;人权保障主要讲什么?LGBT现象和群体不是突然出现的,也不是新中国才有。早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封建社会统治时期和近代民国时期已然存在这一特殊的现象和与之共存的问题。受制于各个时期的复杂情形,统治者(立法者)和法律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立场和处理,这对于LGBT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社会接纳带来了一系列影响。插曲:单独拎出来的“中国回应”2018年,我国外交部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UPR)会议上,针对LGBT议题首次做出了明确表态和回应,并阐述了我国的基本立场:1.我国一贯尊重LGBT+群体的健康权,并给予其平等的社会保障;2.保护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的权利;3.在目前阶段,我国不给予LGBT+群体与同性缔结婚姻的权利并非因为歧视;4.这一政策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价值观决定的。LGBT史料速看·1911年以前追根溯源,目前有关同性恋最早的记录发现于四千年前。据史料记载和文献梳理,自氏族部落前中国就已有同性恋出现,并历经商周、春秋战国、魏晋南北朝、宋朝、明清等不同的历史阶段。这些文字记载多见于文学创作作品和历史典故当中。《杂说》中曾提到:“娈童始于黄帝”,娈童即指专门与男人发生性行为的男童和少年。《商书·伊中》中提到,“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这里的“比顽童”即指亲近娈童的人。《诗经》以及一些稗官野史类的书籍中也对古代同性恋男子,特别是君王和达官贵族中以公开状态表达同性性倾向、与同性交欢以及与同性发生的爱情故事有过大量的描写和记载。“龙阳之好”“余桃”“断袖之爱”“香火兄弟”“旱路英雄”等为人熟知的历史典故,即是古代社会对同性恋的暗指和隐喻,是同性恋的代名词。魏晋时期,“士族饮酒服药,放浪形骸,尽情享受声色,崇尚空谈和阴柔美,玄学兴起。好男色,‘狎昵娈童’成为一种时尚,且公然予以歌咏”,因此被后人形容为一个人性觉醒、思想解放的时代。宋朝,据史书《宋书·五行志》记载,“自咸宁太康以后,男宠大兴,甚于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咸相仿效,或是至夫妇离绝,怨旷妒忌者”,可谓男同性恋关系普遍,天下人效仿以至于使夫妻关系受到影响。北宋陶穀所著的《清异录》中也有记载,“京师男子,举体自货,迎送恬然”,描述的就是当时首都长安的男子从事妓业并丝毫不为此介怀的社会现象。唐代亦不乏关于男风之事的记述,如后人所作的唐代演义小说《薛刚闹花灯》中长安一浪子薛敖曹“自幼父母俱亡,家私消耗,不务生理,唯有终日赌博,与一班光棍往来,因他有几分姿色,屡屡被人鸡奸。这些文字记载从侧面揭示和反映了男同性恋在中国古代的历史由来已久,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一度开放的历史时期,居于上层社会中的男同性恋现象较为普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男同性恋的生存环境在特定时空氛围下较为宽松。受封建礼教文化反对和压制转折点1 北宋较之于同性恋自由无拘的状况,北宋是一个转折的时间节点。历史上有关同性恋最早的惩处记载即出现于北宋时期。从北宋开始,同性恋作为一种反生育、反人伦、反社会传统的亚文化开始受到压制和打击。同性恋引发的社会纠纷增多是导致同性恋在这一时期开始受到关注和压制的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还根植于当时的社会背景。社会背景· 儒学复兴
根据儒家文化的要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通过生育实现繁衍后代、将家族优秀的基因传承下去被视为男性最重要的义务、最大的善。
而同性性交行为无法实现生育,因此,同性恋与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家庭伦理、社会义务观念以及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封建礼教制度在本质上是相背离的。
转折点2 明朝这种压制和打击在北宋未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出来,直至明朝发生改变。根据明朝的法律,《大明律例》中没有涉及同性性交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在《比附律》(六十条)当中出现了针对鸡奸行为的处罚规定,对非合意的同性鸡奸行为进行处罚。这里惩罚的鸡奸行为主要是指成年男性之间非自愿的强制鸡奸行为和成年男性鸡奸幼童的行为。法律之下中国古代官方第一部反同性恋成文法令出台1740年,中国封建王朝的末朝———清朝则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惩罚同性恋的明文法令———反“鸡奸”法,把成年男性之间发生的“和同鸡奸行为”(即同性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定性为犯罪,对同性恋进行打击。清朝法律在明朝法律创制的基础上继承性地把成年男性间强制发生的鸡奸行为和鸡奸幼童的行为写入了明文的法律规定予以惩罚,同时又结束了清朝早期惩治相关行为时若无明文规定即继续援引和参照明朝《比附律》(六十条)中相关规定的执法做法,进一步把和同鸡奸也纳入了法律惩治的范畴,使针对同性恋的打击范围扩大化了。历史上这部反同性恋法令的实效性并不高。清末修律1903年,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为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制文化,清政府成立了修订法律馆,指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着手全面修订新律。根据修订后的《大清新刑律》,成年男性之间的“和同鸡奸行为”不再属于法律规制和打击的范围;成年男性与同性之间发生的强制性交行为构成猥亵,不以强奸论罚;成年男性对幼童实施的鸡奸行为则成立强奸。从这次法律修订的内容来看,清末针对同性恋的法律惩治力度相对弱化了,缩小了鸡奸行为的法律打击范围,同时减轻了刑罚的惩治力度。但是这部新律于1911年正式公布,因清王朝的覆亡而并未真正实施。能看出什么?特征1.中国同性恋历史起源非常早,而官方的历史文献记载其实并不多见,有关同性恋的记载主要散见于稗官野史、诗歌等文学作品中。这也足见同性恋群体是封建社会为统治阶层所忽视的居于少数和劣势的社会孱弱群体。2.古代等级森严,同性恋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与其身份阶层密切相关。上流社会中男同性恋现象普遍甚至较为开放,而底层社会中的同性恋,特别是自北宋以来普遍受到压制,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同与支持。3.中国古代律法对同性恋的处罚相对比较轻,特别是与同时期的西方其他国家相比,同性恋在古代社会的生存环境相对来说比较宽松,同性恋问题尚未完全进入刑事法律评价视野,成为刑事法律重点惩罚和打击的对象。原因○社会主导思想和宗教角度来看,中国社会受儒家思想和佛教文化的影响深远,同性恋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和支持。儒家传宗接代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儒家对同性婚姻采拒斥原则,传统儒家思想认为,同性恋是对阴阳和谐的异性恋关系、家庭整合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挑战。○政治统治来看,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逐步建立和发展了一套君主绝对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高度统一的思想认识,在行动领域强调服从和维护社会安定,这使得异于社会主流意见的少数意见难以生存,间接制约了处于反社会主流性取向的同性恋,使他们难以公开和获得支持。○经济文化环境来看,中国古代推行重农抑商政策,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农耕社会文明的发展实际,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商业贸易发展的严重制约。西方近代发展史表明,人类社会最初的人权意识,关于公平、平等、正义、博爱的朴素的内心诉求恰是在商业贸易的基础之上萌芽和发展而来的。“在农业社会,他有避开为传统习俗所谴责的一切的强烈动机”。○对外交往来看,古代中国虽有陆海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但主要从事经济贸易和政治宣传,未能开展深度有效的思想文明交流,使古代中国难以受外部先进思想观念和法律实践模式的影响。中国近代LGBT法律·1911-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这部新律与《大清新刑律》中关于同性性交行为的法律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使得官方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仍然被延续下来。民主共和的观念并未在保障人权领域得到切实的遵守和实现。这一方面缘于社会制度转型需要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积累和准备,需假以时日才能彻底摧毁封建王朝统治加诸于社会公众的诸多权利制约和限制。另一方面,学习和接纳西洋外来文化观念特别是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民私权利受宪法保障等尚未落地生根,不了解甚至抵触、排外的思想与民众情绪仍然现实存在。但令人欣慰的是外来西洋文化的介入,至少传播了一些先进的近现代人权观念,而且使得处于社会隐秘角落和不受待见的LGBT群体,能够有一些生存空间。并提供必要的、虽然仍然较少的社会舆论关注,引发社会各界特别是思想文化、观念意识层面的思考,进而为保障其权益做好思想引介准备和催发萌芽意识。《中华民国刑法》在这一时期,其对于LGBT的官方态度开始有了一些变化,这主要可以从处罚最为严厉的刑法对LGBT的态度管窥之。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中华民国刑法》,是一部成文的刑法典,其中不再对同性之间私下自愿性行为进行犯罪化规定。随后在1935年修改的新刑法中,亦未对该类行为做出犯罪的规定。all in all可以看到,有关性少数人群方面的法律实践主要围绕男同性恋展开,LGBT中的女同性恋、双性恋人和跨性别人这几类性少数群体得到的关注非常少,他们是较之于男同性恋群体更为孱弱的性少数。近代以前中国同性恋群体的生存发展境况艰难曲折,总体上经历了从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无拘”———普遍遭受压制和排斥———被纳入刑法明文规制和惩罚的范畴———成为行政执法打击的普遍对象等变化过程。在自由、法治的环境与氛围下,扭转性别歧视和性倾向偏见,关注、重视和强调对人权尤其是特殊人群、弱势群体的尊重和保障,才能真正将这一被有意无意遮蔽和忽视的问题予以根本解决,从而真正实现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文 | 两半 Lena and Stitch
图 | 网络侵删参考 |李思.中国LGBT历史考察与评析(1949年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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