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零售药店不得有药企促销员,不得以搭售、赠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近日,卫生部公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进一步规范药企和药店行为,保障老百姓用药安全有效。在修订草案的200多项条款中,这两项条款在业内引起热议。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一股促销歪风正在药房蔓延,一方面药企促销员到药房“上班”,与药房营业员统一着装,让人难以分辨;另一方面,受利益诱惑与业绩考核压力,药房倾向推介“奖金药”、“回扣药”,价廉物美的经典药、口碑较好的常用药“被消失”,药房营业员变相成了药企推销员。有人担心,药房里还能否买到“对的药”?
“低成本、高毛利”成药房宠儿?
最近有读者反映,跑了几家药房都买不到“百服宁”(一种常用的感冒药)。“如果说红霉素软膏、金霉素眼药膏等等十元以内的国产经典药利润太低,以至沦为市场弃儿,还说得通,外国公司的进口药怎么也吃紧?”白领王小姐正为“药品紧缺”烦恼。
带着读者的疑问,记者随机走进本市几家药房,发现“百服宁”吃紧确有其事。进一步探究,又窥见几分人为造成的“药品紧缺”假象,药房里的“利益江湖”正干扰着老百姓的正常用药。
以“百服宁”为例,当记者以病人的身份询问这款药品,一家药店营业员回应“没有”,第二家、第三家则在表示“没货”、“很久没听到这药”后,从货架上拿出几款其他的感冒药,并称“这和百服宁一样的”。记者从包装盒上看,多为外地生产的仿制药。
“这些药的价格与进口药相仿,甚至还比进口药便宜;它们与进口药的成分也相同,基于此,消费者往往会买下这些国产药,丝毫不会有“被推销感”!可老百姓不知道,成分相同并不意味着质量与安全控制也相同,部分国内小药厂的利润空间恰恰就在这些方面偷工减料。”业内人士透露,药企回扣高低与药房工作人员的奖金存在着关联,“推销”歪风据此蔓延。
事实上,有时药房营业员甚至不必推销价格昂贵的药品,而只需推销与进口药价格相仿、甚至更便宜的药品,也有“厚利”可图。因为往往是质量把关不严的药品,成本就低,与价格相同的进口药相比,销售利润就高。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利益关系,知名度不高的药品,质量不过硬的药品,往往需要药房“多多帮忙推销”,“回扣”也更多;而知名的常用药往往不需要“广告”,所以回扣很低,甚至几乎没有。在利益驱动下,“低成本、高毛利”的药品成为一些药房的宠儿。
“推荐对的,不推荐好的”过时了?
推荐对的,不推荐好的这是药剂师的工作信条。“因为好的药、贵的药,不一定是适合你的药。”不过,本市三甲医院一名退休药剂师在药房看到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因在几家药房工作期间给购药者推荐了几款便宜好用的国产药,她好几次被同事“洗脑子”,“你脑子是不是有问题,为什么不推荐"奖金药"?”
这位老药剂师说,当消费者询问某些经典常用药时,如果不是同事们“心仪”的药品,他们会以“没有”作答,紧接着“推荐”类似替代药品。“红霉素软膏消炎效果很好,一小支也只要1.7元,但有的药房里会说没有,然后推荐“百多邦”,一支要20多元;半夏露糖浆治疗咳嗽挺好,一瓶13元,可有的药房会推荐五六十元甚至更贵的止咳药水。”这名药剂师说,有时药房是为了做出漂亮的销售额,所以推荐贵的药,对消费者而言,吃了贵的药疗效或许确实会好些,只是钱多花些。要命的是,有时药房营业员完全是为了“回扣”、“奖金”,推荐质量并不好的药品,甚至不是“对症下药”,“尽管不至于要人命,但延误病情,吃苦的是病人。”
有从业者据此感叹,消费者去药房买药最好做好功课,“想好买什么药,就买什么药”。但他们也承认,即便内行,也难以辨别营业员是否有“推销”嫌疑,何况消费者是外行。以买感冒药为例,即便消费者目标明确地去购药,药房也有这种药,药房营业员往往会补一句,“感冒是不是有咳嗽?”“有一点。”“那买点感冒药,再买点双黄连中成药抗病毒,副作用也小些。”“医学上管这个叫联合用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个患者是否有必要这样用药?很难界定这是"联合用药"还是"搭售"行为。”
明令禁止药店“促销”歪风
有人观察到,中美史克、施贵宝、拜耳这类国外大药厂“回扣”低,在药房里也处境艰难得不到推荐,销量成问题。“今后,他们的研发方向会转向抗生素这类处方药,依靠医院销售,而放弃药房销售;又或者大量投放广告,在消费者中加深印象。”个别药房的促销歪风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由此看来,卫生部制订新规范很及时。
根据卫生部的新规,药店的种种“促销”行为被明令禁止。这是在2000年实施的现行《规范》基础上编订的新规,不仅条款从原先的88条扩至201条,新规内容包括:药店销售员应当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以搭售、赠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零售门店内工作人员应当为本企业员工,不得有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派驻的药品促销人员。
非处方药广告要求: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非处方药广告规定
1.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2.OTC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4.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扩展资料:
处方药广告规定
1.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处方药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3.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4.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5.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人民网-关于医药(疗)广告 这些规定须知道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一 《总则》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要求及其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提供的资料:
A.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B.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C.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3.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开具的销售凭证的内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4.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开具的销售凭证的内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的经营活动: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6.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人员要求: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7.药品储存要求: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三 附则
药品现货销售的实质: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1.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追溯、储存配送、在线药学服务等制度;使用电子处方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与医疗机构或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签订协议,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药品可追溯到消费者或患者;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未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相关服务。
2.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第三方平台建立健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体系,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等制度;督促指导第三方平台对药品销售行为开展动态监控;督促第三方平台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建立登记档案,确保持续具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法律依据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十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法律分析:1.非处方药的零 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 易见的地方。
3.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 卡。
4.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 购买和使用。
法律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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