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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杖刑到底是什么样的,为何几下就能将人打死

众妙之门 2023-06-14 02:52:25

古代杖刑到底是什么样的,为何几下就能将人打死

很多人都不了解古代仗刑的事情,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欣赏。

在中国古代的“五刑”之中,“杖刑”是排在第二位的,通俗一点说,就是拿大棍子打人的屁股。实际上,最初的“杖刑”和“笞刑”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不过施刑的部位不一定是在屁股上,而是在背部,这就导致很多受刑的罪犯因此丢了性命。因此,从唐太宗时期开始,“杖刑”和“笞刑”正式分家。在唐朝的律法之中,杖刑有着从60棍到100棍五种等级,那么问题来了,按照人体正常承受能力来计算,普通人的身体到底能够承受多少杖呢?

大家知道,古代的“杖刑”,可不同于小时候父母拿裤腰带抽你的屁股,所谓“杖”,都是直径碗口粗的大棍子,光是想想那种棍子以极快的加速度冲击屁股,很多人心中就会感到不寒而栗。而按照正常的行刑方式来说的话,如果不出意外,只需20杖就足以结果一个普通人的性命。

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却出现了很多奇怪的案例,有些人是百打不死,而一杖就要命的也不在少数,那么同样是庭杖,为什么最后产生的效果却截然不同呢?要知道,实施庭杖的也是人,犯人的生杀大权都掌握在他们的手上,因此多年以来,他们苦练打屁股的功夫,从而诞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打法。

据说,要练习打屁股的绝技,需要首先将一张宣纸放在豆腐上面,然后使用棍棒猛击,以宣纸不破、豆腐破碎为最高境界。如果犯人的家属肯塞钱,或者挨打的和行刑人有什么关系的话,那么打屁股的时候就只做表面文章,虽然看上去外面打得皮开肉绽,但是实际上根本没什么大碍,回去涂个金疮药,第二天就能够下地走路;要是不给钱,或者正好是仇人的话,就按照对付豆腐的方式对付犯人,一棍子下去虽然看起来没什么大碍,但是实际上已经伤及了犯人的五脏六腑,弄不好大出血一命呜呼也是见怪不怪的事情。

当然日子久了,朝廷也能够看出些许门道,于是将庭杖的轻重程度分为“打”、“着实打”和“用心打”三种程度。所谓“打”,就是让行刑人随便糊弄一下,不需要太认真;而所谓“着实打”,那就是要实实在在下真功夫去行刑了,不打个天昏地暗决不罢休;最后所谓的“用心打”基本上是宣告了犯人的死刑,因为在这种程度的刑法之下,犯人们基本没有生还的希望。

花千骨受到杖刑的刑罚,古代真正的杖刑怎么打?

花千骨受到杖刑的刑罚,古代真正的杖刑怎么打?

我们从古装影视作品中看到的情况都是这样:行刑的杖是一根胳臂粗的长长的棍子,有的索性就用扁担,受刑的犯人被摁倒在地,衙役抡起那根大棍或扁担,狠狠击打犯人的臀部。一边还数着123,画外就是被打者的惨叫。

如果是这么个打法,不要说是人,就算是老虎豹子,如果“杖六十”也能被打死。杖刑是次轻的刑罚(最轻为笞刑),轻于死刑、流刑、徒刑的刑罚。犯人没有犯死罪,因此,不可能一打犯人就把人给打死。

所以,我们千万不要以为杖刑是用大棍抡起来狠狠打。

杖刑,古代五刑之一。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以上几种主要是针对男性犯人的,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总之,无论男人或是女人犯罪,杖刑都是刑罚之一。就是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

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打臀部。

梁颁有“杖令”,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隋书·刑法志》)。

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

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唐代杖刑同于隋。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代的法杖尺寸略大:“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得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重量不得超过十五两,且“不得以筋、胶及诸物装钉”。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杖以大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小头径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袭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废。

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出来,唐朝法杖的尺寸最小,粗细如同树枝,就算是“杖一百”,也不可能将人打死。清代法杖的尺寸最大,不过,因为清代从康熙朝开始,对笞杖刑实行“四折除零”的折杖制,即笞杖刑在执行时,将法定的笞杖数打四折,再减去不足五或十的零头,按五或十的整数责打。比如,按《大清律例》的规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所摊在场之财物入官。”执行时,“杖八十”打四折,即杖三十二,再去掉零头,实际只执行“杖三十”。

杖在手,生杀、轻重仅在一念之间。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门学问。李伯元《活地狱》第九回提到此事:

从来州县衙门掌刑的皂录,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预先操练熟的。有的虽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伤;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见皮肤红肿,而内里却受伤甚重。

这样一来,掌握这种高超本领的人,不仅能够顺利完成笞杖任务,而且可以执法违法,从中渔利。

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曾记载着他在刑部监狱中亲眼看见的一件事:有三个犯人遭受同样的杖刑,为了少吃点苦头,他们事前都贿赂了行杖的差役。一个犯人送了三十两银子,被稍微打伤一点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犯人送了一倍的银子,只打伤一点皮肉,不到一个月就好了;第三个犯人给了一百八十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常了。

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就是要扒去衣服,光着身体挨受杖刑。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一个女人被人扒了裤子,当着那么多男人的面打屁股,别说是古代了,现代女性也受不了。

所以我们在影视剧里面看到女人受杖刑时仍穿着衣服,特别是以宋代以后历史为背景的影视剧,都是和真实的历史不符的。

然而古时立法,也有人性一面,宋代就规定:犯人若应决杖,却患有疮病,那么这时便不可执行杖刑,得候其痊愈再决;孕妇亦不可决杖;妇人产后未满百日也不可决杖。

古代杖刑动不动就打几百下,其实几下就能要人命

杖臀全刑虽然是为了不致命而改进来的刑法,但因为任何法律都无法规定打手行刑时的轻重,所以等于犯人的小命全掌握在打手手中。有经验的行刑者,可以只用几下就将人打残或打死,也可以打上数百下不伤筋动骨。所以电视剧中两个不同的受刑者,一样的板子数量,下场却截然不同,也就不难理解了。

什么叫做杖打?(古代时候的一种刑法)

  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 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参见"五刑"。   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杖刑  中国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见五刑)。杖刑的起源甚早,《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说法,意即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时,才把杖刑列入刑书,作为一项正式的刑罚手段。梁颁有“□杖令”,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隋书·刑法志》)。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   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于隋。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称:“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辽国杖刑,据《辽史·刑法志》记载,其数目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即用熟皮合缝,装沙半斤,长六寸,广二尺,加一尺许木柄,对犯罪者击打。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其数自十五至三十。又有铁骨朵杖人的方法,铁骨朵是以熟铁打成八片虚合,用三尺长的木棍作柄,杖数为五至七下。金国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荆臀”(《大金国志·熙宗纪年》)。金熙宗皇统(1141~1149)时,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后因脊近心腹,遂禁击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为差。除讯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杖以大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小头径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袭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废。手艺和技巧  三百六十行中没有这一行,但这一行绝对是靠手艺吃饭的。笞杖在手,生杀、轻重仅在一念之间。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门学问。李伯元《活地狱》第九回提到此事:   从来州县衙门掌刑的皂录,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预先操练熟的。有的虽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伤;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见皮肤红肿,而内里却受伤甚重。   有人说,凡为皂录的,预先操练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块豆腐,摆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响声,不准打破;等到打完,里头的豆腐都烂了,外面依旧是整整方方的一块,丝毫不动,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晓得自己理屈,今日难免责打,不惜花钱给这掌刑的……   这样一来,掌握这种高超本领的人,不仅能够顺利完成笞杖任务,而且可以执法违法,从中渔利。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罚分考十四》记载,明代厂卫负责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训练时,先用皮革绑扎成两个人形,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外面包上纸,然后再给他们穿上衣服,让校卒对他们行杖。放砖头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轻,衣服也不要破损,但里面的砖头要打碎。包纸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纸不能损伤。行杖要达到这样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曾记载着他在刑部监狱中亲眼看见的一件事:有三个犯人遭受同样的杖刑,为了少吃点苦头,他们事前都贿赂了行杖的差役。一个犯人送了三十两银子,被稍微打伤一点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犯人送了一倍的银子,只打伤一点皮肉,不到一个月就好了;第三个犯人给了一百八十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显然,有钱人犯错误,只要打点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们,老钱见不着几个,到头来犯点错误,使不上银子,一准落得被狠揍一顿了事。

古代女性酷刑之三:杖刑

杖刑是中国五大刑罚之一,从宋明清三代开始,杖刑就成为了妇人犯了奸罪必受的处罚。而且女性受罚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是对古代女性来说非常羞辱的处罚。下面我来为你详细介绍吧。

古代女性酷刑之三:杖刑 杖刑是古代的五刑之一,于西汉文景时期出现,延续到隋、唐、宋、元、明、清,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棒抽击,责打部位为背、臀、腿。

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一般来说杖刑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从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当然也有不脱衣服发,但不脱衣服的杖刑,是明代的廷杖,即是在朝廷上杖打官吏,可以用厚布垫着背臀(后期也有去衣的)。

杖刑里有乾坤

杖刑也是很有学问的。有的人受罚之后看着皮破血流,其实不伤骨肉,有的人看着只是红肿但是内伤严重。这就是?外轻内重?手法和?外重内轻?手法。这些都掌握在行刑的人手中。

据说古代为了掌握杖刑手段,是用一块豆腐,摆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响声,不准打破;等到打完,里头的豆腐都烂了,外面依旧是整整方方的一块,丝毫不动,这方是第一把能手。

而这样的行刑之人就会受到一些贿赂,所以在古代来说,有钱就能少受罪,但是使不上银子,一准落得被狠揍一顿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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