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等两个规定。
文件内容
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文件中规定:允许个体工商户购买机动车船从事客货运输,允许长途贩运和批量销售;个体户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等。第二天,又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文件指出,城镇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1个重要组成部份,是我国基本的经济情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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