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监测车里用来监测空气、水、重金属等物质的各类仪器运行良好,防化服、无人机、冲锋舟等应急物资储备充足,环境实验室里各种设备先进、种类齐全……
.hzh {display: none; }据悉,为深刻吸取天津“8·12”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省环保厅近日对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进行突击检查,并现场部署加强环境应急工作。据了解,目前我省已建立消防与环保应急联动机制,对于危化品、易燃易爆项目,省环保部门将依法依规实施更严格的准入,并尽快摸清全省危化品、化工、石化等风险源情况,健全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应急监测仪器将及时更新换代
天津“8·12”事故发生后,省环保厅立刻向各地发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的紧急通知,部署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此同时,省环保厅立即组织对环境应急监测能力进行自查,检查环境应急监测仪器配置、维护,应急物资储备、保养,实验室建设等情况,确保应急监测队伍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突发事件中,环境监测能否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往往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笔者在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看到,五辆喷涂“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字样的白色面包车一字排开,里边摆放着各种不同的监测仪器。监测中心的专家说:“五辆车都有不同的功能,能够满足监测水、大气、重金属等多种应急需求,楼上还有10多个功能齐全的实验室,总体上我们的应急监测能力已经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众尽可放心。”
监测中心应急科主任于群指着一辆车顶上竖着“天线”的监测车告诉笔者:“这是大气重金属监测车,配备采样、气象、通信、安全防护等系统,能测大气中20多种重金属含量,旁边那辆监测车,能测甲烷、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50多种有机污染物,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危化品爆炸事故环境应急处置中,能快速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为处置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持,完全可以满足类似天津‘8·12’事故应急监测需要。”
“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千里眼、顺风耳’,应急监测来不得半点延迟、半点虚假、半点懈怠。”省环保厅党组书记陈光荣介绍,我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将在数据上确保权威性,在能力上保持先进性,在形式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让数据“活”起来,使群众听得懂、看得明,积极主动发布信息,让公众满意、放心。环保部门将强化应急专业队伍建设,用好企业应急队伍,建立专家库,加强培训和演练,健全应急联动机制。
2013年贺江发生污染事件时,基层对水中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能力不足曾引起舆论关注。对此,陈光荣表示,环境应急物资、仪器等将及时更新换代,并结合广东出现较多的铊等特征污染物情况有针对性地升级。
建立消防与环保应急联动机制
省环保厅透露,作为经济大省的广东,各种危化品使用量大,码头、企业等环境风险源多,环境应急形势比较严峻。“对于靠近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危化品、易燃易爆项目要依法依规实施更严格的准入。”陈光荣介绍,接下来环保部门将落实源头预防,严格准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风险源排查,摸清全省危化品、化工、石化等风险源情况,进一步健全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化工园区、大型企业的环境风险相对集中,是环境应急的重点。省环保厅应急办介绍,我省近几年加强了重点化工园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在环保部全国10个试点中,广东就占了3个,取得了良好成效。如惠州大亚湾的试点,建立了气体泄漏红外线探测预警系统,一发生气体泄漏,就会第一时间自动报警。同时,省环保厅还与省消防总队建立了消防、环保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组织消防官兵进行化工企业火灾环保扑救等培训,并模拟石化厂爆炸等情况进行联合演练。
陈光荣说,下一步我省环保部门将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快速监测排查,及时切断源头,妥善处置废物,防止发生二次环境污染,保障环境安全。此外,完善应急值守制度,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现象,主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登记类型、申报程序和技术要求,重点关注高风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控。
危险化学品是一类具有较高危险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潜在威胁。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管控,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 分级管理: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不同等级,根据其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登记类型、申报程序和技术要求,实现分类管理和精细化监管;2. 重点管理:对于高风险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重点关注,实施登记备案、定期检查、安全评价等措施,加强对企业和用户的安全监管;3. 联合监管: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实现危化品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施的具体技术要求是什么?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技术要求包括:化学品名称、CAS号、危险性类别、规格型号、储存条件、危险特性、危险性分级、用途、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实验室管理人员等信息的登记备案要求。此外,还需要对于高风险化学品实施风险评估和管控措施,如设立防护设施、采取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等。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施分类管理原则,重点关注高风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管,通过联合监管等措施确保危化品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在具体技术要求方面,需要实现化学品登记备案、高风险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和管控等要求。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三条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一、适用范围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2、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安全管理要求
1、管道规划
1)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2)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3)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建设项目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4)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5)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6)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3、生产运营
1)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2)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3)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5)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6)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7)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8)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 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9)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10)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11)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 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12)施工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制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经制定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已经接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13)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永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二)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14)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管道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响应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置,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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