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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接种疫苗致残致死最高可补偿58万元(疫苗接种赔偿办法)

夕阳红 2023-07-07 11:05:03

接种卡介苗、百白破等疫苗后因异常反应致残致死,可向政府申请一次性补偿。昨天,北京公布首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明确死亡补偿金将参照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补偿20年。

计划免疫疫苗政府补偿

昨天,由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公布。按照办法,接种第一类疫苗,即国家、北京市政府的计划免疫疫苗和应急接种疫苗,接种过程中如果引起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将可申请一次性补偿。

此次补偿针对卡介苗、“百白破”(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联疫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等。所需资金将在市财政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实行一次性结算,补偿前提是疫苗合格、接种过程规范,相关各方均无过错。

异常反应致残补偿6项

办法规定,对于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受种者,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其他费用等6项赔偿。

其中,医疗费用的补偿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起,前两年内医疗费用均可补偿,受种者须在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康复;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最多可补20年。

对于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死亡的,死亡补偿金按照申请补偿时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10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073元。按照这一数字计算,2011年申请补偿的受种者将参照这一数字获赔,60周岁以下者可获赔20倍,即58.146万元;70岁可获赔10倍,即29.073万元;75岁可获赔5倍,即14.5365万元。

数说

中国自1978年开始实施免疫规划,通过普及儿童免疫,减少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结核、破伤风等疾病发病3亿多人,减少死亡400万人。

同年,北京市在中国内地率先将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纳入到了免疫规划中。随后,又增加了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目前,北京的免疫规划能够预防16种传染病,每年有超过1000万人次接受预防接种。

疫苗接种赔偿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权益,合理合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陕西省卫健委、财政厅、药监局联合发布《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六种情形不属于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非免疫规划疫苗补偿可参照执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
本办法适用于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受种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居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对补偿经费有异议的,可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当事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或个人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其他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_诊断。
损害程度分为四级 补偿标准不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判断标准参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分为四级,一级:造成死亡、重度残疾;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接种异常反应一级甲等(死亡)病例,按照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6周岁以下(含6周岁)死亡,补偿6年;6-18周岁(含18周岁)死亡,补偿10年;18周岁以上死亡,补偿15年。一级乙等到四级病例,按相应项目和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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