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宜春讯 记者陈国菊报道:日前,记者从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近期,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宜春市袁州区一辖区的某健康生活馆正在开办讲座,讲座现场有40余名老年人正在听讲座。经调查询问,活动组织者当时正通过会议讲课形式向老年人销售松花粉、胎盘口服液等保健食品,销售过程中充满虚假、夸大宣传之辞。
经查,活动组织者自2017年10月7日起,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会议营销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共计9547元,并在经营门店加工泡制药酒,高价销售给参会的老年顾客。执法人员在现场共查扣违法保健食品9箱120余公斤。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查处当中。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谨防打着专家讲座、名医义诊、患者现身说法旗号,或假借政府、公益组织名义,或以赠品为诱惑,或以亲情关爱、殷勤上门等方式推销保健品的行为。要加倍防范不法分子借机打“感情牌”骗取老年人的信任,高价暴利推销保健品。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亲戚、朋友、同学遇到此类问题,请及时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
违法销售保健品200万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违法经营保健品相关处罚: 1、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现行《 食品安全法 》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 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 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2、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 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 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 非法经营罪 或者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 法规 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 罚金 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3、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 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4、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5、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随着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不断的提高,很多的老年人在 退休 以后也有 养老金 可以保证自己充足的经济来源,并且人们也越来越注重于个人养生,使得部分销售违法保健品的不良商家趁虚而入。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对于国家有关单位作出的200万元的行政罚款不能说过高,有可能销售的这些保健品给人们身体上造成的危害都是无法弥补的。
保健品不是药品,国家之所以不给它批药品,就是因为它还没有达到药品的治疗功效。因此,所有宣传有治疗功效的保健品均是夸大宣传的违法违规广告。
至于新闻媒体受不受监督,答案是肯定的,只是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障碍。新闻媒体单位归宣传部和广电局管,但又没有公粮吃,国家一分钱不管,自己挣了自己吃,要养那么一大家人难度可想而知。中央台是具有独占地位的,那个不算,地方台除了湖南那样收视率顶尖的,不愁广告来源,自然违法违规广告就少。但其他地方台竞争就激烈了,到了二线、三线、四线城市那就更是拉广告难于上青天了。而药品、保健食品行业利润丰厚,广告费用高(与其用违法违规广告拉来的利润比,费用就不值一提了),正合媒体单位胃口。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单位当然愿意发布这些广告。监管不到位的根子在制度,不是哪一两个部门能解决的问题。
最好不要让小孩子吃。
1、含泻药成分。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主任药师丁庆明表示,随便果这类产品是一种糖渍青梅,配料表上写着其添加了桑叶粉、决明子粉、郁李仁粉、马黛茶粉、天然胡萝卜素等成分,与减肥茶效果大同小异,能促进肠道蠕动,且有一定毒性。
决明子、郁李仁含有苦杏仁苷,可刺激肠道感觉神经末梢,增强直肠反射性蠕动,促使排便甚至腹泻,且多伴有腹痛。
为此,《中国药典》特别规定了决明子、郁李仁的每日用量,还提醒孕妇和计划怀孕的人避免食用含苦杏仁苷的食品。如果这些成分在随便果中过量添加,人们长期大量食用就会引起结肠黑变病,造成严重的肠运动障碍。
2、可能非法添加。
“从诸多不良反应推断,这类产品可能非法添加甲状腺素、西布曲明、酚酞等成分。”丁庆明说,甲状腺素能加快新陈代谢,但摄入过多会造成心脏、神经、精神过度兴奋等不良反应;西布曲明是中枢性抑制食欲药物,有严重的心脏毒性;酚酞是刺激性泻药,可增加药物中毒风险。
3、违反法规。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治功能。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明示或暗示非保健食品有保健功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说,随便果作为食品,在宣传中称“治疗便秘、脂肪肝等”,属于夸大宣传,违反了上述法规。
扩展资料:
无证生产“随便果”,厂家被罚1403万元。
去年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同安区集安路的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厂房内,发现数百名工人正在生产“四季优美随便果”,现场存有大量成品和包装物及标签,标签标注原产地为“台湾”。
鉴于涉案产品多、案值大、案情复杂,支队抽调执法骨干成立了专案组,制定详细周密的查处方案,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该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至案发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四季优美随便果”。
且产品的包装袋、包装盒、标签上标示有“产地:台湾、生产商:台湾四季优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生产日期标示“2015年06月16日”,与实际生产地址、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经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案件产品货值金额达122.03万元。
2015年9月23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依法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无证生产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于2016年5月13日对该案重新进行立案调查,并做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料及生产设备,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罚款1403.3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该案是厦门市场监管局近年来查处的罚没金额最高的案件。
人民网-随便果不能随便吃
人民网-朋友圈热卖的“随便果”不能随便买 厂家被罚14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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