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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谈高晓松案醉驾行为社会危害大,触犯刑法

中医世家 2023-08-05 17:11:43

昨日下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造成4车追尾事故,被控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处罚金4000元。检方认为高晓松3倍醉驾已触犯刑法,社会危害大,未接受辩护律师从轻量刑的申请。

昨日下午,法警为高晓松(微博)打开手铐,庭审正式开始。

昨日,高晓松戴着手铐整理头发。当日,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

昨日下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造成4车追尾事故,被控危险驾驶罪在东城法院出庭受审。法官当庭宣判其罪名成立,判处拘役6个月,处罚金4000元。

同日,东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醉驾入刑后北京首个醉驾司机李俊杰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庭审未开始鞠躬认罪

昨日下午2时30分许,高晓松在两名法警押送下进入法庭。高晓松并未穿囚服,而是身着一件白色t恤。面对几十台相机的咔嚓声,他显得很镇定。刚走到法庭中央,他便回过身,分别向旁听席、媒体和法官鞠躬。随后,法警将其手铐打开,审讯正式开始。面对醉驾的事实和指控罪名,高晓松表示“自愿认罪”。

未等到代驾自驾肇事

高晓松称,5月9日,他与两个朋友在昆仑饭店29楼吃晚饭,喝了一瓶白葡萄酒;晚饭后,又到一楼和一个朋友喝了一瓶威士忌。

当时,高晓松有事要走,与其喝酒的朋友吴某让服务生叫了代驾,等了20多分钟后代驾还未赶到,就自己开车上路。

车行至东直门外大街时,撞上一辆出租车,随后造成4车追尾。事发后,他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据出租车司机及车上乘客证明,当时他们下车查看情况,高晓松也下车,但其嘴里有酒味。

律师提交伤者求情信

昨日,高晓松的律师提供了几份证据,包括高的圈内朋友张亚东、小柯(微博)等人的证言,“高晓松平时喝酒都为应酬,不是主动酗酒的人,能约束自己。平时如果喝酒,都会找司机将其车开回家。”

律师还提交了伤者的谅解书以及向法庭的求情信,并表示,事发后,高晓松委托朋友对伤者进行道歉,并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赔偿数额不便透露。

“酒令智昏 以我为戒”

在自我辩护阶段,高晓松进行了五六分钟的检讨。“我没有任何要为自己辩护的,我有的全部只有忏悔。”他还拿出自己书写的8个大字“酒令智昏 以我为戒”展示给媒体看,并再次鞠躬道歉。

休息5分钟后,法官当庭做出前述判决。高晓松的表情凝重,并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曾带给观众很多快乐,但这次他因醉酒驾车而触犯法律的行为却不足为训。 不足为训用的对吗

用的不对,不足为训是指,事情小到不足以引起重视的意思。
但结合酒驾的本身看来,是要引起高度重视,而且是触犯了相关法律的。
如果是造句的话,这个不足为训用的非常不对。而且带来快乐和酒驾触犯完全是两个概念,不能抵消的。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才显得法律的公正性。

无证醉驾2023怎么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公民必须在拿到驾照之后,才能在道路上开车行驶,否则是没有资格开车的,这是由于无证驾驶会增加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概率。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有人无证驾驶,而且还醉驾无证驾驶,此时,无证醉驾怎么处罚呢?
一、无证醉驾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二、醉驾可以判缓刑吗
1、因“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尺度和标准。
要设定“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标准,首先要明确酒精含量与人体正常反映能力之间的关系以及“醉驾”入罪的标准,然后才能确定“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标准。
2、因“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科学依据。
(1)酒精含量与行为意识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对于“醉酒”程度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的意识状态为依据,而是根据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确定 是否属于“醉酒驾驶”。通过科学数据显示,因酒后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正常驾驶的16倍。当饮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50毫克时,其反应 能力就会有所下降;达到150毫克时,其反应能力就会下降50%,从而导致其动作失调,手脚失控,并极易造成车祸。
(2)80mg/100ml的酒精含量被确定为罪与非罪的国家标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要分别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那么两者是如何区分的呢?酒 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按照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来区分的。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的国家标准规定载明:
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果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而小于80mg/100ml时,属于饮酒后驾车,就是平常所说的“酒驾”;
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按照现行国家规定的标准,血液酒精浓度如果在20mg/100ml —80mg/100ml(不含80mg)之间,则属于酒后驾车;当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在80mg/100ml以上时,就属于醉酒驾车。其实, 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的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喝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80mg/100ml以上了。一般 来讲,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有可能会超过80mg/100ml。
(3)“醉酒驾驶”的医学理论分析。“醉酒驾驶”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醉酒驾驶”之所以不以情节论,主要是考虑到该行为的客观危害 性的确定性,即从医学角度考虑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mg/100m1以上,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都会下降,已经不适合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的行为人即便是 清醒的,但是其机体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时间已经出现延迟,即判断道路状况的敏感力降低。因此,无论何种情况下的醉酒驾驶均需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只要驾驶者被 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1即可构成本罪。
3、“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
(1)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我们知道当饮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50毫克时,其反应能力就会有所下 降;当达到150毫克时,其反应能力就会下降50%,从而会导致其动作失调,手脚失控,同时极易造成车祸。那么我们为了有效打击酒驾行为,避免车祸的发 生,就要把“醉驾”适用缓刑的酒精含量标准控制在150mg/100ml以内;又因为饮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其反应能力就会下降 一个档次,所以我们就在“醉驾”入罪的标准—80mg/100ml的基础上增加50毫克,这样应就得出了“醉驾”入罪后适用缓刑的标准,即当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小于130mg/100ml的酒驾人员,在量刑时可以判处缓刑。
(2)“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特殊标准。所谓“特殊标准”就是说不是所有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小于130mg/100ml的醉驾人员在定罪量刑时都适用缓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缓刑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
1因“醉驾”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人身或财产的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缓刑。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 如果因“醉酒驾驶”行为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加大了对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这样在缓刑适用上就不能仅仅局限于酒精含量的多少,而同时要考虑发生交通事故后“酒驾”行为对人、车、物的损害程度。较轻微的交通事故在损失赔偿数额上一般不会超过5000元人民币,数额在5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赔偿往往容易协商 解决,也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和危害,所以将赔偿数额确定在5000元以下也作为适用缓刑的一项酌定情节。
2因“酒驾”被拘留、罚款或因“醉驾”受过刑罚处罚的,不适用缓刑。这是参照刑法中的“累犯”的规定而设置的条件。简单的说,就是凡是有因“酒 驾”而被处罚前科的均不适用缓刑。“醉驾”入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预防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同时震慑犯罪。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酒驾”和“醉 驾”人员就要毫不客气的严厉打击。
3无证“醉驾”的,不适用缓刑。“无证驾驶”本身属于较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违法的同时又实施了“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增加了社会危害性,加重了交通安全隐患,应当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因此该行为不能适用缓刑。
4“醉驾”肇事后逃逸的,不适用缓刑。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 期徒刑。”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就要对行为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超出了“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适用条 件;[4] “醉驾”肇事后逃逸的,当然不适用缓刑。
5 “醉驾”被发现后抗拒抓捕的,不适用缓刑。“抗拒抓捕”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醉驾”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属于逃脱责任、逃避处罚的行为,不符合“根据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缓刑适用条件,因此不能适用缓刑。
6 “醉驾”行为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不适用缓刑。比如“高晓松醉驾入狱案”就是一则典型的“醉驾”入罪案例。2011年5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驶机 动车,导致四车追尾,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刑罚。据警方对高晓松的血检结果显示,高晓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远远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驾标准。[5]即使其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但由于该事件所引发的社 会影响面广,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所以也不可能适用缓刑。
7超重、超载又“醉驾”的,不适用缓刑。超重、超载驾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超重、超载又“醉驾”属于即违法又构成犯罪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用缓刑。
8醉酒后驾驶未年审的车辆的,不适用缓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未经年审不能上路行驶。醉酒后驾驶未年审的车辆的,情节同上,亦不适用缓刑。
并且被判处200到200不等的民事罚款。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醉酒驾驶的处罚依据是刑事法律规范,只要由于醉驾导致了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且造成了他人人身受到损害,此时,驾驶员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高晓松拘役六个月进的是监狱还是看守所?醉驾是进哪里服刑呢?

拘役是指在看守所。醉驾是在看守所里服刑的。

扩展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1]?

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醉驾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

2011年2月26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醉驾入刑,相信许多车主司机再清楚不过。但如果明知有人喝了酒,还把车借给他开呢?答案是同样可能涉嫌犯罪。3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重案大队获悉一起醉驾案例。车主芦某明知朋友喝了酒,仍把车借给对方驾驶。

最终,驾驶员醉驾被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车主芦某也要“背锅”,还是共犯,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

男子醉驾被挡获  车主就坐在副驾上
 3月18日21时44分左右,巡逻至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与锦尚东路交叉口的成都交警六分局民警发现,一辆号牌为川A14×××的小型面包车形迹非常可疑。

“这辆车当时行驶在科华南路与锦尚东路交叉口进城方向辅道上,行驶得歪歪扭扭,怀疑有问题。”交警六分局民警马正国说,他将该车拦下,刚靠近驾驶室,就闻到一股很大的酒气。他们立即对该男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检测出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9毫克。”马正国告诉记者。

随后,民警将驾驶员周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经检测,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但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醉驾案件。马正国发现了一件蹊跷事:车主芦某当时就坐在副驾上,而且他拥有驾驶证也未喝酒,为何自己的车不开,要交给喝了酒的周某开呢?

芦某道出了实情:当晚他和妻子还有朋友周某等在双流区白家吃饭,周某喝了2两白酒。饭后,他驾车和妻子一起送周某回家。当车辆在绕城高速天府收费站下站后,周某对他说,自己虽然拿了A2驾照,但很久没有开车,想开
一下车练练手。

“当时想朋友都开口了,抹不开面子,同时抱着侥幸心理,想距离没有多远,就交给他开了。”让芦某没想到的是,因为这个临时换驾驶员的决定,他随后也被带回接受调查,并将面临同样的处罚。明知朋友喝酒还借车

车主驾驶员同被追刑责
 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重案大队获悉,因涉嫌危险驾驶,周某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还有车主芦某。

为什么周某醉驾,没有酒驾的芦某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呢?重案大队民警谭高建解释,“车主在明知驾驶员喝酒后,仍然把机动车交由其驾驶,按照刑法规定,车主也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成为共犯。”

涉嫌构成危险驾驶共犯有两个条件,第一是知道对方喝了酒,第二是将车交给对方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达到危险驾驶罪共犯满足的条件和是否是车主无关。“只要是车辆保管人明知驾驶员喝酒以后,将车辆交给喝酒人驾驶,一旦驾驶员被查获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
100毫升以上,车辆保管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

据了解,这起案件也是成都市首起此类案件。谭高建说,一旦罪名成立,芦某和周某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

“我们在对醉驾案件进行梳理的时候,发现除了这起案件,还有一起同类案件,车主同样要承担责任。”谭高建提醒,明知朋友喝了酒,要第一时间制止对方开车,同时,要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不要将车给喝酒者驾驶。

中国新闻网-喝酒借车车主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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