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03日讯 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我国响应世卫组织决议,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新的脊髓灰质炎(脊灰)疫苗免疫策略,停用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用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替代,并将脊灰灭活疫苗(IPV)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脊灰病毒有I型、II型和III型三个血清型,相应的疫苗也需要包含三个血清型的疫苗毒株,即三价脊灰疫苗。我国自1965年开始全国范围内接种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OPV),并在2000年通过世卫组织的认证,实现了无脊灰目标,但由于邻近多国仍有脊灰野病毒的流行,为防止脊灰输入病例的发生,2000年以来我国仍然继续使用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宣布II型脊灰野病毒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消灭,接种含II型毒株的减毒活疫苗已经没有必要。为此,世界卫生组织决定全球停用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改用含有I型、III型两个血清型的二价减毒活疫苗,同时要求各国应引入至少一剂次脊灰灭活疫苗。本次调整,包括中国在内的仍在使用脊灰减毒活疫苗的155个国家同步实施。
5月1日脊灰疫苗免疫策略调整后,我国将实行“1剂IPV+3剂OPV”的免疫程序,即儿童的四次脊灰疫苗接种中,接种1剂脊灰病毒灭活疫苗,其他三次接种减毒活疫苗。
专家介绍,OPV是用脊灰野病毒株经过细胞传代复制后致使病毒毒力减弱后筛选得到的疫苗株制成的,含有减毒脊灰活病毒。IPV通常由遴选的脊灰野病毒株或者脊灰疫苗株灭活制成。IPV和OPV一起使用,对儿童起到的保护效果更佳,既有助于减少脊灰减毒活疫苗所致的相关病例的发生,同时也可有效降低脊灰野病毒输入和传播风险。
脊髓灰质炎简介
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传染病,脊髓灰质炎病毒为嗜神经病毒,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的运动神经细胞,以脊髓前角运动神经元损害为主。患者多为1——6岁儿童,主要症状是发热,全身不适,严重时肢体疼痛,发生分布不规则和轻重不等的迟缓性瘫痪,俗称小儿麻痹症。脊髓灰质炎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包括程度很轻的非特异性病变,无菌性脑膜炎(非瘫痪性脊髓灰质炎)和各种肌群的弛缓性无力(瘫痪性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患者,由于脊髓前角运动神经元受损,与之有关的肌肉失去了神经的调节作用而发生萎缩,同时皮下脂肪,肌腱及骨骼也萎缩,使整个机体变细。
1、出生时:乙肝疫苗(第一次)、卡介苗;
2、1月龄:乙肝疫苗(第二次);
3、2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一次);
4、3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二次)、百白破(第一次);
6、4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次)、百白破(第二次);
7、5月龄:百白破(第三次);
8、6月龄:乙肝疫苗(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一次);
9、8月龄:麻疹疫苗(第一次)、乙脑疫苗(非活第一、二次)、(减活第一次);
10、9月龄:A群流脑疫苗(第二次);
11、18月龄:百白破(第四次)、麻疹疫苗(第二次);
12、2岁:乙脑疫苗(非活第三次)、(减活第二次);
13、3岁:A群流脑疫苗(第三次);
14、4岁:脊髓灰质炎疫苗(第四次);
15、6岁:乙脑疫苗(非活第四次)、(减活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四次)、精白破(第一次);
16、16岁:精白破(第二次)。
扩展资料
预防
注射疫苗多数时候是一种可以激起个体自然防御机制的医疗行为,以预防未来可能得到的疾病,这种疫苗注射特称为预防接种。
白喉、破伤风、百日咳、小儿麻痹、B型流感嗜血杆菌、乙型肝炎、结核(预防结核病的卡介苗效果仍未获得学界一致认同,因此美国、比利时和荷兰都未采用此疫苗。)、痳疹、德国麻疹、腮腺炎,都是目前最常见的疫苗种类。
由于需要以疫苗防范的疾病非常多,因此为简化繁复的注射程序,有些实验室致力发展多效疫苗,而目前已经使用的至少有“白喉、破伤风、百日咳混合疫苗”(Di-Te-Per)以及“麻疹、腮腺炎、德国麻疹混合疫苗”(MMR)。
由于并非所有疫苗都可同时施打,因此新生儿需接受的疫苗种类仍相当繁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疫苗注射
脊髓灰质炎又叫小儿麻痹症,是由于宝宝的脊髓、脊神经受病毒感染后而引起的疾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性疾病。部分宝宝得病后可以自行痊愈,但多数脊灰疫苗宝宝患病后会出现下肢肌肉萎缩、畸形,结果引起终身残疾,多为跛行甚至根本不能站立、行走。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新的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策略如下:
2月龄接种1剂次脊灰灭活疫苗(IPV);
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
以上所有疫苗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免费接种。
法律分析:1、出生时:乙肝疫苗(第一次)、卡介苗;
2、1月龄:乙肝疫苗(第二次);
3、2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一次);
4、3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二次)、百白破(第一次);
6、4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次)、百白破(第二次);
7、5月龄:百白破(第三次);
8、6月龄:乙肝疫苗(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一次);
9、8月龄:麻疹疫苗(第一次)、乙脑疫苗(非活第一、二次)、(减活第一次);
10、9月龄:A群流脑疫苗(第二次);
11、18月龄:百白破(第四次)、麻疹疫苗(第二次);
12、2岁:乙脑疫苗(非活第三次)、(减活第二次);
13、3岁:A群流脑疫苗(第三次);
14、4岁:脊髓灰质炎疫苗(第四次);
15、6岁:乙脑疫苗(非活第四次)、(减活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四次)、精白破(第一次);
16、16岁:精白破(第二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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