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2014年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组长座谈会在福州召开。会议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有关要求,总结交流了各地区各单位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讨论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安排部署了下一步重点任务。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李熙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熙在讲话中指出,实现“三转”是党章和党内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质要求,是当前反腐败形势的迫切需要,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卫生计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中央纪委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实现“三转”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落实“三转”的基本要求。转职能,就是明确职责定位,解决“干什么”的问题;转方式,就是要科学履行职责,解决“怎么干”的问题;转作风,就是要打造过硬队伍,解决“干得好”的问题。
“三转”是中央纪委对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卫生计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增强贯彻落实“三转”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权、钱、人、项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坚持铁面执纪,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要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既要严肃查办发生在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也要严肃查办医药购销、医疗服务和计生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风案件,特别是对“九不准”出台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发挥震慑和教育作用。三是牢牢抓住责任制,严格追究问责。要坚持问题导向,厘清责任内容,闭合责任链条,完善追究机制,促使卫生计生系统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自觉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实行“责任倒查”,坚持“一案双查”,对因疏于管理、监管不力而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坚决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四是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要督促领导干部做表率,明确工作重点,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坚持“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持之以恒、毫不停顿地做好纠正“四风”工作,切实防止反弹。
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卫生计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抓好队伍自身建设。驻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不得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对纪检组监察室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调整优化机构职能。要研究提出加强直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承担纪检监察工作。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座谈会上,安徽、宁夏、广东、福建、河北代表作了交流发言。各省区市参会代表紧紧围绕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等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研讨。
卫计委九不准具体内容: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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