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问题疫苗事件还在调查中,恐慌之外,我们更需知道为何影响范围如此之广的事件会在监管之下发生。严肃报道本期对话山西疫苗案的举报者陈涛安,陈涛安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举报山西疫苗乱象,后来著名调查记者王克勤介入完成系列调查报告《山西疫苗乱象调查》,全国哗然。他认为,当初没有及时弥补的制度漏洞,在山东非法疫苗案件中扮演了掩护的作用。
山西省疾控中心的陈涛安,曾举报山西疫苗乱象。
山西疫苗案举报者二类疫苗乱象源于制度漏洞
陈涛安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举报山西疫苗乱象,后来著名调查记者王克勤介入完成系列调查报告《山西疫苗乱象调查》,全国哗然。
在陈涛安看来,如果当年严格查处了山西疫苗乱象,山东5.7亿的非法疫苗案件从很大程度上便可避免。
陈涛安是山西省疾控中心的职工,是专门负责防病信息的原信息科科长。十一年前,在二类疫苗改革前夕,他和省疾控中心的骨干突然被调离,陈涛安被调到了后勤从事杂物工作,待遇不变。
2005年6月1日,新颁布的《疫苗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目的在于打破疾控机构对于二类疫苗的垄断,降低二类疫苗价格,让公众受益。
但现实是,不少人从这其中看到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原本的二类疫苗实行封闭式渠道管理,陈涛安和同事被调离后,新上任的领导改变了这种管理模式,且没有按照严格的冷链规则来运输管理二类疫苗,将其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导致二类疫苗失效,甚至产生危害。
陈涛安开始实名举报。《山西疫苗乱象调查》刊发后,山西省在2010年、2011年用了2年时间专项整治,然后偃旗息鼓。陈涛安透露当初举报的二类疫苗冷链问题依然存在。陈涛安认为这是源于制度的漏洞。
2013年,陈涛安开始给卫计委写建议信。陈涛安告诉凤凰网(凤凰网[严肃报道]id:serious-news),按照《疫苗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二类疫苗,并允许独立储存、运输疫苗。但因接种二类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则是由疫苗生产企业来承担。“这样会导致疫苗批发公司无忧地购买二类疫苗,他们会以营利为目的扩大利润空间,降低疫苗储存、运输质量和费用。”
《疫苗条例》规定,如果接种者对疫苗产生异常反应,应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相关赔偿费用。但是由于“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这样的处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实在起不到太大震慑作用。
当初没有及时弥补的制度漏洞,在山东非法疫苗案件中扮演了掩护的作用。
一类疫苗异常反应概率比二类疫苗高
严肃报道:目前对于山东5.7亿非法疫苗案件,官方的说法是没有一类疫苗,只有二类疫苗。这两者在生产有什么区别吗?
陈涛安:一类疫苗是国家统一配车接送,是不买卖的疫苗,是国家给老百姓的福利。疫苗商人不接触这个市场,因为挣不到钱。所以这次发现是二类疫苗是很正常的。
一类疫苗从质量和工艺上来讲相对二类疫苗是落后的,因为一类疫苗不要钱,国家来做这个事情,一般价格很低,而且是用老的技术来做。二类疫苗要钱,工艺上就得做成商品。
严肃报道:工艺落后会导致质量问题吗?
陈涛安:一类疫苗的异常反应概率会比二类疫苗高,副作用要大一些。工艺差一些,肯定副作用要大一些。
严肃报道:那这些年在一类疫苗的工艺上有改进吗?
陈涛安:国家也在改进,但是再改进也跟不上市场化的脚步。因为市场化是生钱的,总是把先进的投入(生钱了),然后工艺转到一类疫苗上。一类疫苗由几家国有企业垄断这是不进步的原因,定产定销,没有竞争,所以技术也不可能有多大迈进。定产定销能有多大动力?
严肃报道:在运输环节,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有什么区别?
陈涛安:一类疫苗的运输质量要比二类疫苗高得多,由国家统一配送、运输,这个一般情况下出不了问题。为什么二类疫苗会出问题?就是因为企业来配送,会偷工减料。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就会偷工减料,二类疫苗出问题往往都在运输环节。
严肃报道:二类疫苗如果在运输环节出问题,会带来哪些影响?
陈涛安:要看严重不严重,不严重可以自愈,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残疾。正常的合格疫苗产生问题的概率很低,但是在验收配送过程中不合格,出问题的概率就高了,风险就很大。
执行上放松了对二类疫苗的监管
严肃报道:2006年国家开始推行疫苗的电子监管码,这对于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都一样吗?
陈涛安:一类疫苗可以管起来,二类疫苗电子码管不起来。成本问题是第一,企业追求利益,不追求老百姓的健康。企业用电子码成本就上升了,挣得钱少,企业印的是假的。
严肃报道:这是强制性措施吗?
陈涛安:不是强制性的,是提倡的措施。
严肃报道:为什么要将疫苗区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呢?这种高风险的东西为什么不由国家统一配送?
陈涛安:如果全部疫苗都让国家包起来是不可能的。那么多孩子,国家包揽起来财政上实现不了。国家财政虽然给孩子这些国民待遇,免费的一类疫苗,但是还是有一些富裕的家庭,不一定用一类疫苗,人家要用更好的,这样就产生了需求差异,就导致了二类疫苗的产生。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好事,没有二类疫苗的发展,一类疫苗也不坚固了。市场化在推进疫苗发展过程中是起到了好作用。
国家推行二类疫苗策略可以减轻财政压力,也能刺激社会不断提高工艺,让我们的产品经过市场的竞争,不断优胜劣汰。要大力发展二类疫苗,中国疫苗技术才能上升。
严肃报道:对于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监管有差异吗?
陈涛安:疫苗的监管由两个地方来管,生产经营活动归药监局监管,使用过程归卫计委来监管。
从理论上来讲,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监管严格程度是没有区别的,从条例法规来看是同等重要的。但是执行上放松了对于二类疫苗的管理,在管理上出现了纰漏。
严肃报道:在二类疫苗的监管上有难度吗?
陈涛安:管理上没有难度,难度在执行上,在钱上。二类疫苗可以挣钱,有些官员把权力化为钱了,所以二类疫苗就管不好了。还是利益的驱动。《疫苗条例》存在缺陷必然导致疫苗脱离环境
严肃报道:二类疫苗的流通模式是什么样的?可能会产生什么问题?
陈涛安:目前来看存在很大纰漏。2013年我给卫计委写过一份建议书,其中指出《疫苗条例》上存在一个缺陷,造成了流通必然导致疫苗要脱离环境。为什么?疫苗出事之后谁负责,是由厂家负责。但是疫苗由批发公司运输,批发公司为了省钱,而且出了事跟它没关系,这样权利分配就有问题。不能只给批发公司利润,而不给他责任。这次山东的事就是批发公司胡来,出了事后,批发公司一毛钱也不用赔,都是厂家赔。
严肃报道:建议书有回音吗?
陈涛安:没有。这个制度上的漏洞我呼吁了好多年了,都快十年了,我把具体实施办法都拿出来了,一直没有反馈。
严肃报道:从这次披露的非法疫苗案件来看,有一些地方疾控中心和接种站的人从非正常渠道购买疫苗。为什么会这样?
陈涛安:非正常渠道购买也是正常渠道,虽说是非正常,但是这些人倒卖的时候是有身份的,她挂靠在某个公司,是他们的业务员。
条例上对于这个的提及太粗了,只是说只允许有资质的机构来经营疫苗其他任何人不能经营,但是这些有资质的机构下面有业务员,他们打着公司的名义卖个人的疫苗,这些说不清楚。
严肃报道:这里面可能存在什么样的利益链条?
陈涛安:个人倒卖不给公司钱,自己挣得很多,公司的利益变成自己的了。二类疫苗地方疾控中心和接种站都会拿回扣,一般销售价格的10%会给到个人。比如狂犬疫苗260一支,接种站可能100块就拿到了,接种站领导就从100块中拿10块。
严肃报道:大家普遍反映疫苗进价比较便宜,但是去疾控中心或接种站打的时候就很贵了。
陈涛安:这个问题反过来说,是物价局管的,跟物价局有关系。由于某种关系的存在,物价局把价格定得很高。
严肃报道:地方疾控中心和接种站从个人非正常渠道购买的疫苗质量上会有问题吗?
陈涛安:质量上肯定存在问题,批发商不可能给好的,因为出了事也不承担责任,是厂家赔。如果条例上明确规定,出了事后厂家赔60%,批发商赔40%,那批发商这条线不是不会出事了吗,他敢吗?冷链自然就上去了。
严肃报道:有媒体报道,非典前,基层的疾控中心是没有国家拨款的,需要自己找饭吃,所以很多人通过贩卖近效期的疫苗赚钱。
陈涛安:这个问题存在,特别事乡镇和村里的医生,这两个地方服务的老百姓很多,但村医给的补助很少,不靠贩卖疫苗怎么活?
近效期的疫苗价格很低,但是非常容易出问题。比如我们的流感疫苗,有效期是一年半,去年的流感疫苗今年也没有过期,但是临期了,流感病毒变异特别快,去年疫苗里没有这种,所以打了等于白打了。病毒在变异,你打的临期疫苗,不起任何作用。
使用临期疫苗的不在少数,特别是流感疫苗,还有乙脑疫苗和流脑疫苗。但像狂犬疫苗等本身很紧俏,买不着,不可能临期。
严肃报道:疫苗接种者会发现临期与否这个问题吗?
陈涛安:老百姓不懂。如果聪明的话可以看有效期,但一般不给看。
严肃报道:山东非法疫苗案件引发公众很大恐慌,甚至到了怀疑疫苗本身安全上。你怎么看?
陈涛安:公众应该质疑疫苗的安全,而且应该永远质疑,因为质疑和信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质疑就是盲目信任,是要出风险带来灾难的。我们国家如果把每年出现的疫苗事件好好解决,质疑就变成了信任。
“没有毒性”的说法不成立
严肃报道:目前官方的说法是这些非法疫苗没有毒性。你认同吗?
陈涛安:这个观点我不同意。合格的疫苗没有毒性,在可控的情况下脱离环境,没有毒性,但在不可控的情况下脱离环境就有毒性,有风险。
严肃报道:怎么理解“可控”与“不可控”?
陈涛安:在日常管理中,疫苗从这个地方搬到那个地方,这是正常的搬动,这是可控的脱离环境,在这种情况下,疫苗绝对不会有毒。但如果把疫苗放在地下室,谁去监管,有人做了什么坏事我们都不知道,这是不可控的。不可控的情况是最大的风险。
所以说疫苗没有毒性是很盲目的,因为你没有搞清楚庞某母女俩做了什么。公众没有看到调查结论,不知道这两人做了什么,这两人的属性还没有确定,所以不能说是没有毒性的。
对于这些疫苗,首先应该普查,没有普查就没有发言权,不能在没有普查的情况下说没有问题。
这是长春长生公司疫苗事件发生后,网络上沸腾的语言。
但是也许,这次又会令人失望了。
职人君有幸找到朋友圈中曾经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Adam,请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为什么“恶人”不能得到我们想像中的惩罚。
长春长生生产的是劣药而不是假药
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是假药还是劣药?一旦界定清楚,量刑和处罚也不同。
首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对两者的法律界定。
假药和劣药的区别在于,劣药有生产、销售许可,假药没有。
根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长生这批百白破是有批准文号的疫苗,因此不属于假药,而属于劣药。
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结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通报,该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也应该属于劣药。
344万的处罚金额是怎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74条规定,劣药处罚是货值金额的1-3倍,假药处罚是货值金额的2-5倍。
目前三百余万的处罚金额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上限。按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药监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他们不可能对长春长生给予更重的处罚了。
受害人能否获得民事责任赔偿
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两个方面,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
接种疫苗的人,和疫苗生产商之间没有合同。没有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所以是侵权责任。
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在民法上有四个要件。
1. 有侵害结果发生,打疫苗后生病了,有了健康上的重大障碍,这是侵害结果。
2. 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疫苗厂商有主观上的过错。
3. 要有侵害行为。
4. 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药厂的疫苗不合格,引起身体健康上的损害。
作为疫苗的受害者,主张疫苗损害,要证明疫苗缺陷和孩子的损害结果,即抽搐发烧,或者死亡有因果关系,还得是排他的因果关系。排他是指可能是别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比如这两天有别的疾病。
这对普通人来说非常难。他们一不具备专业知识,二没有相关的检测设备,三没有相关的专家咨询服务,只是感官感受。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一个难点。
疫苗没有效果叫做“效价不合格”,也就是达不到免疫作用,但是会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呢?是没有的。
劣质疫苗等于往身体打了一针没用的东西,不会让你得病也不会让你死,但是也不会让你得到抗体。让你暴露在感染的风险里,但是这种可能被感染的风险又是无法确定的。
如果从消费者一方取证有困难,那么是否可以借助举证责任倒置呢?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药品产生的损害赔偿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
另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
这就相当于明确了食品、药品侵权诉讼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由消费者负举证责任。至于“初步证明”的初步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则由受理法院,具体审理的法官来判断。
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依据现行的法律,对于疫苗的消费者是个非常大的障碍。要实现消费者维权,提高所谓的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这是非常大的问题。
2013年,深圳康泰生物生产的乙肝疫苗,注射后有8个孩子死亡。
当时管辖的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国家卫计委,两部门联合调查一个月,认为八个孩子死亡与疫苗注射具有偶合性,也就是说两者之间不能证明有因果关系。
调查结论做出以后发还生产许可证,深圳康泰可以继续生产。
这也说明,从医学意义上证明两者有因果关系非常难。
所以从举证层面分析,作为疫苗的用户,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民事损害赔偿是很难的。
赔多少,怎么赔
遇到造假的厂商时,民众经常说要罚到它“倾家荡产”,提高违法成本。这个权且把它当成情绪宣泄。
因为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赔偿项目规定: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的获得:
1. 必须有证据支持,比如我为这个病住院多少天,花了多少医疗费。
2. 能够依据标准计算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某大型一线城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万元,20年,那就是120万。
可如果你在偏远的某四线城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只有2万元,20年就是40万。
同命不同价的原因就在于此。
所以说,《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是有上限的。死、伤以及残废,按照现行法律是可以算出来对应的赔偿金额。
要罚到倾家荡产,法律中得设有惩罚性赔偿,基本上是计算出来的结果相应的倍数,这交由法官来酌情处理。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其实也是有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也是我们都很熟悉的“双倍赔偿”。但在其他方面是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的。
美国有惩罚性赔偿的判例,这在烟草诉讼中特别明显。有的一赔几十亿,原因是受害者众多,有惩罚性赔偿才能罚到倾家荡产。
总结民事责任:
第一由于举证责任原则的限制,在诉讼中消费者很难胜诉。
第二即使胜诉,能获得的赔偿也是有限的,不会是天文数字的赔偿。
所以,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分析,疫苗案有可能是这个结果。
疫苗案最终是否可以判死刑
长生这一批次的疫苗属于劣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中还有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最高刑是死刑,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在刑法上,销售生产劣药罪属于结果犯罪,无结果发生不构成这条犯罪。
因此,什么叫“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什么叫做“后果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因此在疫苗案中,接种人如果住院,鉴定为重伤,属于构成人身健康的严重后果,生产商如果罪名成立的话可能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或是导致严重后果,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才能被判十年以上或是无期,判断的依据是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回到证据的问题上来,刑法上也讲究行为和损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严,不是民事上的所谓“初步证明”。英美法系甚至要求“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才能定罪,要求比民法上要强得多。
虽然刑法上举证责任不在受害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但检察官不是医学专家,他也要依赖于行政监管部门和医学专家,出具调查报告或是作出鉴定结论。
2016年,山东爆发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案。她在5年间,串联起一个由100多名上线,200多名下线构成的地下疫苗交易网络。
事发后,357名公职人员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违法经营的疫苗,已流向全国24省市,其购买疫苗的款项,达2.6亿元,而售卖的款项,则达3.1亿元。因疫苗非冷藏储运,这些疫苗多面临失效可能。
最后庞红卫被判了19年,但罪名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而是非法经营罪,因为她没有生产销售药品的资质,最后被以非法经营罪来追究责任。
2016年“庞红卫案”一审
制药企业违法的成本究竟有多大
总结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责任可以做到没收非法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民事责任方面,疫苗的消费者要付举证责任,即使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所能得到的赔偿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刑事处罚:这是最严厉的处罚。但对于制药企业,取得证明依然比较困难。
所以,制药企业的造假成本无外乎这三个方面,不考虑舆论压力,行政、民事和刑事,按现行法律,面临的风险和付出的成本是有限的。
如果药品所得是100万,加上罚金不过400万。如果有死亡,针对一个个体的死亡视城镇收入*20年而定,顶多200万,10年刑期。
《疫苗之王》的帖子中作者对于没收186支疫苗,罚款340多万很不满,但如果了解中国当前法律规定,只能说药监局做出这规定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做出的最严厉的处罚。
为何卖劣药只是被罚款,卖“真药”却要坐牢
另外再澄清几点,在医药领域“做药神”为什么会面临犯法。
2018年1月5日,上海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桥,因采购、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1.3万支疫苗,被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这是辉瑞公司的肺炎疫苗,属于二类疫苗,自愿接种,已经断供三年。
检察院认为:“大量采购、销售进口疫苗,主观恶性较深,非法销售的药品又是疫苗针剂,依法应予严厉处罚。同时,考虑到销售的疫苗未发现直接的损害结果,13价肺炎疫苗已在国内获批上市,酌情从轻处罚。”
《我不是药神》主人公卖的也是没有获准进国内的药品。
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就是销售假药罪,这是许多人不能理解的地方。
其实这就是俗话说的“一码归一码”。生产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只能没收186支,罚你344万;销售没经审批的外国药就是销售假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写得非常清楚。
我们如何在每一次公共事件中推动司法的进步
1955年,加州伯克利的卡特实验室(Cutter Laboratories)在制造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时候,由于灭活病菌不够彻底导致出现活体病毒,在安全测试中却没有发现问题。
这场疏忽导致接种疫苗的12万名儿童中4万人染病,113名终生瘫痪,56人患上麻痹性脊髓灰质炎,10名儿童死亡。
卡特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制药灾难之一,也给整个美国的疫苗市场带来了让人始料未及的影响。
美国法院于1958做出“无过错责任”的裁定。无过错责任比举证责任倒置更加严格。
举证责任倒置只不过是让你来证明你自己没有过错,让疫苗厂家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就厉害了,就是受害人不用证明疫苗厂家有过错,疫苗厂家也不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事一旦出现,不管你有没有过错,都是疫苗厂家的责任。
由于法院的“无过错责任”,制药公司已经开始重新审视疫苗开发的商业合理性。毕竟,疫苗的开发周期很长,已经成为一种“吃力不讨好”的生意。因此,在后来的30年里,疫苗几乎成为了美国医疗市场上的第一个“灭绝”产品。
美国政府后来也经过思考,痛定思痛,成立了一个赔偿基金,每销售一支疫苗抽0.75美元的税金,投入赔偿基金,所有跟疫苗有关的不良反应,都可以向联邦基金提出赔偿请求,联邦审查请求之后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基金成立之后,从1988年到2017年,收到17281件诉讼案,其中6085件认为应该提供赔偿,三分之一赔付,三分之二撤销。6085件总共赔付39亿美元,平均每件约50万美元。
这个办法既保护了疫苗厂商的积极性,也保护了正常情况下接种疫苗的人,在正常注射疫苗之后有不良反应也能够获得赔偿。这对于中国是比较有启发的一个制度安排。
疫苗事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后续我们也在观察进展,但希望通过这样的分析,让我们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目前法律还不能覆盖到的地方,也希望由此出发,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让恶人受惩罚,保护真正想做好疫苗的厂商的积极性,同时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希望每一次错误都是进步的开始。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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