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得最新消息,省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针对老年人就医难、就医远、就医贵、不懂养生、难康复等难题,提出了具体或探索性措施。江苏省明年还将出台《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最大亮点
失能老人护理费有望纳入医保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近年来老年人颇为关注的护理费用问题提出了探索性意见。首次提出“将针对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包干等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省民政厅福善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特定老年人的范围目前只针对失能老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且本身有医保的,将按照每天的床位费给予报销。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此外,对“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也有了新的要求,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人社、卫计、民政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调研,做好与医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医保基金效益,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探索经验,形成个人、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合力,增强失能老人护理消费能力。”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南京、无锡、常州三地将于近期推出老年护理险,先行试点。
其他亮点
开设家庭病床,方便就医
意见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机构养老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在院内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人参加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二级以上医院开设老年病科
《意见》要求,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探索中医药新型养老机构
《意见》提出,“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将中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
可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人需要满足以下四点条件:
(1)被保险人的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
(2)被保险人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被保险人失去自主的能力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如果生病,需要病情达到稳定状态;
(4)被保险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拓展资料】
1.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个体由于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在家中或疗养院治病医疗由专人陪护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范畴,标的物为个体的身体健康状况。通常护理期限较长,可能为半年、一年、几年甚至十几年,护理的意义在于尽可能长的维持个体的身体机能而不是以治愈为主要目的,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作为对护理费用的经济补偿。
2.长期护理险保障主要是支付老年人的日常照顾费用,或者由于疾病或伤残引起的日常照顾费用。一般分为家庭照料和机构照料。与医疗险的区别在于,医疗险主要保障医疗治疗所需要的费用,而长期护理险主要用于保障一般生活照料所支付的费用,一般不包含医疗介入。
3.2020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扩大试点范围,拟在原来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按照每省1个试点城市的原则,试点范围扩充为29个城市,试点期限两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增至49个。
长护险是长期护理保险的简称,是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长护险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两种服务项目,由长护险定点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项目表要求提供服务。长护险是以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为主,不设起付线。
长护险申请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和失能评估两部分,参保人员或者其代理人向承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之后,符合评估条件的承办机构会组织评估员进行评估并出具结论。评估结论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承办机构会将告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评估结论下达后的次月就可以享受长护险。如果公示有异议或者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由申请人向承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由承办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复评。
南京70岁以上老人补贴:
分期分批为全市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各区县政策承担。根据自愿原则,为老年人办理乘车意外伤害保险。
70岁以上老人低保金可增发10%对城乡低保象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按标准增发10%;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按标准增发20%。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做好低保边缘困难老年人的帮困救助工作,加大因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将南京市户籍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卡免费乘坐具有IC卡刷卡设备的市内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在规定时间段内,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免费进入政府主办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
1、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享受人群: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
补贴金额:
江南八区每人每月按2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其他区县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发放标准。
2、农村居民养老补贴
享受人群:
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具有本市户籍
且未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
补贴金额:补贴标准为60元,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3、其他养老补贴
对70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每月按低保标准增发10%。
对80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人,其保障金每月桉低保标准增发20%。
老年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及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助餐补贴
2018年1月1日起,市民卡就开通助餐功能,南京所有助餐点将统一使用市民卡,老人可到南京200多家助餐点刷卡吃饭,自由选择最近、最方便、最适合自己口味的助餐点。
南京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老人,提供的餐饮补贴标准为:
1、“五类老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70周岁及以上计生特扶老人和百岁老人),每餐补贴2元;
2、75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每餐补贴1元。
尊老金
南京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领取尊老金。
其中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老年人
城乡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人,享受日常医疗救助,年度日常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
江南八区中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补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80岁以上老人将有高龄补贴
《意见》明确,今年,南京将完善“尊老金”制度,对南京市户籍的百岁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长寿营养补贴,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90-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长寿营养补贴,所需费用由区县政府承担;80-89周岁老年人长寿营养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并承担所需费用。
同时,南京还将探索推行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从今年起,由南京市老龄部门牵头,分期分批为全市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各区县政策承担。根据自愿原则,为老年人办理乘车意外伤害保险。
另外,还将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将老年疾病医疗护理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依托省级异地就医信息交换平台,积极为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提供方便。认真落实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政策,并建立稳定的长效发放机制。
70岁以上老人低保金可增发10%
今年,南京将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按标准增发10%;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按标准增发20%。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做好低保边缘困难老年人的帮困救助工作,加大因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将南京市户籍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外地来宁的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待待遇
南京今年还将进一步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水平,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主办的公园和公益性文化设施;进入其他游览参观点的60-69周岁老年人,可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卡免费乘坐具有IC卡刷卡设备的市内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在规定时间段内,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免费进入政府主办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 具有南京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
(一)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
(二)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
(三)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四)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
(五)百岁老人。
经济困难老人是指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因治疗疾病的支出,导致其实际生活水平相当于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
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经济困难老人由区民政局认定。
计生特扶老人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
百岁老人的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信息认定的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由区老龄办认定。
第十八条 经区民政局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享受由政府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自理等级的,根据本人自愿,自费申请安装紧急呼叫终端,政府补贴80%费用;
(二)半失能和失能等级的,免费安装信息呼叫终端,并根据失能等级每月分别发放一定价值的助老服务券(卡)。
居家养老基本服务项目(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的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助老服务券(卡)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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