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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北京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合格的饮用水需要达到怎样的标准)

妙手生春 2024-05-26 04:39:15

卫生部:北京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针对最近的水质争议,昨天,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北京的水质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的106项指标的检测要求。

全国饮用水监测点约3万个

近日,媒体报道,一对北京研究水质的专家夫妇称20年不喝自来水;但北京自来水集团很快回应,北京水质全国最好,自来水可以放心喝。此事引发各界关注。

昨天,在2013年卫生部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表示,卫生部牵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国际相接轨,是高水平、高质量的饮用水标准,其中的106项的指标,从2012年7月1号全面实施。“北京的水质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的106项指标的检测要求。”

在饮用水的安全监管链上,卫生部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和饮用水卫生状况监测。邓海华介绍,2012年,卫生部一共监测了饮用水的监测点29825个,涵盖了所有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91.5%的地级市和46.7%的县和县级市,目前已经完成了6万多份水样检测,结果正在进行统计,也将及时地向社会进行公布。

将做好饮用水监测信息公开

邓海华表示,城乡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状况有明显改善。但是也应该看到,我们的饮用水安全形势仍然是十分严峻的。从卫生方面来讲,饮用水监测能力还不是很强,各方面的保障还不是很到位,监督监测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去年,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饮用水监督、监测能力的建设,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邓海华说,在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力度同时,卫生部也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有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合格的饮用水需要达到怎样的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我国政府一向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均未列为强制性卫生标准。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GB5749-85)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该标准于1985年8月16日发布,1986年10月10日实施,共五章22条。(分总则、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 具体来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水质指标共96项,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基本上是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通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贯彻,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落实。 今后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公告,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规范,随时了解饮用水水质状况,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在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编辑本段]《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国家水质标准

国家规定的各种用水在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方面的要求。根据供水目的的不同,存在着饮用水水质标准、农用灌溉水水质标准等。各种工业生产对水质要求的标准也各不相同。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一般需考虑pH值、含盐量、盐分组成、钠离子与其他阴离子的相对比例、硼和其他有益或有毒元素的浓度等指标。目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的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修订 饮水与生活用水 新修订的水质指标主要特点 水源水质与有机物 耗氧量指标的增加根据 结论 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的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修订饮水与生活用水新修订的水质指标主要特点水源水质与有机物耗氧量指标的增加根据结论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展开  [1] 编辑本段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是地球上一切生物赖以生存也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物质。不同用途的水质要求有不同的质量标准。有国务院各主管部委、局颁布的国家标准,省、市一级颁布的地方标准,有不同行业统一颁布的行业标准和各大型全国性企业统一颁布的企业标准。   水资源保护和水体污染控制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制订水体的环境质量标准,保证水体质量和水域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要制订污水排放标准,对必须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必要而适当的处理。对水质要求最基本的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GB3838-2002。GB表示国标,3838表示标准号,2002表示发布年代。 编辑本段地表水的分类  依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我国地面水分五大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参考:   一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二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三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四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五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对污水排放国家环保总局也制订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另外,为使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又制订了"一控双达标"政策:   "一控"--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   "双达标"--重点企业、工业企业污染源处理达标;城市的地面水和空气质量实现按功能区达标。   环保工作总的目标:抓好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农村环境保护、环保产业、核安全、环境管理能力和环境国际合作;执行产业改造政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结合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达标;推行ISO绿色产品国际认证;加快治理设施建设进度,巩固达标成果,对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和停产或关闭,大力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 编辑本段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修订  中国卫生部于2001年6月7日颁布了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并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一些项目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项目,这是继1985年颁布《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16年后跨出的一大步。它为改进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提供了有力保证,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与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 编辑本段饮水与生活用水  新的水质标准卫生规范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是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就是说,不只是饮水应达到这个水质,生活用水就可以降低到另个水质,而是生活用水也要求达到这个水质。生活用水中除了冲马桶,洗地,浇灌花草外,象淋浴、洗漱、洗衣也应高要求,因皮肤能吸收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编辑本段新修订的水质指标主要特点  新的水质标准共96项,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该规范规定了34项常规检验项目。在原35项(1985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水质项目基础上还增加了铝(0.2 mg/L)、粪大肠菌群(每100 mL水样中不得检出)(世界卫生组织有规定)与耗氧量。另据统计:银,DDT,666,苯并(a)芘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超标,因此这次修订把它们列入非常规检验项目。同时,对镉、铅、四氯化碳作了较严的规定。如将镉由0.01mg/L改成0.005mg/L、铅由 0.05 mg/L改为0.01 mg/L 、四氯化碳由0.03 mg/L 改为0.002 mg/L。   非常规检验列入62项,除10项无机物外皆为有毒有害有机物,增加了有关的农药、除草剂、微囊藻毒素-LR,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卤乙酸、亚氯酸盐、一氯胺等与其它有毒有害有机物。   常规检验项目中比较大的变动:浊度由原来的3 NTU改为1 NTU;也留有余地,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NTU。此外增加了新的有机物综合性指标--耗氧量。   浊度原来是属于感观性的,但据国际上研究,浊度不仅是感官性指标而且是微生物指标,因为浊度低,才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与之反应才能有效杀灭。中国大中城市自来水厂目前出厂水大都在1 NTU以下,只要经过严格净化,是可以达到的。 编辑本段水源水质与有机物  中国水环境污染严重,主要超标项目是有机物和氨氮,这与中国城镇生活污水没得到有效处理有关。   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时会直接影响水的臭与味,让人厌恶。人们对水中有机物的危害的关注,从有毒有害有机物到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物质又发展到目前的内分泌干扰物(类激素) 。一般水中有机物是微量的,甚至是痕量的,要从人类健康上反映,需要有个长期的过程(20~30年)。目前我们能够测出并研究其对人类健康影响的水中有机物才数百种,随着分析测定方法与分析仪器的发展、提高,能被测出的有机物将越来越多,而这些有机物对人的危害的全面研究也需时日,所以当我们尚未认识它们的危害前,对其总量(也即宏观上)进行一定的控制,对中国人民未来健康是必要的。   根据中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20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其第21条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Ⅲ类标准。”Ⅱ类标准中关于有机物综合性指标有CODCr,BOD5与高锰酸盐指数(即耗氧量CODMn),相应的限值是15 mg/L,3 mg/L与4 mg/L。   新的卫生规范中“水源选择及水质要求”5.1.7规定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 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 mg/L。规范5.3中明确: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质,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标准。   作为集中供水水源水质要求,必须是Ⅱ类标准, 当水源水质达不到要求时,就应加强处理使其达到水质标准而不是牵就现状,降低标准。 编辑本段耗氧量指标的增加根据  新规范在常规检验中列入了耗氧量,作为有机物综合指标,限值是3 mg/L,这是相应于水源水应小于4 mg/L制定的,因一般常规工艺能去除20%~30%的耗氧量。诚然耗氧量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质,它对人的健康影响也没有明确的关系。但它代表着有机物质的多寡,在目前阶段,当我们缺乏经常检测一些具体的有机物条件和缺乏测定总有机物 (如TOC)手段时,用它控制有机物的相对总量,因其容易测得,可操作性强,便于经常检验,是必要的,是有针对性,符合中国国情的。展望未来终能采用TOC值来代替耗氧量这一指标。   耗氧量作为生活饮用水的一个水质项目,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物质,也没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具体数据。发达国家不采用耗氧量作水质指标,因为他们可以测出水中具体的各种有毒有害有机物的量。他们中有用TOC(总有机碳)作水质指标,但无具体数值,只规定TOC不得有大的变动。   作为有机物的综合性指标,大家认为TOC是最好的指标,但TOC值需由TOC仪测得,TOC仪价格昂贵,不是所有大城市都有,制水部门就更少了。将CODMn作为暂时性的水质指标,因其测定所用设备简单,分析测定方便,不需复杂的技术,一般水厂分析人员都可测定,所以是最适宜的。 编辑本段结论  修订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增加耗氧量作为水质指标是结合中国国情,全面提高市政供水水质、改善居民饮用水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这次水质标准修改的重要进展。   《中国供水卫生》,2002,10(2),p2-4 编辑本段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  本标准为全国各个实验室提供了统一的纯净水水质参照系,使那些需要用到纯净水的实验工作拥有更强的可复制性。同时,也为各个纯净水净化系统生产厂家提供了行业标准。    中国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GB6682-2000 一级二级三级PH范围(25℃)--5.0-7.5电导率(25℃),mS/m ≤0.010.100.50比电阻(25℃),MΩ·cm ≥1010.2可氧化物质,mg/L-0.080.40吸光度(254nm,1cm光程) ≤0.0010.1-蒸发残渣(105±2℃),mg/L ≤-1.02.0可溶性硅(SiO2)mg/L <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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