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2109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税法第1条第1款、第2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和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1条第1款、第2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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