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02日讯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9月30日起,降低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
通知要求,上海市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除中药饮片以外),应以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5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5元的加价额);中药饮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5%的加价率销售。
此外,通知明确,华山医院北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已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原药品零差率政策执行。
上海离全面零差价不远了?
早在2015年12月,上海物价局、卫计委、医保办公室就联合发文,明确公立医院的药品加价率下调为10%以内,实际购进价5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50元的加价额,中药饮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5%的加价率销售。时隔不到一年,上海的药品加价率再降50%,这给我们带来一个信号--上海很可能离全面零差率不远了。
“以药养医”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医药行业的顽疾,药品价格太贵,民众消费不起,看病成为问题。为破除“以药养医”,减轻民众看病负担,我国开始实行药品“零差价”,政策取消药品加成,并以公立医院为试点逐步展开。
上海作为全国瞩目的医改试点城市,市场容量巨大的医药市场,未来若全面执行零差率,对于众多药企来说也是一个考验。
零差率对药企影响有多大?
此前,有药企人士表示,从药品销售量上看,零差率似乎与厂家没直接关系。但是,站在药企的角度,如果取消药品加成,政府的补贴不能全部补偿医院的损失,又没有其他相应完善的补偿机制,医院的损失在得不到全部补偿的情况下,可能要求商业单位给予额外的补偿,而商业单位额外支付给医院的这部分费用最终可能会转嫁给药企。
在赛柏蓝此前的文章中,报道过药企接到卫生局的电话,要求按中标价的3%收取供应链平台成本分摊费用,形式为现金,且无发票只有收据。另外,也曾报道过某医院在当地卫生局的要求下,对外企产品进行二次议价,若不降价就停药处理。
无论是收取分摊费还是二次议价,对药企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对于很多药品而言,已经在招标环节被砍得遍体鳞伤,好不容易有资格进入公立医院集中采购,去还有一道道坎等着它们。
有分析人士指出,新医改方案的设计如果解决不了中间环节的问题,即使表面上取消了医院15%的药品加价,也难以避免药品从药厂到医院之间在价格上的寻租空间。而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作为新医改方案中关于医院体制改革的核心因素,也将成为决定未来医院药品销售格局的核心因素之一。
从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到药占比指标的考核,再到药品采购中压缩药价,以及各种形式的二次议价、价格行为监测、价格联动等,只要涉及到药品价格,目前各地都有不同的监管措施。并且,对于药品的零差率销售这一政策,已经开始在全国各地、各级医院中蔓延。药企应清醒看到这个趋势,及时制定应对策略,尽量让政策对其产品的市场影响降到最低。
2010年1-3月,我们在浙江、福建、北京、湖南和湖北等地的调研中发现,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不仅没有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还扭曲了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行为,使盛行于二、三级医院的商业贿赂行为蔓延到基层医疗机构。
众所周知,由于现有医疗体制存在的弊端,二三级医院采购药品时普遍存在返利和回扣现象,而且返利和回扣加在一起往往占到药品零售价的40-60%,所以二三级医院的名义采购价(往往也是政府招标价)明显高于药企实际得到的采购价,中间的差额即为二三级医院的返点、回扣及营销费用。例如,一个药品的名义批发价是10元,药企实际到手的采购价一般不超过3元,剩下7元中大约有6元以返点和回扣的形式给了医院、医生及其他相关个人,1元作为营销费用留在了批发环节。最后在销售环节,二、三级医院还可以合法加价15%,即以11.5元卖给消费者,具体如图一所示:
而二三级医院之所以偏好以高批发价采购药品,很大部分原因在于15%的加价率管制政策的实施,即医院药品的零售价格最高只能在采购价的基础上增加15%。因此,为了增加利润,医院自然偏好采购高价药。原来采购价3元的药,医院卖6元,赚3元。实行15%加价管制政策后,同样的药品,医院加价0.45元,如果将采购价抬高到10元,同样的药品,医院就可以加价1.5元,合法的利润就增加了1.05元。此外,医院和医生再通过返点和回扣拿到6元的药品收益。
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前,卫生院药品销售不受15%加价率管制政策约束,而是由卫生院按照市场情况自主确定零售价格,只要不超过国家最高零售价即可。零售价与采购价之间的差价归卫生院所有,采购价越低,获利也就越多。由于卫生院面临着零售药店和诊所的竞争,其零售价格不能高出竞争对手太多。为了盈利,卫生院会竭尽全力压低采购价,尽管加价率平均达到100%,但由于采购价很低,其零售价甚至还低于现在的政府招标中标价,更低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在这一机制下,卫生院有很强的动力通过与供应商谈判来降低药品采购价,这种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形成的,也是相对真实合理的价格。
因此,在推行基本药物制度以前,卫生院采购药品很少有返点和回扣现象,也基本没有药价虚高问题。而采购同一药品,二三级医院的采购价(政府招标价)显著高于卫生院的采购价,也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上述例子中那个药品,卫生院就以3.1元的采购价(含0.1元配送费)购入,然后加价100%,以6.2元价格卖给患者,具体如图二所示。但由于二三级医院和卫生院实行的是不同的药品购销和定价制度,两者井水不犯河水,互不相干。
然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行,将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到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内,要求卫生院和二三级医院按照统一的政府招标价采购药品。而在这一制度下,卫生院就再无可能以此前较低的采购价买到药品。
首先,药企不可能会按照此前卫生院较低的采购价参与竞标,因为其竞标的药品不仅针对卫生院,还供应给许多的二、三级医院。一个省份基本药物中标价是公开信息,如果药企以此前卫生院的实际采购价中标,则意味着在全国所有省份招标的中标价都要大致维持于这一价格。但是以这一价格中标,这些药品就很难再进入二、三级医院,因为在如此低的价格下,药企没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向医院提供返点和回扣,也无法让医院通过加价15%获得尽可能高的加价收益。同时,为激励卫生院采购中标药品,药企也必然会采取返点和回扣等营销手段。但如果按照以前的实际批发价参加招标,药企是没有足够的利润空间进行返点和回扣的。
其次,零差价制度是一种更为严格的加价率管制政策,它和15%的加价率管制政策存在同样的弊端,即药价越高越受医疗机构青睐。在此制度下,卫生院不能合法加价赚钱,但是它却完全有能力通过索要返点和回扣的方式私下谋利。由于绝大多数基本药物同一品种中标企业有多家,卫生院拥有选择权,从而拥有索要返利和回扣的能力,竞标药企也很清楚这一点,所以在投标价格中必须预留返点和回扣空间。这一药品投标和购销模式不过是此前公立医院药品购销模式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模式的简单复制,药企轻车熟路,卫生院也早已耳濡目染,双方完全是心有灵犀、一拍即合。
因此,实施零差价制度后,到底采购哪家药企的药品,卫生院的主要考量因素是返点和回扣的高低。药品质量基本不在卫生院考虑之内,因为政府集中招标已经遴选过质量。换句话说,只要选购的是中标药品,即使出现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也应该是招标机构而不是卫生院,况且卫生院及其医生也没有能力判断药品质量,尤其是此前没有使用过的基本药物。
最后,药品的成本乃至批发价格与销售量相关,医疗机构的采购量越大,供应商的平均成本越低,给出的批发价格就越低。但问题是省级集中招标只能确定中标价格,不能确定一个省份的采购量。因此,在无法判断销售量的情况下,制药企业只能保守地报出较高的竞标价格,避免出现中标价偏低、采购量小所导致的供货亏损的尴尬境地。
总结来看,上述情况的出现意味着基本药物制度事实上形同虚设,老百姓的药费负担也难以下降。
加成率是市场营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企业一定百分比的利润.它影响着企业单位产品的定价药品加成率=审计期间药品进销差价/审计期间药品成本简单点就是药品加成率=(药品销售额-药品出库的批价)÷药品出库的批价×100%具体执行中,各地制定了明确的细则,部分省市要求医院售药以500元为线:单价为500元以下的药品,加成15%;单价超过500元的药品只加价75元。由此,大多数医院能够保持加价率低于15%。举列如,经审计某单位2004年至2006年期间药品收入共计9 438.28万元,药品成本为6 225.27万元,药品进销差价为3 213.01万元,药品综合加价率为57.61%,国家规定药品加成率为15%,应收药品差价收入为933.79万元,超标准收取药品差价收入2 279.22万元。 正题:影响医用耗材价格的因素主要有耗材的购进价格、加价率和加价水平。在公立医院,对于单价1000元以下的医用耗材,允许加价率为10%,单价1000元以上的医用耗材,加价率为8%,最高加成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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