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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气出走被死亡,怎样才能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

夕阳红 2023-07-04 05:09:58

【2017年7月18日】2017年5月,已经被宣告死亡的丛雋突然出现在家人眼前,这令家人感到惊喜又震惊。2003年,35岁的丛雋与家人发生争吵之后负气出走的,出走之后多年未与家人联系,所以在2011年经过家人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宣告丛雋死亡。没想到在今年5月,在网吧上网的丛雋被要求出示身份证,这才知道自己已经被宣告死亡了。所以出现了亡者归来的现象,幸好我们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可丛雋归来之后也没有选择与家人相聚,而是继续流浪。

为什么会出现人未死亡就被宣告死亡的情况呢?这类情况多数是因为人失踪多时,家人未能寻得踪迹,又因为生活中需要失踪的人签字处理类似遗产、房产分配等家庭事务的时候,家人只能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让家庭事务得以处理。但是除了这类情况,我们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时候多数是需要医院出示的死亡证明,医院对于患者是否死亡是有一定判断标准的。

那么医院怎么才能宣告死亡呢?很多人会认为一个人没有心跳了就算死亡,但是在医院里,只有脑死亡了才算死亡,脑死亡的意思是病人的脑干及其以上的神经系统永久性丧失了功能,具体表现为没有心跳、也没有呼吸,并且这种状况是不可逆转的。像是植物人他们就是除了心跳和呼吸,丧失了其他的活动特征,也是不算死亡的。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说过婴儿未死却被宣告死亡的新闻。这算是医院的一种失职,在判断病人死亡的时候没有持续关注病人状态,在第一时间就判断死亡了。其实一般在发生心跳停止以后,我们会坚持对病人实行抢救。甚至国内医生会在病人家属的要求下维持病人的心跳等生命特征,直到病人器官衰竭才算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的条件如下: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3、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宣告死亡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主观: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哪些
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有: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关系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
依据《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以这一规定为前提,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配偶以外的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不导致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关系才归于消灭。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公告后可以宣告死亡。其条件和程序是: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只要他或她还在活着,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对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许做的事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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