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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是什么)

佚名 2023-07-07 10:28:39

为加强安徽省药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日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安徽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暂行)》。

该《办法》的亮点和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等级划分和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相衔接。《办法》规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基本守信(b)和失信(c),对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二是等级评定扩大社会参与度。评定工作邀请省医药行业协会、省医药商业协会以及有关专家参与,评定结果在省局办公自动化平台公示,接受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监督。三是奖惩措施比较具体。对评定为守信(a)等级的,由省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其名单,连续三年以上评定为守信等级单位,将通报表扬;对评定为基本守信(b)等级的,以适当形式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予以通报;对评定为失信(c)等级的,由省局约谈单位负责人,省局、市局根据事权划分增加日常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的频次,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整改监督。四是药品研发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相对均衡协调,不畸轻畸重,且详细具体、可操作性较强。五是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日常监管信息、违法违规记录、产品质量信息、举报投诉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省局和市局根据工作权限,负责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并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该《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批发)的企业和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研发单位,共24条,试行期为两年。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是什么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
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 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
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
员。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
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所有人速看!12月份将施行这些新规

降准0.25个百分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享增值税优惠、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12月份,一批新规将施行,会带来哪些改变?
为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巩固经济回稳向上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12月5日降低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7.8%。央行表示,此次降准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5000亿元,降低金融机构资金成本每年约56亿元。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表示,清单中的药品,自2022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此举有助于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等,进一步增强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效能。银保监会表示,将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是线下实体药品企业,加强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其中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才能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
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此举旨在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健康发展。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低、机构过多过滥、经营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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