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的国策对不对
肯定是对的。
如果没有计划生育生育,当年很多女人都会在家生孩子玩。生一个要一年。生两个要两年。生三个要三年。生四五六七八要四五六七八年。女人这一辈子都在生孩子,然后照顾孩子。而后作为下一代的女性因为受教育资源有限,没法受到教育,所以一辈子的任务还是生孩子,照顾孩子。作为中国成年人口的一半,主要任务是生孩子照顾孩子,结果是什么?受教育资源是有限的,孩子是越来越多,可每个孩子得到的受教育资源却越来越少,生产力上不去,国家富不起来。最后,我们国家会有很多没有受过太好教育的人。
计划生育后呢?一家一个孩子,女孩子就有了受教育的资源。女孩子的受教育程度提高了,就有了参与社会生产的资格。有了可以自食其力的能力,女人的社会地位就提高了,女孩子能够得到的受教育资源越来越多,女人为社会做的贡献也就越来越多。女孩子受虐待,受歧视就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女人走向社会,创造生产力。女人再也不愿意蹲家里天天生孩子,生一个孩子无论男女,可以得到受过良好教育的母亲的指导和支持,下一代的受教育水平和能力会得到普遍的提高。孩子确实少了,但是因为孩子少了,女孩子可以受到教育,女孩子长大之后又可以教育下一代无论男女,下一代的受教育水平又提高,良性发展。
二、2016年计划生育的报告规划主要内容是什么
未来15年人口规划:2030年总人口14.5亿左右(摘录)
《规划》指出,未来十几年特别是2021-2030年,我国人口发展进入关键转折期。根据预测,人口总量将在2030年前后达到峰值,劳动年龄人口波动下降,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流动仍然活跃,家庭呈现多样化趋势。综合判断,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人口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规划》强调,要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按政策生育,充分发挥全面两孩政策效应,综合施策,创造有利于发展的人口总量势能、结构红利和素质资本叠加优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全面两孩政策效应充分发挥,生育水平适度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改善,结构逐步优化,分布更加合理,全国总人口达到14.2亿人左右。到2030年,人口自身均衡发展的态势基本形成,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国总人口达到14.5亿人左右。
三、优生优育的方法措施有哪些
方法一
学会减压,轻松生活。一个女性白领的工作、生活压力是可想而知的,殊不知,你的烦躁、焦虑、懊恼会在不知不觉中影响你的孕力。女性经常情绪波动,容易导致体内激素改变,出现月经不正常、内分泌失调等症状,反过来更导致心理压力沉重,对人际关系敏感、焦虑、抑郁、偏执,长期以往,你的受孕能力就会变低,甚至导致不孕。要学会乐观对待荣辱,随时消除自己的不良情绪。一旦产生心理障碍,要积极进行心理疏导或心理治疗。
随科技的发展,也有高科技解决方案出现,医学机构研究出SS-PBT生物反馈训练方式,对孕妇可进行连续性、高精度的压力系数生理信号监测,然后对于生理信号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给孕妇以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主旨在于提高使用者自主神经系统的活性,增强动态平衡的调节能力,进而达到身心和谐。
方法二
科学饮食,合理搭配。精子和卵子处于高活力状态,有利于形成优质的受精卵,增强孕育能力,更有助于生出健康聪慧的孩子。从现在开始,白领女性就要有意识地多吃一些富锌食物(如豆类、花生、小米、萝卜、大白菜、牡蛎、牛肉、鸡肝、蛋类、猪肉),有助于提高卵子活力。同时要提醒的是不宜多吃寒性食物。子宫忌寒,凉性食物吃多了,子宫会遭殃。除了苹果、荔枝、龙眼外,大部分水果都属于寒凉食物,不可一下子多太吃。
方法三
注意改善生活细节。保护孕力,也要女白领从生活细节上进行一些调整和改善,小小习惯的改变,有助于你孕力的维护。建议你少穿紧身衣,以防子宫内膜异位;少穿高跟鞋,以防子宫位前倾,骨盆腔异位;保持阴道清洁,但不能过度冲洗,避免破坏阴道环境,发生妇科炎症。
方法四
运动,坚持运动。运动并不仅限于健身房,室外随时随地的有氧运动更有助于你孕力的保持和提高。快走、慢跑、游泳、瑜伽是最佳运动,提高身体柔韧度,增强身体平衡感,且对身体内部器官有按摩的过程。坚持运动,会让你看起来更年轻有活力,更重要的是增强免疫力。
四、优生优育有哪些禁忌
1、忌孕前不进行体检。 孕前体检是优生的通行证,也是夫妻双方生活和谐幸福的保障。孕检不同于一般体检,在孕检中,可以检查出夫妻双方是否有影响优生、优育的问题,防患于未然。
2、忌带病生育。 如果在病没治好的情况下受孕生子,则很可能会给孩子的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女性患有心脏病、肝炎、结核病、肾炎以及妇科疾病时,切勿怀孕。这时怀孕对母与子都不利,应先治好病然后再怀孕。
3、忌蜜月怀孕。 受孕是生子的第一步,此时夫妻双方身体状况直接决定了以后孩子的体质。
蜜月期间,夫妻双方一般都疲劳,而且性生活也不太协调,此时怀孕显然并非最佳时机。此外,夫妻双方在酒后、旅游中或过度疲劳之后都应避免怀孕。
4、忌怀孕期滥用药物。 女性在受孕期滥用药物,会直接影响体内胎儿的生长发育,有时也会造成早产、流产或死胎等现象,所以一旦发现怀孕必须进行仔细检查或者放弃怀孕。
5、忌怀孕期感染病毒。 感染病毒不仅会影响母体的健康,而且也会对胎儿构成一定的危险,比如典型的梅毒血清检查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不用多说,相信每个准父母都不希望无辜的孩子出生。梅毒会影响胎儿发育,而且引起母体的妇科疾病,影响受精卵着床,如果不治疗很可能造成以后的不孕。
6、忌怀孕期间性生活无度。 怀孕对女性来说不能跟完成任务一样,怀上了就算达到业绩了,毕竟卵子和精子都有一个生长周期,所以频繁性生活孕育的胎儿质量不会很高,而且很容易流产或早产。
7、忌怀孕期过度疲劳或大喜大悲。 休息不好、精神压抑,都会影响卵子与精子的结合,过度疲劳会使胎儿脑供氧不足,影响胎儿发育。
8、忌怀孕期间大量吸烟、酗酒。 孕妇吸烟会使胎儿发育迟缓,体重下降,容易早产或患先天性心脏病,还影响孩子的智力。孕妇酗酒,会使胎儿得胎儿酒精中毒综合症,引起胎儿畸形。
9、忌妊娠期接触有害、有毒物质。 孕妇过多地接触化学农药、铅、X射线等会使胎儿畸形,也可能会使胎儿患白血病、恶性肿瘤等疾病。
10、忌怀孕期玩猫、狗等宠物。 否则有可能使孕妇感染上各种病菌,如弓形体感染菌,并直接传染胎儿,使胎儿畸形。
我国的基本国策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科教兴国和对外开放。
1、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1966年1月28日,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
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2016年1月新法规新政策正式生效:二孩生育合法化。
2、保护环境:
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付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依靠群众保护环境。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为项目的决策、项目的选址、产品方向、建设计划和规模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3、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4、科教兴国:
“科教兴国”是我国科学分析和总结世界近代以来特别是当代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趋势和经验,并充分估计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人民生活和现代化进程的巨大影响,根据中国国情,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宏伟目标而提出的发展战略。?
5、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即一方面是指国家积极主动地扩大对外经济交往;另一方面是指放宽政策,放开或者取消各种限制,不再采取封锁国内市场和国内投资场所的保护政策,发展开放型经济。
扩展资料
基本国策,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准则和保障,尤其我们国家,处在发展迅速时期,更应该加强国策的重要性,以便给广大民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来帮助国家整体发展和国家昌盛。七个实然标准下的基本国策(SEVEN basic STATE policies):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对外开放,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男女平等,水土保持。
参考资料:基本国策—百度百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社区或者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第十一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资料。
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交换有关人口数据,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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